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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伟]论汉代的禳灾制度
  作者:段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7-20 | 点击数:19086
 

  3、厌胜制度

  根据阴阳五行说,宇宙间的一切事物,无不具有阴阳五行中某一方面的属性。阴阳五行平时处于相互克制的均衡状态,一旦均衡状态被打破,灾害就会发生。如果阴盛阳衰,天气表现为阴雨连绵,久而不晴;反之,阳盛阴衰,则会天旱不雨。汉代大儒董仲舒的思想是:“以《春秋》灾异之变推阴阳所以错行,故求雨,闭诸阳,纵诸阴,其止雨反是”[19]。也就是,阳气太盛导致旱灾,需要闭阳而纵阴,阴气太盛导致阴雨,需要闭阴而纵阳。这种通过调节阴阳五行来祛除灾害的作法古称“厌胜”。这样,当需要求雨时,就产生了许多禁忌。据《古今注》载:“武帝元封六年五月旱,女及巫丈夫不入市也”[20]。季夏祷雨,每十日迁徙市场一次,“禁男子无得入市”[21],这是由于男子属阳。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夏旱,大雩,不得举火。这是因为火属阳,臣瓒解释说这样可以“抑阳助阴”[22]。

  止雨也能采用厌胜方法。《后汉书·礼仪志中》记载:“反拘朱索[萦]社,伐朱鼓”。注引《汉旧仪》曰:“成帝三年六月,始命诸官止雨,朱绳反萦社,击鼓攻之,是后水旱常不和”。为什么要用朱绳缠绕社呢?干宝解释说:“朱丝萦社。社,太阴也。朱,火色也。丝,(维)[離]属。天子伐鼓于社,责群阴也;诸侯用幣于社,请上公也;伐鼓于朝,退自攻也。此圣人之厌胜之法也”[23]。在这里,实际使用的是阴阳五行的相克理论。

  汉代采用厌胜方法还表现在:压制火灾可以用起大屋的方式[24];在夏至和立秋举行防火仪式预防火灾[25]。《后汉书·礼仪志》:“日夏至,禁举大火,止炭鼓铸,消石冶皆绝止。至立秋,如故事。”规定在夏至和立秋,禁止放火烧荒以及用木炭冶炼,从仪礼上防止火灾的发生;在建筑装饰上使用厌胜法防止火灾[26]。

  厌胜法虽然是非理性方式,但因其有理论解释,貌似科学,其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4、改元制度

  汉代自汉武帝建元开始,至汉献帝延康止,共有近80次改元。笔者根据《汉书》、《后汉书》帝纪部分的后人注释,统计得出与灾害直接相关的改元至少有23次,可见因灾改元影响很大。

  汉代因灾改元次数如此之多,与当时社会流行的灾异天谴思想密不可分。上至皇帝,下至普通百姓,无不是这一思想的忠实信任者。灾害发生后,皇帝会承受巨大压力,渴望以简洁有效方式迅速化解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汉武帝创建年号,本为纪年方便,初为每六年一改元,所以,改元最初目的不过是为纪年。但至武帝太初五年(前100),因前几年多旱,甚至有民暍死,故改元“天汉”。《汉书·武帝纪》注引应劭曰:“时频年苦旱,故改元为天汉,以祈甘雨”。颜师古注:“《大雅》有《云汉》之诗,周大夫仍叔所作也。以美宣王遇旱灾修德勤政而能致雨,故依以为年号也”。可见,改元“天汉”寄托了武帝消减旱灾的美好愿望,不惜打破改元的时间规律。但改元并不能真正阻挡灾害的来临。就在武帝改元的当年夏,大旱,天汉三年仍然大旱。也许武帝意识到改元的作用有限,在以后的两次改元中,都没有出现因灾改元。但武帝已经为其子孙种下了因灾改元的基因,西汉中后期与东汉中后期,因灾改元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些皇帝虽然是为了消减灾害而改元,但是在遵守改元时间规律的前提下,挑选适合消灾的名称而已。如宣帝改元“地节”,是在“本始”年号已经使用满四年的前提下,为消除地震而设立的。元帝、成帝年间,多次设立与消除灾害有关的年号,也基本上遵守改元时间规律。但从哀帝开始,出现为消除灾害而疯狂改元的现象。东汉时期,改元时间已经没有多少规律可寻,多凭皇帝一己之意,因灾改元现象得到最大体现。

  5、因灾异免三公制度

  先秦时人认为,国王或诸侯作为宗教领袖,负有以一己代替全国人民承担灾患的重大责任。这样的观念造成的结果,在汉代就演变成,当灾害发生后皇帝下诏责己,后来更变成因灾异免三公。

  汉代皇帝继承了春秋时国王愿意承担灾异责任的传统。汉文帝二年(前178),两次发生日食,文帝下诏自责[27]。到十三年夏,文帝说:“盖闻天道祸自怨起而福由德兴。百官之非,宜由朕躬。今祕祝之官移过于下,以彰吾之不德,朕甚不取。其除之”[28]。因为祕祝之官将灾害转移给臣下,汉文帝不愿意为之,故将之废除。下诏自责的皇帝多是明君,敢于承担责任。如明帝永平十三年因日食,三公免冠自劾,明帝制曰:“冠履勿劾。灾异屡见,咎在朕躬,忧惧遑遑,未知其方”[29],将责任揽在自己身上。

  遇到不愿承担责任的皇帝,宰相只有代替皇帝,受到免职的惩罚。按灾害阴阳说的观点,灾害的发生是阴阳失调所致。而宰相“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30],本就负有“理阴阳”的重任,所以,当皇帝不愿承担责任,“理阴阳”的宰相就不可避免地成为牺牲品。元帝时丞相于定国、大司马车骑将军史高、御史大夫薛广德开始主动因灾引咎辞职。有学者认为这是汉代三公主动以公开的形式承担“灾异”责任之始[31]。

  经过数次宰相主动替皇帝揽过,灾异责任逐渐从皇帝下移至宰相了。西汉后期,皇帝多次因灾将宰相免职。薛宣[32]、孔光[33]等都曾因灾被免。

  西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宰相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制正式成立。丞相改称司徒,太尉改称司马,御史大夫改称司空,三公地位平等,同为宰相,联合执政。这样,他们都负有“理阴阳”的重任,同时承担发生重大灾异的过失。政府免三公并不是任意的,而是与三公的职责联系起来考察。《韩诗外传》提出:“三公之得者何?曰司马、司空、司徒也。司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故阴阳不和,四时不节,星辰失度,灾变非常,则责之司马。山陵崩阤,川谷不通,五谷不植,草木不茂,则责之司空。君臣不正,人道不和,国多盗贼,民怨其上,则责之司徒。”[34]但实际上,灾害发生后罢免哪一位宰相,并没有区分得如此细致。东汉一般事归尚书台,三公权力缩小,仅相当于咨询机构,但名义上他们仍是政府高官,对灾异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因灾异遭到免职的三公多不胜数。司徒鲁恭[35]、太尉张禹”[36]、司空周景[37],都曾因灾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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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国学网-中国经济史论坛 200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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