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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斌生]云南少数民族原始宗教向基督教转变的社会结构——功能分析
  作者:田斌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1-10 | 点击数:14027
 
至清朝,土司制度虽经“改土归流”,使之发生了较大的转换,但这种转换多发生在内地,而边疆、偏僻的地方仍然保留着这一制度。“在地方上保持一定的政治,经济方面实际力量的土司,便集中在边疆地区去了。”[12]云南信仰基督教的少数民族因其多生活于边疆和偏远山区,清朝实行的改土归流对他们的政治生活影响并不大,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政治结构,仍是土司制度的政治结构。如怒江,土司制度仍“长期存在,奴隶主蓄奴,直至辛亥革命前,仍在福贡,碧江等地存在,泸水、兰坪的土司制度,事实上保留至1950年。”[13]另外,在车里、耿马、孟连、陇川、遮放、潞江、芒市、孟定等地亦是如此。
云南少数民族社会政治结构的双重性,对其传统宗教的保留及宗教的转变有着极大的影响。一方面,农村公社的组织结构构成保留其原始宗教的基础,原始宗教的图腾崇拜、祖先崇拜、自然崇拜,以及鬼神观念均可从中得到支持;另一方面,土司制度的存在及削弱,又构成了他们原始宗教转变的动因。
三、以原始宗教为核心的精神结构 在传统社会里的云南少数民族,其宗教信仰转变前的意识形态结构,除具有一些自发的哲学、伦理、艺术等思想观念外,进入阶级社会后,又有了较淡薄的政治、法律观念,在其整个精神结构中,宗教占据了统治地位。这里讲的宗教,即是自先民那儿沿传下来的原始宗教。“原始宗教一词,从严格的意义说,……是指现代文明社会中保存的原始宗教残余”。[14]在云南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转变之前,这种原始宗教残余构成该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占据着精神结构中的核心位置。它与少数民族生活紧密相连,又与其它各种意识观念相互渗透,构成以原始宗教为核心的庞大的意识形态结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其表现如下:
第一,世俗政治统治的神圣化,构成了政教合一组织的最初形态。云南少数民族沿袭了先辈们传下来的政教合一制度,即氏族首领既是本民族的军事领袖,又是该民族的宗教领袖。他们不仅履行政治领袖的职责,也发挥着宗教领袖的职能。“宗教赐与首领圣化的光环,首领被赋予祭司之责。”[15]氏族成员将宗教崇拜与首领崇拜合二为一,“宗教成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合作的纽带。”[16]宗教与政治实现了传统的“联姻”,政治统治罩上了神圣的光环,宗教统治被世俗政治化,宗教与政治成了形影不离的“伴侣”。
第二,对神的崇拜和对社会行为约束的统一。原始宗教的残余——禁忌还起到了规范人们生活,约束社会行为的作用。禁忌虽然不是法律,但人们把对神的崇拜极端化,将神视为裁决人间是非的主体,由此形成特殊的宗教活动与宗教行为——神判。诸如占卜、诅咒、摘物、捞沸、烛铁、煮物、饮食等裁决形式。神判是借助神的威慑作用对犯忌者的裁决,它是习惯法执行的前提,是习惯法程序的第一步。如果不借助人们敬鬼神之心理,神判是无法产生的,因而宗教对法律(习惯法)的影响是巨大的,神判是“在神的色彩之下,掩盖着维持社会稳定及保证人类繁衍的本质”,[17]古老的宗教演化出神圣的法律。
第三,狂热的宗教热情曾点燃熊熊战火,引发大规模械斗;宗教也包容着深遂的哲理,浸透着民族智慧;宗教还蕴酿了民族艺术,折射出民族的伦理道德,甚至包孕着科学之光。
可以说,在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生活中,原始宗教是整个社会精神结构的核心,它衍生出其它意识观念和形态,孕育着这些观念和形态的胚胎。
 
社会结构耦合的破坏和宗教信仰的转变
 
云南信仰基督教的少数民族的社会基本结构形成一个功能耦合的大系统。在很长时期内,这一耦合系统是他们原始宗教得以长存的基托;但当这一耦合系统由于自身内部不可克服的因素逐渐发展成足以破坏这一系统的稳定状态,产生结构——功能异化时,包容在这一系统中的原始宗教,就随着社会结构的解体和重组而发生变化,被新的宗教所代替。
一、社会结构的耦合是原始宗教长存的基托 “宗教既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时又影响着社会环境。它既可以是因,也可以是果。”[18]我们在研究中可以看到,处于少数民族社会精神结构核心的原始宗教,既受它所寄存的该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影响,同时也对政治、经济诸方面施以反影响。这种相互影响的关系,构成原始宗教与政治、经济结构之间的条件、功能互补,从而使该社会的运行一直处于耦合的状态,也使原始宗教得以长期延续。
云南少数民族宗教转变前的社会经济结构,在生产力方面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生产力水平一部分处在原始社会末期向奴隶社会转变之机的水平,另一部分则处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水平,总体上是低下的刀耕火种和粗放单一的农业生产。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形态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种低下的生产力和所有制形态,使得生活于其中的各少数民族,不仅要面对自然界强大神秘力量的困挠,而且还承受着社会力量的控制和压迫。在这种双重压迫下,各少数民族产生了对自然、社会复杂而扭曲的认识。他们面对自然界的多端变化,人世间的福祸无常,从心理上产生希求控制它的欲望,而这种欲望又难以实现,为求心理的平衡和精神的慰藉,先民们幻想出神灵、鬼魂的存在,自然现象被赋以精神实体的象征;面对社会奴隶主和封建统治者的欺压,他们把各种社会关系也附会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进行超自然的解释,使人间统治者带上了神圣的光环。
经济结构是少数民族原始宗教产生、存在的基础,经济的低下、落后成为原始宗教产生的条件和存在的原因。但是,如果仅仅只看到低下的经济因素影响原始宗教的一面,那么经济系统与精神系统还构不成因果联系,因而还必须看到原始宗教怎样反果为因,影响经济结构的方面。这种反果为因从性质上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种,这里暂且只分析它的积极作用。这种积极作用最突出地体现在生产劳动祭祀的全过程中。
首先,原始宗教祭祀增强了劳动者主体的勇气和获胜的信念。少数民族在传统的生产劳动中之所以要进行宗教祭祀,是因为“生活逼迫促使他们产生成功的侥幸心,因为一旦作过仪式,自然也就会增加成功的信心和鼓舞捕获的力量。”[19]他们在危险大而又无把握的出猎、开垦等活动中,祈求神灵保佑,使劳动主体获得信念:将要从事的活动是经“鬼神同意”允许进行的。这使人们在技术不足,人力没有把握的情况下获得精神鼓舞,增加成功的信心,激发最大的智慧和力量,去达到预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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