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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春军]文化人类学视野下的冥婚
  作者:顾春军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12-05 | 点击数:9912
 

 

  自此之后,见于正史记载的冥婚少之又少。综前所述:其一,冥婚是与儒家的意识形态相悖的民俗;其二,冥婚更多是底层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种婚丧选择。大多士人不屑于记录这些有违儒家道德礼仪的民俗,这也体现在地方志的编撰取向中——宁肯记录那些有益世道人心的贞烈妇女的殉葬,也不会对冥婚留下丝毫笔墨。冥婚只是偶尔出现于文人墨客的猎奇笔记之下,明代的学者杨慎在《丹铅总录》中说:“则此俗古已有之,今民间犹有行焉而无禁也。”即是统治者固然不倡导这种“陋俗”,但是也不会坚决反对,大多任其自生自灭。可以说,历朝历代对冥婚的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

  民国时期的民俗学者黄石认为,冥婚盛行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怕夭折的未婚男女作祟;做父母的为未婚子女冥婚以求心安;借助冥婚敦友谊攀豪贵;入祖坟成为家族成员需要。”(黄石民俗学论集·冥婚》)考察历史上发生的冥婚,“借助冥婚敦友谊攀豪贵”多在唐代,之后再无史料可以佐证。黄景春以为,冥婚在当下依然盛行,“最根本的原因有三:对死者作祟的恐惧;为人父母者自身情感宣泄的需要;宗法性家族制度的要求。”(《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在我们的田野调查中,没有发现第一种原因的存在,随着科学昌明,人们接受现代教育增多,加上无神论教育,对鬼祟的恐惧已经基本没有土壤了,人们更多需要情感慰藉,而潜藏在文化传统中的祖先崇拜观念,也借助冥婚得以体现。

  本次冥婚田野调查中的翟玉芳,在丧子失夫之后,支持她活下去的信念,就是给死去的儿子一个交代——为其“配干丧”。对于女方家人来说,女儿的死亡固然不幸,但她最终被一个家庭接纳,在彼岸不再是孤魂野鬼了,其家人的心灵也得到了抚慰。

  冥婚是传统文化中慎终追远价值观的体现。彭利芸在《宋代婚俗研究》中说:“风尚固然荒诞至极,然而,岂不更显中国伦理道德的内涵。这种父母爱子女的骨肉深情,不因死亡而减轻,除中国伦理外,有何民族能与相比?”

  钱锺书说过:“东海西海,心理攸同。”在我国南北方甚至边缘的少数民族地区都存在着这种民俗,前已述及宋代的粤西廉州等地就有“迎茅娘”之俗,到了民国这种风俗依旧:

  隆山土俗,子死后,家若不安,即择一年龄相当之女尸,与之合葬。谓子得偶,不再为祟于家庭。斯时,亲朋毕贺。男女两家,亦各以姻谊关系,联为戚好。如此者,谓之“冥婚”。(刘锡蕃:《岭表纪蛮·编后余墨》)

  一直在今天的壮族中还保留着这种民俗。“壮族人相信灵魂不死,认为人死后在阴间也像活着的人一样生活。通过冥婚,期望已不在人世间的子女同样有美满的婚姻,体现了父母对儿女的关爱、思念。”(黄雁玲:《壮族传统家庭伦理及其现代演变研究》)

  据相关研究资料显示,冥婚还存在于包括日本、韩国的东亚儒家文化圈,这种违背儒家礼仪却生生不息的民俗,正显示了儒家实用理性的理念。

  结语

  历史上,对于冥婚的批判,多聚焦于与儒家礼仪的相悖,关于礼仪制度与社会习俗的关系,陈寅恪先生说过:“旧籍于礼仪特重,记述甚繁,由今日观之,其制度大抵仅为纸上之空文,或其影响所届,止限于少数特殊阶级,似可不必讨论,此意昔贤亦有论及者矣。”也就是说,历代政府所主张的礼仪制度,往往年与时弛,必然会成为具文,而社会则依照其惯性继续,所以从文化礼仪角度看,冥婚并没有与儒家礼仪相悖而被湮灭。

  另一方面,一些变异的冥婚,如“抱主成亲”等陋俗,确实有违人性:“所谓‘抱主成亲’,为活人和死人结婚,而此女子一旦成婚后,就要终生守寡。冥婚陋俗,形式虽异,惟此等婚姻,最为怪诞,殊无人道,不宜流传。”(彭利芸:《宋代婚俗研究》)而这种殉葬式的冥婚,则是被儒家所倡导的,儒家对于冥婚的态度无疑是矛盾的,也是冥婚不能被消灭的另一个缘由。

  凡事必有利弊。冥婚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比如盗掘坟墓、贩卖女尸,甚至出现了杀人卖尸等违法犯罪现象,这些现象远远背离了冥婚初衷,绝非是冥婚主张者所认同的。谋杀的情况自不必说,发冢也是要受到极为严酷的法律处理的。《淮南子》记载:“发墓者诛,窃盗者刑。”唐代关于掘墓的刑罚更为细致:“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其冢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唐律疏议》卷一九)以后历朝历代,对于发冢的处理,基本照搬唐律规定,再无大的变动。

  历朝历代对于冥婚的管理,给人们以借鉴:以宽容态度对待充满人性关爱的冥婚,作为传统丧葬文化的一部分,冥婚体现了中国人守护人伦、恪守家庭亲情的美德。而对于那些不择手段的犯罪问题,则应当用法律手段予以处理,这也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必要保障。

  (本文原刊《寻根》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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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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