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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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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
  作者:文化部外联局提供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5-03-06 | 点击数:16233
 

  申报书的编纂

  13.编纂申报书,需要设立一个国家级的保护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机构(见CL/3603通函,“组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机构”)。这一机构负责挑选将由该成员国申报的文化表现形式。选好后,该机构将负责编纂标准范本中的文字部分,以及本《指南》14条b款至e款中列出的四个构件;特别要参照1989年《保护民间创造建议案》中提出的措施,准备一个至少为期五年的拯救、保护和振兴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的行动计划。提出的措施应围绕下列几个方面:

  

  a.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认定

  i. 列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负责单位的名册;

  ii. 建立认定及录制体系(收集、编目、登记);

  iii. 推动建立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标准类型模式;

  

  b.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保管

  i. 设立国家档案服务机构;

  ii. 设立一个以服务为目的的国家中央档案机构(对信息进行编目和传播);

  iii. 创立非物质遗产博物馆或在现有博物馆内设立非物质遗产部门;

  iv. 利用现有的展现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形式,以及此类文化鲜活的或过去的各种证据;

  v. 协调搜集资料和立档方法;

  vi. 培训保管专家;

  vii. 提供复制档案的方法,以利所收资料向相关文化群体开放;

  

  c.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保存

  i. 以适当的方式将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列入学校的正式课程;

  ii. 保证各不同群体能够接触自己的文化;

  iii. 为在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领域工作的个人和机构提供精神和经济上的支持;

  iv. 促进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存的科学研究工作;

  

  d.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传播

  i. 鼓励组织举办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活动(节日、电影、展览、研讨会、座谈会、研习班、培训班、专业代表会),支持此类活动成果的出版工作;

  ii. 鼓励媒体加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报道;

  iii. 鼓励地方行政单位和地方组织设立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专家职位;

  iv. 支持制作教材的机构,并鼓励其推广;

  v. 通过文献中心提供有关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适当信息;

  vi. 为从事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和机构的集会和人员交流提供方便;

  vii. 鼓励国际科学界以必要的道德标准自律,正确对待和尊重口头和非物质遗产;

  

  e.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

  i. 保护掌握民俗传统的人员(对所收集的资料保密);

  ii. 保护收集人的利益;

  iii. 保护所收集的资料不被滥用;

  iv. 授权档案服务机构负责监督所收集资料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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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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