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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顺隆]六朝民歌映现的原始阿注婚残迹
  作者:洪顺隆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3-12 | 点击数:15503
 
母系时代的男女关系,是在群婚制制度下制限而成的。在母系氏族制的亚血族群婚时代,是儿子出嫁,女子承家的时代,父亲若在这个氏族的“长屋”中生活,则儿子必须到另一个氏族的“长屋”中生活。⑦在这种制度下,正如前引《吕氏春秋》、《白虎通》、《论衡》所说的:“子知母而不知父。”⑧
这种制度在夏代盛行着,故《尚书大传》卷4云:“吴越之俗,男女同川而浴。”王文清《再论吴越同俗二》云:“夏禹时吴地的‘裸国’或‘裸民’之处的文化,即相当于分布在今江浙沪等地的良渚文化。……这种文化也分布于宁镇地区,向北到达江淮之间……大约相当于唐虞到夏代初期。”良渚文化是由母氏社会进入父氏社会的前夕,到商代尚可见到这种制度,甚至春秋战国时代,尚存留那原始遗俗。如《左传》桓公十五年,郑祭仲妻对她的女儿说:“人尽夫也。”《诗·郑风·褰裳》:“子不我思,岂无他人。”那都是乱婚制的遗痕;而春秋时所谓“媵”的制度,即为群婚制的残余。⑨
这种原始婚姻制度,体现在男女关系上,是男人往女子家营男女性生活。虽然母系氏族社会制度到了商代中期以后已经随着奴隶制、封建制的成立,而消失;然而它的遗风末俗仍不断如缕,为后世某地域人的生活所承袭。时有所见。
据常金仓先生说;“古人选择初婚时刻进行亲迎,本来是袭用了氏族制下‘走访婚’的习俗。⑩不但春秋战国时代有这种风俗,秦汉三国六朝时,也有这种婚俗留存。《后汉书·东夷传》:“其耆老言海中有女国,无男人,或传其国有神井,闚辄生子云。”在后汉时代,尚有边疆少数民族停留在母系氏族社会时代,国中无男,却能生子,于是造出“有神井,闚之辄生子”的传说,无男或是事实,但能生子,必是外地的男人到那里和“女国”的女子发生性关系,然后就离开了。“可见后汉时的边疆少数民族,还停留在原始母系社会时代,男女关系还维持着那种男到女家营性生活,然后就离开的风俗习惯。据说汉代以后,进入阶级社会的各地越人,往往保留着原始社会的婚姻习俗或其残余……这一习俗过去也曾长期残存于……东南及岭南东部曾为古代越人居住区的某些汉族中。”(11)
这种风俗习惯,不但是古代,即使民国以后,还可以在中国西南地方的某些少数民族中看到。
 
四、现代西南少数民族的试验婚和阿注婚
 
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的布朗、西定、巴达山区;在兰沧、景东、墨江、云县、双江、镇康、耿马等县,散居着布朗族,人民尚处在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农村公社阶段,保留着不同程度的原始公社制残余。他们的青年男女的社交活动还很原始,从十六、七岁开始谈情说爱。通常是姑娘呆在各自竹楼里纺织做活,专等心爱小伙子光临。恋爱活动经过一番竞争,最后剩下一对情人,低声细语,互送秋波。男方往往到了夜晚(初婚)到姑娘家楼门口,发出信号,姑娘接到信号,立即走出门来,开始交谈,等到感情成熟后,就定婚事,然后去女家从妻居,实行“试验婚”。(12)在云南宁蒗县和四川盐沅县交界的永宁区,居住着被人所称为“女儿国”的纳西族。他们在男女交往关系和婚姻上尚保留着“阿注婚姻”、“阿注同居”等方式。学者们认为是母系社会和群婚制残余。“阿注婚姻”的主要特点是: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各居母家,通常是男子夜间到女子家里访宿,次日拂晓返回自己母家,与母家成员一起生产和劳动。建立这种关系的双方,彼此互称“阿注”,意即“朋友”;或叫“主若主来”,意为“亲密的男朋女友”。这一族的青年男女在社交中,常常通过对歌形式,用含蓄双关语言试探对方。
阿注关系建立后,男女就可偶居。最初偶居时,大多处于秘密状态,男子到女子家走访,先是避开女家亲人,用事先约定的暗号,秘密进入女子卧室,第二天清晨,即勿勿返回母家。经过一段时间,秘密来往已经被人察觉,在女家表示欢迎的情况下,男子方公开到女家主室,同女子母亲、舅父等人见面,然后同女子公开同宿,即所谓“阿注同居”。“阿注同居”是介于阿注婚姻和正式结婚之间的过渡形式,不需举行请媒人、办喜酒、宴客等结婚议式,名义上仍不算正式夫妻。所以仅是正式结婚前的男女交往形式而已。(13)
“阿注婚”,常金仓、郑昌林两位博士,在他们的博士论文《周代礼俗研究》、《中国古礼研究》中,都异口同声地同意是母系氏族外婚、亚血婚群婚的遗制,看来是不会错的。我却觉得布朗族的男女交往习俗,也残留着同样的痕迹,可不是吗?
如果我们拿这种婚俗,去看六朝民歌,站在这种“阿注婚”的男女交往习俗去诠释六朝民歌,那将如何呢?
 
五、六朝民歌中的“阿注婚”残迹
 
民俗固然不断地在变化,但当新的习俗兴起的时候,有一部分原始礼仪的形式被保存了下来,它的原始古义被有意识地改造了,或被某部分团体保存着,继续发挥着作用。上面所引《乌夜啼·其四》中那位男主角在听了乌臼鸣“三更啼”,就马上“冒闇去”,如依普通社会习俗的偷情情况去了解,便有点儿费解。
如果我们不以普通社会的偷情去理解,而是把这首诗放置在“阿注婚”的社会背景里面去了解,诗的意象便清清楚楚地呈露出来,诗中的人物活动便合情合理,诗中的情节发展便畅通无碍。但这样也许还不能让人口服心服,认为那是表现上偶然巧合,尚不足以确定它与“阿注婚”的习俗有关系。下面我想再谈一些相关的问题作为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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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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