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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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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活的人类财富”国家体系指南
  作者:教科文组织   译者:孙尚武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4-10-30 | 点击数:8480
 



  在任命这些人士时,推荐以下三种形式:

  提名个人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某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方面造诣较高的个人的提名是合适的。

  认定集体
  某些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必要对掌握有关知识和技能的集体做出推荐。 例如,在表演艺术或应用艺术方面,当集体表演比个人的作用更重要时,即可采取这种方式申报。

  认定团体
  在某种情况下通过认定一个团体的领导者来认定这一特定团体也是可行的。如在表演艺术和应用艺术中,该团体的成员是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主要传承者,而整个团体的贡献比个人的作用更加重要。此类提名需要由团体选出一个领导者。

  5) 专家委员会可以依靠其成员的知识和专业意见提名。然而,如能建立一个可以使合适的人选引起专家委员会注意的体制则更好。 专家委员会可以每年在商定的时间提出建议,也可每两年或三年一次。普通公众也能进行推荐,共同拥有知识和技能的人,包括“活的人类财富”,也可参与提名的过程。所有的提名将在与传承人协商后提出,未经传承人同意,不能做出与传承人或其传统有关的决定。
  6) 专家委员会有责任在与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协商后,提出取消任命“活的人类财富”的建议。取消的原因各异,可能包括如下几点:

  被任命者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

  被任命者不能够达到“活的人类财富”的任命标准。
  7) 委员会将负责继续监督“活的人类财富”。这包括保证“活的人类财富”能继续履行其职责,如必要,可进一步创造条件以促使被任命者继续履行职责。(参见”三”可持续性保护方法)

  认定与命名的方法概括如下:
  决定该计划在一国内的实施范围,例如,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还是仅限于某一特定地区、某特定人群或特定团体;

  建立专家委员会以便:
  - 推荐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
  - 提名这些领域内的知识和技能持有者作为“活的人类财富”候选人;
  - 如有必要,取消任命;
  - 保证对“活的人类财富”的连续监督。

  4. 选择标准
  1) 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
  在通过“活的人类财富体系”来选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时,成员国应考虑以下标准:
  - 此要素作为人类创造性天赋之证明的价值;
  - 其文化与社会传统的根源;
  - 其对于一特定领域、群体或团体的代表性;
  - 由于缺乏保护手段或全球化进程的负面效应,该要素面临的消失的危险。

  2) 活的人类财富
  在提名个人或团体作为“活的人类财富”时,专家委员会应该考虑到以下标准:
  - 展示出知识和技能运用上的卓越性;
  - 该个人和团体的贡献;
  - 该个人或团体进一步开发其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 该个人和团体将知识和技能传给受训者的能力。

  5. 被提名者的人数
  我们无意于规定每年、每两年或每三年提名的最高人数,因为此类决策将影响到不同成员国的不同方面。 预算原因可能会限制任命,或者因为要保证作为“活的人类财富”的杰出性而对任命进行约束。关于地域的或原住民群体的代表性的一些问题可能也很重要。然而从立法的角度看,委员会公开宣布将采取的限制措施以及在每一环节中规定最高任命人数是非常重要的。

  6. 对被任命者的奖励
  1) 对“活的人类财富”的最大奖励就是公众的认可。为保证达到这样的目的,颁奖应该在正式的、由国家高层的社会名流主持的仪式上进行,授予被任命者一个有特别意义的徽章,如果这项仪式能与相关的文化遗产项目的揭牌或庆祝活动有联系则更好。
  2) 为了鼓励“活的人类财富”,使其能够履行职责,也应该考虑给予经济奖励。经济奖励可以是一笔奖金,也可以每年或每月付给津贴,这项津贴可以是税前的,也可以是免税的。津贴可以根据需要或“活的人类财富”的收入变化进行调整。“活的人类财富”运用其知识和技能从事某种艺术是应该引以为荣的,对于传承者表演或展示时所获得的收入应该适当准予免税。
  3) 各成员国可以为“活的人类财富”提供财政帮助,使其能够进行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或创造。这可能包括当他们在建设和经营工作室、工场以及培训设施过程中遇到资金困难时提供设备和物资。
  4) 各成员国还可以根据国家的社会结构考虑给予其他奖励。例如,在没有公共医疗服务的国家,医疗和住院优惠也是一种相当可观的奖励。同样,由成员国支付保费的终身保险政策也是一种奖励。

三、可持续性保护的方法

  1. 培训
  有效的培训,无论是正式的教育机构还是直接的、传统的师徒传授,对于保证将“活的人类财富”的知识和技能传给年轻人都至关重要。在这一点上,成员国将与一些有实力的机构联合,为“活的人类财富”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从而保证有效的培训项目的开展。

  2. 建档
  成员国应该同其他有实力的组织和档案机构联合,使用各种可行的方法(如收藏、编目、抄写等),保证为“活的人类财富”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建立档案。这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3条(d)中也有规定,此项条款鼓励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
此外,在执行这些措施时,建议建立机构清单,包括档案及文献系统、博物馆或民族学的机构,以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博物馆;同时培养收藏家、档案和文献工作者及其他方面的专家。

  3. 传播
  成员国应和其他一些有实力的机构一同努力,不断增强公众在“活的人类财富”方面的意识。这包括:
  1) 通过定期组织表演、展示、展览等活动来保证公众的知晓度。这样,就会产生公众支持,“活的人类财富”就会有进一步发展他们的知识和技能的动力,年轻的受训者也有机会丰富他们的经验。
  2) 为研究、出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音频、视频和多媒体文献提供资助。
  3) 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教育课程。
  4) 发展策略,以鼓励公众欣赏或使用作为老师、表演者和工艺大师之“活的人类财富”的创造。

四、协助建立“活的人类财富”国家体系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常规预算资金外,将通过“参与计划”和预算外的捐献,提供资金或技术支持,以帮助成员国建立全国范围的“活的人类财富体系”。
  2. 考虑到刚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来生效的问题,计划应进行调整,以便与缔约国执行公约所采取的全国性保护行动相一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为达到以下目的
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
  1) 建立一个或多个需通过“活的人类财富体系”进行保护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2) 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活的人类财富”清单;
  3) 支持传承行动的实施,如在技能和知识方面进行培训、建档和传播等工作。
  许多地区已计划建立或正在建立全国性的“活的人类财富体系”, 包括:非洲(约七个国家),拉丁美洲(巴西),亚太(柬埔寨和斐济)以及阿拉伯国家(马格里布地区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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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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