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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立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评价与保护
  作者:陶立璠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09-26 | 点击数:11323
 

二、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价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异常丰富而且历史悠久。如何在如此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认定那些值得保护和传承的遗产,不得不涉及到对至今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评价。

  大家知道文物无论是地下发掘的还是地上遗留的,它的确认和保护需要专家鉴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入国家名录的时候,同样如此。专家的认定、评价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中国各民族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怎样筛选、认定作为保护对象的遗产,这涉及到许多问题。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筛选的平等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的主体意识、科学的筛选和评价标准等。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筛选的平等性原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即贯彻遗产面前各民族平等。民族无论大小都有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是不可思议的。文化遗产有大小、多少之分,但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具体来说,在筛选、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汉族和少数民族具有同等重要的位置。不能只把眼光盯在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而忽视了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汉族和少数民族相比,少数民族处于项目少数。不是那里没有值得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从事申报的地方政府没有重视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应有的尊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长官意志;

  其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的主体是谁,既由谁来筛选和评价。是政府,还是专家。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中,谁有决定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传承者处于什么地位,他们所创造和拥有的遗产,是否完全交给与这种文化的创造毫无干系的人去评价。政府和专家有这种权限吗?

  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筛选、评价和保护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工作。是作为政府的政绩而评价和保护吗?是炫耀专家的权威而参与评价吗?无论哪个地区、哪个民族或个人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资源都是国家的财富,政府有责任去保护它。注意:这只是责任、义务,而并非政府享有这种文化的权利。权利属于这种文化的创造者和享受者。也就是说政府和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筛选、评价是为这种文化的传承者服务的。工作的性质属于服务性质,不能本末倒置,变成政府和专家包办代替。我曾经参加过许多地方关于“文化之乡”的命名考察。在听取地方有关部门汇报时,官员和专家坐了一大片,也请一些文化的传承人,但大都是应景的,靠边坐。汇报之后,官员和专家欢聚一堂,大吃大喝,根本没有传承人的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作为一种政府的政绩,专家的课题,是不可取的。应该让传承人坐上位,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人,官员和专家应该学会尊重他们,尊重他们就是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和传承的神圣性。

  这样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应该是创造和传承这种文化的群体和个人。在当事人不明白和没有认识到他所创造的文化价值和保护的必要性时,即使这种文化遗产进入名录,也无法期望得到长期的延续和保护。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到今天,靠什么力量。靠政府的力量还是靠民间的力量,民间的智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518项,那一项是政府和专家创造的,一项也没有。民众创造了如此众多的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难道还不应该向他们投以尊敬的目光吗。

  我不是贬低政府和专家的作用,而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要做好服务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政府有政府的责任,它的责任包括制定政策、组织资金投入等,做好服务工作;专家有专家的责任,他们的责任是经过田野作业,悉心考察和研究,告诉传承人他所创造的文化的价值意义在那里,同时提出保护的建议。只有调动了传承人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保护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能持久,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生存的根本,除物质的保证之外,文化遗产也是立命的根本。中国人只所以成为中国人,是以他所创造的文化作为标志的。如果这种文化消失,国家和民族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文化是一种创造,也是一种选择。留住传承,就是留住了历史,保存了文化的命脉。在当今社会急剧变革的时代,西方的强势文化大举进入民众的生活,引起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急剧变化。保护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世界文化多样性体系,不止是一种口号,而且是一种行动。这体现着人们对文化多样性的向往,向往未来的生活不被单一的文化所吞噬,使生活变得丰富多彩。

  为建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文化部制定了一系列的评价标准。标准的制定,对于国家来说,不能脱离政治的目的。我想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确定,一定含有政治的考量,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我们更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的普遍标准,那就是世界遗产委员会或中国政府确定的历史、艺术、学术的标准。保护也是在这种标准的指导下进行。

  谈到保护,还是应该回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的主体上来,既谁来保护。是政府、专家还是传承的主体。答案是后者。在这一点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前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就其保护方式也在不断地摸索中。一种事实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即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之前和之后,许多开发商已经蠢蠢欲动了,他们和各级部门的旅游产业密切配合,福兮祸兮,不得而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最简单的办法是把保护的责任和权利交给传承者,交给传承的群体或个人,决不能交给开发商一类的经济人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肯定会产生经济效益,包括政府的投入。但这种效益应该先让传承者获得。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有规律的,保护应该尊重这种规律。确定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历史价值、文化史价值和美学价值,在不破坏这些价值的同时,开发商、旅游部门可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利用。另外保护不是僵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在保护的同时,可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有所创新,使文化遗产适应变化了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没有发展就没有保护。要做到万变不离其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既有理论问题也有实践问题,加强理论研究是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不可或却的环节。


                         原载 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集》文化艺术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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