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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景春]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
——兼与姚平教授商榷唐代冥婚问题
  作者:黄景春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1-29 | 点击数:30208
 

史籍有对东汉末年冥婚的记载。建安十三年(208年),曹操的爱子仓舒(曹冲)夭折,司空掾邴原有女早亡,曹操谋行冥婚之事,与邴原结为亲家,邴原拒绝道:“合葬,非礼也。”(《三国志·魏书·邴原传》)曹操并不甘心,又转而聘甄氏亡女与仓舒合葬,终于完成冥婚。曹魏时期同样有冥婚。太和六年(232年),“(魏明)帝爱女淑卒,帝痛之甚,追谥平原懿公主,立庙洛阳,葬于南陵,取甄氏从孙黄与之合葬,追封黄为列侯,为之置后袭爵。”(《资治通鉴·魏纪四·明帝太和五年》)司空陈群谏阻其事,魏明帝不听。曹氏祖孙都是熟悉儒礼之人,竟置儒家礼仪于不顾,同时也置臣僚的反对于不顾,一意孤行为子女操办冥婚,这一方面可以窥见当时民间流行冥婚风俗,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冥婚在当时是受到守训儒生非议的事情。

冥婚到唐代骤然增多,新旧《唐书》记载3例,出土墓志铭中发现10例,共计13例冥婚。②当然,冥婚主要流行于下层平民社会而不是官宦之家,唐代大量的平民冥婚既不见载于史书,也没有镌刻于墓志,是无从查考的。不过,唐代笔记和传奇小说中的冥婚故事,可以看作是对民间冥婚习俗的反映。《太平广记》卷三三三《季攸》、《长洲陆氏女》,卷三三四《王乙》,卷三七一《曹惠》,卷三八〇《魏靖》,都是唐人所记的冥婚故事。

唐代涉及皇室成员的4例冥婚,有3例是唐中宗和韦后操办的,另外一例是唐代宗下诏钦定的①。就像曹氏操办冥婚不能视作当时主流社会认同冥婚一样,中宗、韦后、代宗为亲属操办冥婚同样也不能视作是唐代社会接受冥婚的证据。冥婚遭到儒家人士的抵制,即便皇室带头为之,儒者也不以为然。白居易《得景嫁殇邻人告违禁景不伏》②一文:

生而异族,死岂同归。且非合祔之仪,爰抵嫁殇之禁。景夭婚是恤,窀穸斯乖。以处子之舜华,迁他人之蒿里。曾靡卜于鸣凤,各异室家;胡为相以青鸟,欲同宅兆。徒念幼年无偶,岂宜大夜有行。况生死宁殊,男女贵别。纵近倾筐之岁,且未从人;虽有游岱之魂,焉能事鬼?既违国禁,是乱人伦。请徵媒氏之文,无抑邻人之告。(《白居易集笺校》)

所谓“徵媒氏之文”,就是验证《周礼·地官·媒氏》“禁迁葬者与嫁殇者”的礼禁。白居易说冥婚“既违国禁,是乱人伦”,希望某丙不要违抑邻人的指控做非礼的事情。查考《唐律》,没有处罚做冥婚的条文。不过,唐代法典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唐六典》)《唐律》没有处罚做冥婚的条文,但令、格、式当有禁止之文。做冥婚既有邻人告发,又有儒者劝阻,就不能说它已经为唐代社会所接受。不仅冥婚遭到反对,与冥婚相类的招魂葬也遭儒者反对。《续通典》卷八十三礼三十九《招魂葬议》云:“唐薛收曰:招魂葬非古礼也,汉魏之术皆妄也。”唐代遵行的“古礼”就是周礼。开元二十年修成的《大唐开元礼》是唐代皇室和官员礼制的准绳,都是依照周礼制定的。以婚礼为例,开元婚礼六品以下迎亲礼、婿到女家升阶礼、奠雁礼等,皆依《仪礼》旧制,几乎没有任何变化。唐代如此遵守旧礼,《周礼》所禁的冥婚怎么可能会得到唐代社会(尤其是作为社会精英的儒家)的认同呢?

冥婚作为一种古老的民俗,毫无疑问属于美国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所说的小传统(little tradition),它在民间社会顽强地传承不息。儒家的礼制文化则属于大传统(great tradition)。作为古代社会精英的儒者不遗余力地宣扬他们的礼制,改造民间的陋习,进行他们所津津乐道的“移风易俗”。《礼记·乐记》云:“移风易俗,天下皆宁。”但是,大传统完全取代小传统又是不可能的事情,有时候连身在庙堂之上的帝王也免不了按照民间习俗处理家国事务,何况不知大传统为何物的底层民众呢。

不过,由于唐代帝王一再主持冥婚活动,也确实有个别儒者试图将冥婚纳入到婚姻礼制之中,但是这种儒者在当时以及后世都是受到怀疑和抵制的。唐代郑余庆撰《书仪》二卷,采集唐代士庶吉凶之礼,其中厕杂冥婚之制。后唐明宗见其书,叹曰:“儒者所以隆孝悌而敦风俗……婚,吉礼也,用于死者可乎?”于是诏刘岳等人删定之。刘岳等人研究一番后认为,冥婚“出鄙俚,皆当时家人女子传习所见……公卿之家颇遵用之,至其久也,又益讹谬可笑矣”。(《新五代史》)否定了冥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其实,郑余庆虽清俭读经,却并非纯儒。《旧唐书·郑余庆传》云:“余庆砥名砺行,不失儒者之道,清俭率素……又创立儒宫,以来学者。虽行己可学,而往往近于沽激,故当时议者不全德许之。”从《书仪》内容看,时人所议十分确当。至于敦煌《大唐吉凶书仪》有夭殇男女之家长的冥婚书、答冥婚书、冥婚祭文等,(黄永武,1981104105)只能说明当时民间冥婚比较流行,不能以此证明唐代社会已经接受冥婚。试想,作为大传统的儒家文化一如既往地在拒斥冥婚,怎么可以断言“唐代各个社会阶层接受冥婚”呢?

宋代冥婚依旧流行。宋人对冥婚记载最详当数康誉之《昨梦录》:

北俗,男女年当嫁娶未婚而死者,两家命媒互求之,谓之鬼媒人。通家状细帖,各以父母命祷而卜之。得卜,即制冥衣,男冠带、女裙帔等毕备,媒者就男墓备酒果,祭以合婚。设二座相并,各立小幡长尺余者于座后。其未奠也,二幡凝然直垂不动。奠毕,祝请男女相就,若合卺焉。其相喜者,则二幡微动,以致相合;若一不喜者,幡不为动且合也。又有虑男女年幼,或未娴教训,男即取先生已死者,书其姓名、生时以荐之,使受教;女即作冥器,充保母使婢之属。既已成婚,则或梦新妇谒翁姑,婿谒外舅也。不如是,则男女或作祟,见秽恶之迹,谓之男祥女祥鬼。两家亦薄以币帛酬鬼媒。鬼媒每岁察乡里男女之死者而议,资以养生焉。(《古今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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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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