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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文化治理:融合与创新
  作者:王虹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02-06 | 点击数:4997
 

  网络治理方式问题

  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给文化治理的事前引导、过程监督和事后追责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首先,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导致文化治理主体难以对未来的形势做出明确的预判,对于互联网产品创新难以把握管理的尺度,过度的管理会阻碍创新,而自由放任又存在巨大的隐患。其次,过程监督的手段更新速度跟不上互联网技术进步的速度,很多问题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监管滞后。最后,有些问题在发现的时候已经成为“过去式”,无法调查取证甚至无法找到责任单位,追责工作往往无疾而终。

  目前,政府作为治理主体在对网络文化进行治理过程中不仅治理节奏跟不上互联网变革速度,作为治理依据的政策法规滞后更是制约着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为适应互联网时代快速变革的要求,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适应各类互联网文化治理要求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和修订。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一次性对66部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其中新增和修订了许多涉及互联网文化的条款,足见我国对互联网文化治理的重视。然而,互联网发展快、变形多是现实存在的问题,政策制定的滞后在所难免。一方面,“过期”的政策难以解决新生的互联网文化治理难题;另一方面,针对性政策的缺失使得监管工作不能合理合法的开展。政策的制定已经如此艰难,法律的制定更是无从下手,立法的影响力和要走的程序远大于政策制定,其实现的阻力也更大。

  网络市场规范问题

  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提出和互联网产业融合之势的形成,不仅传统的内容产业积极向互联网拓展,实体经济跟互联网的融合程度也逐步加强。产业融合创造出新的经济形式和价值,打破了原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新的治理难题。在同内容产业的融合之中,IPTV、OTT、P2P、云存储等技术平台作为资源整合方,它们在获取内容时不直接对版权方构成侵犯,但是却为用户提供可以绕过其他收费环节的渠道,将流量引到自己的页面,从而使收费平台难以盈利。这种技术创新产生的侵权行为明显的破坏了互联网商业秩序,但却因创新融合游离于传统的治理体系之外。而在同实体经济的融合之中,质量保障、虚假宣传、维权服务、互联网金融安全等一系列实体经济中所遇到的问题都因互联网而进一步放大化和复杂化。以大数据、LBS为代表的先进技术在用户定向方面发挥出靶向优势的同时也带来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一旦信息的拥有者被恶意攻破,其造成的个人隐私泄露和基于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产生难以预计的后果。

  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在治理上涉及到多部门管理,造成管理的针对性不强、管理中重复和漏洞并存的问题。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网络信息传播的调控,基本上是沿用传统媒体的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监管模式,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管理主动性不强、资源浪费多、管理效率低、管理合力难以形成等问题。多部门管理如何使各主管部门间实现协调统一是互联网融合趋势下文化治理的制度难题,它影响着网络文化市场秩序能否良好构建,是决定互联网文化能否健康发展的基础。

  互联网文化治理的实施路径

  走自治和法治结合的道路

  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观念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人心,而“自治”制度也没有发展成熟,缺乏有效的治理是网络文化问题不断放大的原因。尽管文化治理的核心是多主体、民主化,弱化政府管理,强调市场协调、人民自治,但这一切都要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前提。设立关于互联网文化的基本法,是互联网文化发展的保障性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以基本法为核心,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监管过程中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进而逐步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面对复杂多变的互联网环境,单纯依靠法律和一些普适性的政策进行监管存在严重的监管滞后问题。对此,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中,应该做到整体性政策和针对性政策、统一性政策和差异性政策、长期性政策和阶段性政策的协调配合,赋予政策一定的自主空间,这有助于处理一些突发性、新生性的互联网文化问题。在监管的基层,更要建立灵活的规章制度,这既是切实可行的管理规范,也是执行管理工作的必要保障,更是法制体系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个人和社会组织的“自治”职能,二者协调互动,互联网文化的健康发展才能水到渠成。

  政府从主管转变为主导

 

  互联网促进了文化领域的开放和共享,但伴随开放共享而产生互联网文化问题也侵蚀着我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对于互联网文化的管理有利于和谐的文化氛围的形成,但也存在阻碍创新发展的问题。面对互联网文化治理中是管理还是开放的问题,应该认识到无论管理还是开放其宗旨都是实现互联网文化的健康发展,这也正是互联网文化治理的目标和要求。如此,管理和开放就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共同服务于保障文化安全和实现建设文化强国战略目标的不同手段。在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根据不同阶段不同要求适当地调整管理和开放的程度,做到“该管管、该放放”。

  治理的本质是权力的引导而非管制,对于互联网文化治理更应如此。首先,监管和立法的滞后使其跟不上互联网技术和形态的发展变化,使得管理本身就难以实现;其次,对于网络谣言、网络道德等软性问题,强制性的管理难以实现良好的疏解效果,反而容易造成“抽刀断水水更流”的局面;第三,条块分割带来的管理职责不明的问题,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已严重制约我国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四,在全球治理之中,强制性的官方话语反而不如非官方组织或个人,后者更能起到良好的传播效果。所以,对于互联网文化治理,政府应当将自己从纷繁复杂的管理工作中释放出来,站在国家文化发展的全局高度,更客观地为市场体系的建设服务,发挥主导作用推动企业、行业组织、公民等民间自治力量参与互联网文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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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文化产业评论》2016-11-16
【本文责编:谷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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