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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放]传统社会家训族规的历史形态与社会功能
  作者:萧放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11-26 | 点击数:13456
 
 
二、家训族规的主要内容与功能特征
 
家训族规的主旨是以儒家伦理道德原则规范家族成员的思想与行为。家训是劝诫性规范,重在言教,没有强制措施;家法族规是禁止性规范,有明文的惩罚规定,以保证家法族规的实施。
中国古代社会家训族规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孝悌。“百善孝为先”,孝悌是家族伦理的核心,家训族规首倡孝悌。第二、耕读为本。“耕读传家久,诗书济世长”的门联常常见于乡村老屋。乡民对娼优隶卒等贱业十分不齿。第三、修身。节俭勤业、尊师重道、正直廉洁、恪守礼教等修身标准。第四、整肃门户。严格区分男女界限,不得非礼接谈。第五、严守尊卑秩序。第六、善择婚姻。注意门当户对。第七、慎选继子,以防家系的紊乱。第八、丧葬宜俭。宗族事务主要有以下内容:管理宗族的机构,宗祠活动,族产管理,族谱编修,祖墓祭扫,族学教育,尊卑区分,族谊互助等。此外为调整与乡里社会及国家的关系,家法族规也作了许多具体规定。如和睦乡邻、规避词讼、不损他人、调解纠纷、捍卫宗族、严惩盗贼、保护环境、按时完粮纳税、莫谈国事以及禁入会党等。(参看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从家训族规的具体内容看,它主要功能在于调节个人与家族、社会的伦常关系,以保证家族的生存与发展,具体说来有如下三种功能:
(一)以孝悌之道为礼俗之本,强化家族内部的伦理关系。
孝悌之道,是家训族规中大力提倡的内容,认为孝悌之道是与血缘关系共生的天然的人伦之道,人伦之道是宗族凝聚的粘合剂。《白虎通》在解释“族”字时说:“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依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孝经》将孝道视为“天之经,地之义”。因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遵循这一家族伦理,虽然说无论长上还是子嗣都要受到家族伦理的约束,如宋人以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为“相须之理也”。作为同一祖先的子孙,有天然的亲爱之道,家族成员有相互敬爱的义务。“尊长亦当以礼义御其子孙,不可挟尊凌卑。”(《白苎朱氏族谱》卷二《奉先公家规》)但在传统社会家族内部长幼尊卑的等级区别严格,家训族规中的孝悌之道主要强调的是下对上的孝敬,强调弟子对尊长的顺从,如清咸丰年间制订的湘阴狄氏《家规》有“入孝出弟,弟子宜然,属在梓桑,尤当恭敬。倘不孝子弟,出言无状,冒渎尊长者,带祠扑责。”的严格规定。对于那些“大不孝”、“大不悌”者,处罚更为严厉,如削除族籍,逐出家门,在明清时期的某些家族中甚至可能被家法处死。清光绪年间安徽宣城四安孙氏在撰修族谱时公议了一份《家规》,明确规定,“凡我族,如有不肖子孙玷辱祖宗,必须公同告庙出族。”不孝不悌者列在《家规》应予出族的首条与次条。当然对于那些有显著孝道行为的族人,要多方奖励表彰,有的还要向朝廷申请旌表,在乡里树碑,在族谱立传。孝悌之道作为调和家族内部关系的行为准则,在团聚宗族,维持家族伦理秩序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二)以诚信忠厚为修身之本,模塑传统社会的理想人格。
家训族规中有相当部分内容是人格修养的内容。治国平天下是古代士人的理想抱负,修身齐家是家族子弟向上努力的第一步,家训族规重视对家族成员的人格教育。由于习性的养成与人在成长过程接受的教育内容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传统家训中强调童蒙的人格教育,所谓“教妇初来,教子婴孩”,有关训子、教子、诫子、示儿的内容在古代家训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教子作人的标准是“以孝弟为本,以忠义为主,以廉洁为先,以诚实为要。”(高攀龙《家训》)诚实、忠厚、孝顺、廉洁是家族成员应具备的品格。早期教育有利于人格的完善,著名的《郑氏规范》对子孙严格要求,小儿五岁学礼,八岁人学,教学,“必以孝弟忠信为主”;规定子孙不得惑于邪说,溺于淫祀,求福于鬼神;待人接物“当务诚朴”。家族对子孙的早期教育既是为家族养育传人,同时亦为国家培养了道德之士。家训族规中常有对子孙日后社会行为的激励与告诫,岳母为岳飞所刺的“精忠报国”四字,就是一特别意义的家训。而有“青天”之誉的北宋名臣包拯,在他临终时立下规训:“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宋史·包拯传》)。这是一条严厉的祖训。名臣如此,一般百姓亦然。《郑氏规范》告诫“子孙倘有出仕者,当早夜切切,以报国为务,抚恤下民,实如慈母之保赤子。”要求从政的子孙忠心为国,对于行为不端的子孙,坚决清除出族,“子孙出仕,有以赃墨闻者,生则于谱图上削去其名,死则不许入祠堂。”在这样一种家族文化的教育约束之下,家族子弟为人处事必定三思而后行,应该说有利于培养国家社会所需要的忠良之士。
(三)以劝诫惩罚的礼俗规条,规范家族成员行为,补足国法。
家训族规作为一种家族性的礼俗规范,它是基层社会自治的有效方式。家族成员朝夕相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家训族规对民众的约束直接而细密。它对民人的行为规范有两种表现,一是通过伦理教化,使人们自觉养成具有爱敬之心,行为得体,举止合乎礼数的好子弟;二是以惩戒条例,明确要求遵循家法族规,与国法律条。在各式家训族规中无不具载奉公守法的条文,其中,特别强调税粮的完纳。民户是国家财税的来源,赋税的征纳历代都是一件棘手的事务。家族作为基层的社会组织,它在催促交纳赋税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事实上,家族为了协调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也在这一方面,积极配合了国家行为。在家训族规中,交赋税,急完粮的条文常处在显著的位置,如元朝中期《盘谷高氏新七公家训》在讲完敦伦理,立人品之后,特列“急完粮”条,说“践土食毛,富有纳税之义务。凡吾子孙,,不分贵贱,须知国课之早完,非独免追呼之扰,亦为下不背之道也。”并引用乡里先哲诗:“劝君及早完官税,免得低头见长官”,以为劝勉。明人姚舜牧《家训》在劝诫子孙时亦引谚云“若要宽,先完官。”并说“守本分,完钱粮,不要县官督责的,是好百姓。”在这种劝勉之下,人们往往不能有拖欠之心。即使有拖欠者,有的族规对此也有强制的规条,“除饬令完纳外,带祠重惩,以免效尤。”(咸丰《湘阴狄氏家规》)这样的家训族规对于国法来说,是一个有效的补充。同时,对于赌博、偷窃、游手好闲、从事贱业者,都严厉禁止,使家族成员的行为符合地方社会、国家治安的需要。正如一部族谱自序所说:“家乘原同国法,家法章足国宪。况国法远,家法近,家法森严,自有以助国法所不及。”(同治十年《武陵熊氏四修族谱》卷首,《宗规十则》)
家法族规因为其与民人关系密切,它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教化民众、团聚宗族、联系乡里,保障地方,安定社会,服务国家的社会文化功能。在近代社会家训族规亦随着社会文化环境的改变,而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增添了相应的民主内容,以及一些文明条款,最明显的是对教育的奖励与重视。家训族规的社会作用仍然不可低估。当然在传统家训族规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封建保守甚至愚昧的规条,对社会的进步起着明显的阻碍或限制作用,这是值得有识之士进行认真辨析的。再者,如果听任家族势力恶性膨胀,其对社会稳定的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基层文化建设中,既要利用家庭伦理文化的积极部分为政治方针服务,也要防止家族势力对基层政权的渗透。
(原刊《现代社会与民俗文化传统》,黑龙江出版社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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