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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仓]玉树藏族部落习惯法初论
  作者:陈文仓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7-20 | 点击数:16690
 
在扎武百户部落中,扎武百户是部落中的最高当权者,其下设有议事机构部落族务会议,会议由直属百长14人、楞本(百户的行政助手)13人,财务总管(囊佐)1人、财务小总管(涅巴)1人组成,其议事和决策程序也是先由族务会议开会合议部落大事,然后请示百户决定执行。楞本之下,设有秘书1人、小吏10人。大小财务总管之下,设有征收农牧业赋税的税务官若干人,经营百户牧场的小头目若干人,管理百户农业庄园的小吏若干人。此外,由楞本和大小财务总管直接管理的还有衙役15人,勤杂14人。百户家的侍卫工作,内勤由衙役服侍,警卫由结古和新寨的20个局本和20个局约担任。
除上述两个较有代表性的部落政权组织外,在深受藏传佛教影响的玉树地区,尚有一种政教合一的部落政权组织形式,这种形式在“以政统教、教为政用”的玉树地区并不具有普遍性,仅在苏莽、拉布、觉拉等少数几个部落中表现得比较典型。在苏莽部落,百户既是该部落的最高当权者,又是部落寺院苏莽寺的寺主,百户的驻地同时又是寺院,既是对部落属民发布政令的地方,又是部落民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与其他千百户的世袭制有所不同的是,苏莽百户的承嗣采取活佛转世制,上世百户与下世百户之间毫无血缘关系。在政权组织形式上,苏莽百户之下设有多拉会议,会议由囊佐6人、班本9人、曲成2人组成,共同合议部落族务和寺院教务。部落中的重大族务和重大教务,先由多拉会议合议,然后请示百户决定执行。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玉树藏族各部落的政权组织形式,具有突出的“家族一体”的特点,即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即是部落头人的家庭组织形式,同时又是整个部落的政权组织形式,二者没有什么严格的区别。
 
二、玉树藏族部落习惯法对部落社会的控制与调节机制
 
玉树藏族部落习惯法在部落社会中发挥作用的方式表现为纵向的控制和横向的调节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在很多时候也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渗透在一起,相辅相成的,只是为了分析的方便才作如此分类。
(一)纵向的控制机制
纵向的控制即各部头人利用习惯法所确认的统治权对部落属民和部落事务进行管治,使整个部落成为一个统一有序的整体。在部落社会中,部落头人不仅是各部落的最高行政长官,同时也行使最高司法裁判权和刑罚权,掌握部落的军事武装,直接或间接占有部落的大部分物质财富,使“家族一体”的政权组织服从和服务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玉树藏族部落的草山使用法明确确认“草山牧场由千百户长支配,可任由其买卖、出租、赠送、抵偿,并有优先使用权。”(注:张济民.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Z].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这就以法的形式确立了各部落草山的千百户所有制。在实际使用中,各部落头人除将部落中的一小部分上好草山留给自己办牧场外,大部分草山都按自然区域分配给属民世代固定使用,属民则根据各自在草山上放牧牲畜的多少,向头人承担差务和交纳实物,即徭役租、实物租。在囊谦千户部落中,囊谦千户对分配给属 民使用的草山由其发给执照,一式三份,分别保存在千户、直属百户或直属百长、以及分得使用草山的属民手中,三方各执一份。通过对草山使用权的出让,各部落头人就获得了向属民收租的权利。无论是徭役租还是实物租,表面上是一种千百户与属民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就是属民对部落政权所承担的赋税,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在玉树藏族部落中,把因使用千百户草山给千百户支差纳税的属民叫差民,藏语称“差娃”,把由于支差纳税关系从千百户手中领到使用权的草山叫“差莎”,意为使用这种草山要给千百户支差纳税。这样,在“差莎”上放牧的马牛羊就成了“差兽”,意思是这些牲 畜因吃千百户草山上的草,就成了给千百户支差纳税的牲畜。由此而涉及到差户所住的帐房也成了给千百户支差纳税的帐房,藏语称此为“差巴”。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就这样转换成了由部落强制力作为后盾的税收关系,债权就成了税收权,私权利转换成了公权力。因此可以说,玉树藏族部落习惯法中的贡税征集法具有两重性,它既保护和调整千百户长与属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又确立部落属民对部落政权的纳税义务。
由于草山是部落和部落民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生产资料,因而,掌握对草山的绝对支配权,就等于拥有和掌握了整个部落和部落属民,而玉树藏族部落习惯法正是以法的形式确立了千百户头人对草山的所有权和绝对支配权,使他们能够经由草山这一媒介,对部落属民进而对整个部落社会进行纵向的控制。
(二)横向的调节机制
玉树藏族部落习惯法对部落社会所进行的横向调节,大体上也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部落内部民众之间民事行为、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冲突和纠纷的调整和处断、其二是对部落与部落之间民事行为、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冲突和纠纷的调整和处断。由于玉树藏族部落习惯法是以有利于统治阶层即部落千百户头人的习惯为其核心的,它建立在等级关系的基础上,主要强调部落头人对一般民众的片面制裁,因而其横向的调节也并非是平等的调节,而是表现出强烈的等级差别,只有在同一等级中才有平等可言。在部落社会中,千百户头上处于第一等级,处于金字塔的塔尖,贵族僧侣集团处于第二等级,部落政权中的各种官吏处于第三等级,最低层的就是上文所述的差民,当然差民也有不同的划分,比如有产者和赤贫者的划分,但总起来说,前三个等级都属于统治阶层,最低层的就属于被统治阶层。玉树藏族部落习惯法以法的形式确认了这种等级差别,不同的等级被习惯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就有很大的差别。
作为各部落中的最高当权者的部落头人,在本部落行使最高司法裁判权和刑罚权,同时也由他来确认民众民事行为的有效性,主持和调节民间纠纷及冲突。在扎武百户部落中,兼任税务官的楞本、秘书、侍卫、衙役等,每年秋季被派往各百长部落负责税收时,也可代行部分司法裁判权和刑罚权,审理属民中发生的案件。通常,部落属民中发生案件,先由原告直接向头人告发,头人同意受理,就算完成了起诉手续。具体审理案件时,部落头人找双方当事人采取“论理”的方式,让双方依据理由进行辩论,头人根据 双方陈述的理由和辩论的胜负裁决官司的输赢。这种“论理”的审理程序,有时候也由头人的管家主持。审理程序结束后,主持人当场予以判决。这种判决往往就是终局性的,由双方当事人立即执行。头人或其他官吏受理、审理案件,不分原告、被告都要缴纳诉讼费、调解费、招待费等,费用的多少视案件的大小和解决时间的长短而定,此外,原告如送一匹马,被告也必须送一匹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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