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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传统知识保护应跨入惠益分享阶段
——访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学院首席科学家薛达元教授
  作者:记者 钱丽花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5-01 | 点击数:7680
 

  记者:在您和研究团队的研究工作中,发现传统知识保护中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开展研究工作又有哪些困难?

  薛达元:主要有这样一些问题:我国各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在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分享方面的观念还是相当淡薄的,意识不到要争取这种利益。而传统知识往往被视为公共知识领域的知识。许多与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是传统群体共同创造并世代相传的成果,其权属关系复杂。有的很久以前就已经文献化,比如《本草纲目》,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被现有知识产权理论视为进入公知领域, 不符合现有制度保护的条件。还有的是以严格保密的方式由直系亲属或者师傅口头传授,没有任何文字资料,极易失传。所有这些都给传统知识的保护以及保护方法的制定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现有专利制度的制定并未考虑传统知识的保护。发达国家强调必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等国际法,要求申请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标准。然而,传统知识所具有的公知性不符合其新颖性条件, 有些传统知识,如传统的中药复方不像西药那样可以确切地表达其分子结构, 因而难以清晰地界定其保护范围,而且因为中药复方是由多味中药材制成的产品,增加或减少一味药就有可能影响其总体药效,所以增减药材可能难以确定其侵权行为,专利实际上保护不了中药复方。

  传统知识流失及失传现象严重。在传统知识尚未获得国际社会特别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认可之前, 许多传统知识已经流失到国外,并被广泛流传和商业开发利用,而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却没有分享到利益。一系列 “剽窃”传统知识的案件也已发生。传统知识本身还面临着丧失的威胁。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和高产品种的推广, 传统的技术和品种逐渐被淘汰。

  而对于我们目前的研究来说,最大的问题是研究人才的匮乏。传统知识保护涉及各个学科、各个方面,需要多学科、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比如植物学家、动物学家、环境专家、医学专家等等。而一些民族医药的传统知识,可能只有一些年纪较大的民族医师才能了解。目前,虽然其他一些研究机构也在做一些相关研究,但都是比较分散的、窄领域的研究,如果要系统地研究传统知识保护,那么必需要集合起各专业、各学科的人才才行。

  记者:您认为今后要让传统知识真正能够实现惠益分享,应该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薛达元: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名古屋议定书》, 这为全面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 特别是第三项目标: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迈出了关键一步。

  《名古屋议定书》第15条第7款要求每个缔约方应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 以期与提供资源的缔约国公平分享研究和开发此种资源的成果, 以及商业和其他方面利用此种资源所得的利益。并明确要求,获取一个资源首先要得到资源提供方的知情同意,并强调 “这种分享应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名古屋议定书》的通过和实施将对加强我国生物传统知识的保护及促进其公平惠益分享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在2008年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出要保护传统知识,要惠益分享。2009年9月,国务院审议通过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也强调要加强传统知识的保护,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知识的保护。但这些相关规定都比较笼统,针对目前的情况,我国也应尽快立法,对细节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工作,比如,云南纳西族的东巴造纸技术就曾被一家造纸企业申请专利,用于牟利,后来是一个民间组织上告有关部门,认为东巴造纸技术是纳西族的传统知识,不能申请专利,有关部门经调查后才取消了企业的专利权。其次,要尽快建立起一个相对全面系统的传统知识数据库。再次,还要加强宣传,让更多的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了解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性。此外,我们也要加强研究,为明确传统知识的惠益归属和分享方式提供可靠的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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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20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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