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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主元]布努瑶民间法及其和谐社区秩序的构筑
——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下坳乡加文村为例
  作者:覃主元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12-17 | 点击数:17902
 
 
二、民间法的表现形式
 
长期以来,在布努瑶社会中,各种禁忌、习惯、惯例、习惯法在规范村民们的行为和活动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布努瑶民间法的内容中,包含着很多法的最初形式,比如禁忌、风俗、习惯等。马林诺夫斯基认为,在“习惯”、“民风”、“常规”和法律之间可以谱成一个连续体,“‘习惯’是个日用而不知的沿袭的规则,到‘民风’时,便具有规范的性质”,“一旦变成‘风俗’,便有相当明确的规范”。⑤加文村现存的民间法内容的多样性则是一个从禁忌、风俗、信仰、习惯、习惯法的共生、交融体。以民间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为标准,加文村的民间法可分为禁忌、习惯法、村规民约三种类型。
1.禁忌。所谓禁忌就是一种禁止性的规范,“是关于社会行为、信仰活动的某种约束来限制观念和做法的总称”。⑥它限制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和行为范围,并依靠世俗权威或人们内心确信的超自然力的报复性惩罚来维持和保证遵守。禁忌在其产生之时,就扮演着法的角色,具有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是人类最古老的无形法律。在加文村,各种禁忌规则对布努瑶村民的生产、生活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影响。布努瑶的禁忌习俗名目繁多,对日常生活影响最多最显著的禁忌主要是生活禁忌、社会交往禁忌和宗教禁忌,具体内容主要有:
一是婚姻禁忌,内容包括通婚的范围、问亲(提亲)、定亲、迎亲的方式、嫁娶仪式、迎亲人员、经过道路的选择、寡妇再婚、离婚女子的出嫁等禁忌规则;二是生育禁忌,包括孕妇饮食禁忌、生育方式的禁忌、坐月子时须遵循的禁忌、亲友探望禁忌⑦等内容;三是丧葬禁忌,内容包括丧葬时间的选择、丧葬活动中祭祀用品的选择、下葬仪式、非正常死亡和未成年死亡人的下葬方法、丧葬后应遵守的生产、生活禁忌等;四是行为举止禁忌,包括出门办事禁忌、节日禁忌⑧、日常起居禁忌、生产、收获禁忌等;⑨五是社会交往禁忌,包括待人接物、长幼与性别尊卑、出门作客礼节、衣着等内容;六是宗教禁忌,主要有祭祀祖先禁忌、对神的禁忌、对崇拜物的禁忌、对神职人员的禁忌等,⑩内容十分丰富。(11)
禁忌是不成文的规则,虽然有些禁忌夹杂着一些不科学或迷信的成分,但这些禁忌在布努瑶心目中都是神圣的、重要的、有价值的、有力量的、危险的、不可触犯和不可亵渎的,它像一种无形的力量,暗中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一旦违反便要付出代价,受到惩罚。即使没有受到惩罚也会对人的心理构成一定的压力,即一种威慑的力量,从而使人们尽量避免触犯它。禁忌、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和价值体系与习惯法往往密不可分,前几种因素显然绝对地支配了后者的存在和内容,实际上它已构成了布努瑶民间法的精神基础。可以说禁忌是布努瑶群体内聚与认同的象征,表达了布努瑶祈求生活平安、吉祥、幸福的愿望,表现了对生产、生活相关事象崇敬和惧怕以及体现了社会交往中为人谦和的态度和避灾躲祸的心理。
虽然这些禁忌主要调整的是个体行为,主要依靠自然力或超自然力来保证实施,并不要求群体遵守,完全是自觉自愿的禁止性规范,但实际上已经成为布努瑶人人恪守的风俗习惯而被严格和自愿地信仰和遵守。恩斯特·卡西尔曾说过:禁忌“是人迄今所发现的唯一的社会约束和义务的体系,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体系中没有哪个方面不是靠特殊的禁忌来调节和管理的”。(12)没有禁忌就没有行为秩序、思想秩序和社会秩序,禁忌无疑是布努瑶社区内独特的文化符号和标志,它在社区秩序的构建中发挥着警示、扼制、保护和惩罚的功能。
2.习惯法。习惯法就是村民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根据事实、经验和传统习惯而形成的共信共行、共同遵守,并由村寨的正式组织或非正式组织保证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由习惯、惯例演变而成的习惯法,其本质特征就是它的权威性、强制性和规范性。因此,在加文村习惯法与禁忌有明显区分。禁忌调整的是个体行为,没有强制性,并不要求每一个成员必须遵守;禁忌是依赖人们对死的恐惧和对生的渴望而不得不严守的行为规范,是一种自律性约束模式。习惯法调整的是群体行为,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遵守,是一种非国家组织或社会力量的控制模式。其实施不仅靠非国家组织或社会力量施加的报应或惩罚来予以维护,而且也靠人们内心的自愿和对有违传统行为准则的行为而遭非议的畏惧心理得以保持和运行。对于屡犯不改者,甚至会有村民自发组织起来,强行制裁。(13)
在加文村以习惯法的形式对村民行为进行规范制约,主要体现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对公共秩序的维护。而且在加文村每个村民小组和相邻自然屯都分别制定基本相同的习惯法,其约束力主要限于本村民小组或自然屯。这些习惯法主要有:
保护私有财产习惯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习惯法规定,偷盗玉米一蔸,罚0.3—0.5斤干玉米;盗窃树木1棵,判罚10棵;抓到小偷,人赃俱获,罚100元。羊吃青禾100蔸以内罚10元,超过一定限度则每一蔸赔0.5斤干玉米。如上加村民小组就规定牲畜吃别人的庄稼,吃一罚十;加进村民小组则规定罚一只羊。加图村民小组所规定的罚款数额也比较重,砍一棵6—8厘米的树,罚款15元;私自移田界每5寸罚100元;偷鸡一只罚100元;盗一只羊不论大小罚500元。各村民小组和自然屯虽罚款数额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统一规定,那就是在罚赔之后,被赔家损坏重种的玉米数的收获物,则归赔家所有。
物权习惯法。在物权习惯法方面,主要是对山林土地占有权、使用权等作出了规定。新中国建国前,布努瑶的土地、山林财产所有权是以土地耕种为标识,谁第一个在荒地、荒坡开垦耕种就表明拥有该地的所有权,别的家庭就不会在此耕种。目前,加文村的土地、山林除承包给各户外,仍保留有属集体所有、专用于“祭神”和举行“杀庙仪”的极少部分山林、土地。这些地方的林木、柴草决不允许践踏、砍伐,违者将给予重罚。事实上这些地方的确是林木和柴草维护、保持得最繁茂的地方。此外,建有公共水窖的自然屯,平时其水窖的水只准五保户和没有家庭水窖的困难户使用,其他村民只能在自家水窖无水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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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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