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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彦波]西南民族聚落的基本特性探微
  作者:管彦波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1-06 | 点击数:9552
 
 
三、聚落社会关系调节的礼俗性
 
聚落及其建筑形式作为一种聚群组合形式,它在民俗生活的传承中,从内容到形式都蕴含着一个独特的价值实体。在这个价值实体中,聚落内部每一个单独的个人、家庭甚至家族作为聚落组织内部的一定结构和一个分子,必然受到其所居处聚落共同的行为准则的评判与约束,必须遵守聚落约定俗成的秩序,以求得聚落其他社会成员的认可与承纳。也就是说,聚落内的各种不同的人们共同体基本上靠约定俗成和继承下来的习俗与习惯来维持、调整、处理一切社会与生产关系,聚落靠传统的力量来维持正常的运转和基本的稳定秩序,聚落虽有一些寨规村约及原始习惯法,但没有正式的法规与法则,完全处于一种宗教、道德、礼俗的调控之中。如果超越或违背聚落习俗与规矩,那就意味着破坏聚落内人们的生活秩序,轻则受罚,重则被驱逐出聚落。如在布朗族的聚落中,就有这样一种规定,即在祭寨神和打井期间,任何人不得进出寨子。凡遇寨子主人——达曼播种这一天,寨子里的人家都不能种地,要等到达曼播种完毕,第二天大家才能动工。否则冲了土地神,一年的庄稼就会欠收。若有犯忌者,必须杀两只鸡去祭地。苗族聚落中也有相似的规定,即每年播种插秧均由“活路头”带头先做,任何人不得先于“活路头”播种插秧,否则受罚。这是反映在生产耕作方面的一种习俗规定。在聚落内各民族的家居生活中,普米族住居正房一般都要设上、下两个火塘。上火塘后方设有神龛,为祭祖和接待贵宾之所,妇女严禁到火塘边就座。下火塘为日常起居的中心,人们围火塘而食,按传统习惯,老年妇女坐于火塘左边,男子坐于火塘右边,中青年大多是蹲在火塘下方,若有贵客,则须单独请到上火塘用餐。在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制社会中,女子当家,火塘上方即靠近祖宗牌位的一方,是其当然的座位,他人不能随意去坐。男子则大多居于火塘的下方。这种起居习惯,实际上也是聚落家居生活的一种秩序。在聚落内共同的宗教祭祀行为中,傣族的聚落一般都有祭社神和“寨心”的集体行为。在祭祀时,由村社头人主持,每户至少有家长参加,外寨人不能进入,寨内人不得外出,具有严格的封闭性。这种祭祀,既是“统一村社成员意志的精神核心,又是一条协调人际关系的纽带。村社成员的凝聚力通过对神的崇拜而得到强烈的体现。”[7]
 
四、聚落社会组织发展的低层次性
 
西南民族地区,在很早以前就纳入了中原王朝的统治之内,但是秦汉时期的郡县制、隋唐时期的羁縻府州制以及以后的土司土官制等管理制度并未给西南民族社会以强有力的冲击,致使许多民族的聚落内部处于一种低层次的或自然的调控之中,聚落社会组织发展层次低,聚落内人们之间的生产、生活与社会关系大多还未突破血缘(父系或母系)家族或氏族的界限,家族或氏族公社、农村公社还是聚落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组织形式。
与此相联系,大多数聚落还未形成完整的政治组织和行政管理系统,聚落的管理基本上靠一种自然权威或家族血缘、原始民主制的方式来管理。如云南澜沧、孟连、耿马、双江等地拉祜族,通常由聚落中的老人、各家族长协同选举产生聚落头人——“卡些”。卡些主要对外负责联络、为土司头人派款、派夫等;对内调解纠纷,召集聚落会议。云南西盟等地佤族把自己的村寨头人称为“扩”。扩经选举产生,有大小之别,大者负责大寨事务,小者管理小寨或协助大头人办事。凡遇有关全寨的重大事情,由大头人或当事头人召集“头人会议”讨论处理。阿昌族的村社首领称作“作借”。作借早期由家族长会议中产生,后由土司任免,其职责是管理村寨、处理民事纠纷,领导生产。布朗族的村寨头人称作“召曼”。召曼在小乘佛教传入前,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小乘佛教传入后,则由神选产生。任务是负责村寨内重大的生产活动,主持全寨的祭祀鬼神活动,维持村寨的社会秩序,调解寨民纠纷,管理村寨人口迁移等等。另外,像哈尼族民间的宗教头人纠玛,京族的村社首领翁村,基诺族的寨父与寨母,佤族的氏族酋长和村寨首领窝郎,布依族的寨老等等,最初都是一个聚落的自然领袖,经民主选举或氏族家长世袭,后来有一些虽然由土司、土官任免,但其在聚落中有一种自然权威的作用。
以上述的聚落首领为主,各聚落内一般都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如云南屏边等地瑶族,由寨老、寨主、目老当龙师组成了一套完整的村落管理制度——目老制;基诺族聚落中在商量和处理聚落间的纠纷和各家分配负担等事务时,一般有传统的村寨会议——曼则。这些聚落组织大多是一种由民主或自然产生的村寨“大人物”组成的自发组织,政治色彩淡薄,且大多限于某一个或某几个聚落内,没有完整的政治组织形式,更不可能具有统辖很多聚落的能力。当然,像土司土官制、景颇族的山官制等较为发达和完善的社会组织形式,它所统辖和管理的区域也是比较大的。不过,即使受制于土司土官或山官的聚落,其内部也尚保存有自己的基层组织。
 
五、聚落自我保护的防御性
 
西南地区各民族,由于历史上生活在野兽成群,械斗、复仇时有发生的地理区域内,同宗、同族、同姓的人们常常选择有利于防御的位置建造自己的聚落,并在聚落四周用栅栏、壕沟或围墙合围寨域,通过围墙把聚落内各个单位建筑圈在一起,成为封闭性较强的整体,使聚落内的人们感到好像生活在一个血缘大家庭中一样,有一种依赖感和安全感。如佤族常在村寨四周挖掘壕沟,壕沟前沿埋上竹尖、倒勾刺,用竹木和荆刺围起一个天然的寨墙,并在寨门前修一条密集刺棵、竹篷,密不透光、类似地道的通道。昔日壮族的一些村寨也具有很强的防御性功能,刘锡蕃《岭表纪蛮》载:“此种村舍,悉含有军事上防御之作用。在侬壮环居之蛮峒地方,所见甚多。除各家坚壁高棚,随处开设炮眼而外,村前复建为墙,墙外环植刺丝,兵火不能入。竹外有如溪水,则有凌为深池,只有一桥一门可为通道。村后即倚连深远之峒,有警,丁壮御于外,老弱及妇女,悉运家私于峒中,盗即入村,除焚屋外,乃毫无所得。地方稍乱,即严闭栅栏,白昼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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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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