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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检察机关创新机制杜绝以罚代刑
  作者:徐日丹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4-26 | 点击数:6254
 

      检察机关创新机制杜绝以罚代刑

      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指出,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很多权利人往往放弃司法救济,选择行政处理,而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各自职能分工不同,容易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与实际发生的案件差距较大,大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停留在“行政处罚”的阶段。

      “如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更好地对权利人实行刑事救济,一直是检察机关探索、创新的工作要点。”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几年,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切入点,依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引导执法行为。2004年3月,高检院与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原则上将所有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包括现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公安机关之前,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意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2007年以来,检察机关还与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工作。此外,今年4月12日至18日,侦查监督厅在江苏省常州市举办了“知识产权培训班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这是今年高检院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地域差异较大,工作环境、状况等均不相同,高检院鼓励地方检察机关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长效机制。”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了解,河南省洛阳市、浙江省义乌市等地检察院纷纷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浙江省义乌市是我国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地,汇集了16个大类、4202个种类、170万种商品,商品出口到全球216个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成为当地关注的重点。义乌市检察院检察长翁跃强介绍,为解决各执法部门协调难的问题,义乌市检察院牵头构建了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网上共享管理平台,在信息交流与共享、案件移送、取证标准和案件定性等方面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合力。如在查处刘水金销售系列非法佛教音像制品一案中,检察机关及时派员介入,引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8名销售音像制品1500张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

      检察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近几年,我国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为保护知识产权立法作了不少努力。200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提升到战略的高度。这些举动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从此进入了科学发展的新阶段。”李顺德说。

      李顺德进一步解释说,去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进展。《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在去年年底顺利完成,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了对《专利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工作。工商总局加快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程,推动了《商标代理条例》的立法进程。国家版权局完成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的调研工作;加快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这些都体现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以及对法治的信心。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同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李顺德告诉记者,虽然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但是法律要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去修改、完善。他说,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有所改变,假冒和盗版不断地采用新技术、新形式,这给相关部门的查处增加了难度,甚至给定罪量刑出了难题,也给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对此,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表示,今年侦查监督厅将重点抓好几项工作来应对不断变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要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高检院要及时予以督办;二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并注意发现和查办背后的职务犯罪;三要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并通过这一机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四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调查研究,针对办案中的问题,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修改、完善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五要积极参加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执法联席会议机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在行政执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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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凤凰网 2009年04月26日 09:45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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