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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和平]“56个民族的来历”并非源于民族识别
——关于族别调查的认识与思考
  作者:秦和平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10-06 | 点击数:9258
 

  1959年,中央统战部、中央民委组织中直各机关、各省区、自治州及自治县的领导撰写文章,总结建国十年来民族工作的成就,编纂并出版《十年民族工作成就》(上、下两册),颂扬新中国十年来民族工作的成绩、阐述需要健全或发展之处。然而,在该书刊载的百余篇文章中,没有一篇专门阐述民族识别、总结成绩、推广经验。只有苏克勤在《关于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研究的十年》内略有表述。他说:

  民族识别工作是在解放初期为了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特别是贯彻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所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解放前,由于国民党反动派对我国少数民族采取否认态度,因而我国有许多少数民族是长期湮没无闻的。解放后,由于党的民族平等政策的贯彻执行,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加强了民族团结,许多过去受压迫受歧视的少数民族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民族成分和名称,不再隐瞒自己的民族成分,这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胜利。但是,由于社会历史的原因,有些少数民族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统一的名称,因此,这些新提出的名称中间,并不是每一个名称都是一个单一的民族,因而需要进行民族识别工作,弄清他们的民族成分,以便于帮助他们充分享受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发挥各民族人民在祖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性。

  民族识别工作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进行的。在工作中,严格地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充分地照顾到各民族的特点和各族人民的愿意。几年来,民族识别工作的成绩是很大的。经过民族识别工作,我国现已正式的有五十多个少数民族,比原来人们知道的增加了好多倍。当然,那些新确定的少数民族在中国境内早就存在,只是由于旧中国的反动统治者的否认,过去很少为人们知道而已。

  该文作者是将“民族识别”作为民族调查的组成部分,说明部分地方的民族识别是在广泛调查基础上,依据史料,考虑语文,将当地民众自我认可的多种自称或他称,归入统一族称中,合并同类的族体为某民族。当时,人民政府之所以要开展民族识别,由国务院公布,确认某些民族,旨在依据宪法规定、维护民族利益,享受民族平等的权利,实行区域自治等等。因此,苏克勤特别强调,那些确认的少数民族早就存在,识别只是确认称谓、明确族体的归类,并非重新认定,更不是“创造”某个民族。

  根据苏克勤当时所处的领导位置而言,应该说他对“民族识别”的概括是切合实际的。此“识别”非彼“识别”,我们认为“中国的民族识别——56个民族的来历”这观点欠妥,至少讲,以小放大,将少数省区对个别民族的确认扩大到全国范围;将被识别极少数的民族概括为中国全部56个民族,容易误读,产生歧义,认为中国各民族是被“识别”的,带有政府行为等的主观色彩,甚至有政治的因素,刻意设计。

  三、云南开展族别调查的缘起

  在部分省区开展的民族识别中,云南省虽不是最早,则是最多、最广泛,最具典型。1953年以后,我国新确认17个少数民族中,有7个在云南省,占40%强。我们在认识“民族识别”时,很难回避云南省,故本文以此地作为典型,认识“民族识别”工作。

  (一)“民族识别”与推选人民代表缺乏联系

  云南开展“民族识别”和召开人大、确定代表名额缺乏联系,却与区域自治的建设构成因果关系。

  按美国学者墨磊宁(Thomas S.Mullaney)认为,民族识别工作与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有关,“普查结果使政府官员迅速警觉到自我分类的政策是无法运作的,政府决定,如果真的要将民族作为中国公民身份的轴心,政府就不能允许人民按自我意愿来决定其民族身份,必须事先一套官方认定的民族类别,供每个人从中选择。这些类别必须是互斥的、数量有限的、达到相当规模的,但也必须在当地具有充分的现实基础,能够得到较为普遍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启动了民族识别,求助于民族学家和语言学家,从最复杂的云南入手,帮助政府解决这难题,等等。

  可是,这样说法十分欠妥。我们认为,墨磊宁在阐述该问题时,跌入因民族识别、政府“创造”或“认定”某些民族的“陷阱”,其有关的论证由此展开,难有说服力。还有,他只注意云南族别调查与全国人大召开的时间接近,便联想到民族的“识别”缘于人大代表的推选。

  1953年,全国开展第一次人口普查工作。据说各地居民的自报族属统计,全国有400多个“民族”,其中以云南最多,达260余种。在云南省这些“民族”中,除归入了已确认的38个少数民族外,余下的220余种“民族”,其人数极少,除个别者有数万人外,剩下的90%以上“民族”,多者一两千,少者只有数人,最少者1人。显然,他们难以列为“少数民族”,毋需“识别”。其实,在人口普查时,居民自报民族成分的现象,在其他省区也不同程度存在。只是当地政府已辨析族体,确认族类,归并其中,没有遗留“问题”。

  是年,各地政府筹建召开人代会,推选人民代表,从底层社会抓起,先召开基层人代会,再推选代表参加全国人大。1953年5月、8月,中共中央针对西南局、西北局关于少数民族的选举问题分别指示,要求“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条之规定,将辖区内各少数民族种类、人口情况进行排队,具体规定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如聚居境内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须超过选举法第二章各节之规定时,应提经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就是说,少数民族的代表也要根据人口的数量来确定,超过名额者,必须报请上级政府批准。不是想选就选的。即使是“少数民族”(未经国家确认者),该“族”人数较少,远远不够推举代表的话,也不行。再者,云南民族识别(时称“族别调查”)工作于1954年7月开始,10月基本结束。第一届一次全国人大已于9月召开,各族的人民代表在数月前已推选出来,该省开展的“民族识别”无此需要。因此,我们认为将两者联系起来认识缺乏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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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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