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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珍]民俗学的制度与礼俗研究谫论
  作者:王素珍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2-09-22 | 点击数:5512
 

  三、传统礼俗制度与当代民俗学研究

  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传统社会某些成熟的组织形式、文化体系、乡规民约、礼俗文化,或者说制度,是解决“个体如何有效地被社会组织起来”这一问题的很好路径。

  那么,制度究竟是什么呢?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中的制度是否一样?传统礼俗与礼俗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呢?

  在我国古代,很早便有了“制”“度”“制度”等词的使用。传统社会中的各种制度,既是文化和秩序的重要保障,也是理解个体与社会关系的关键所在。在传统语境中,“制度”通常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法规、礼仪、道德等规范。比如《易·节》:“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孔颖达疏:“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书·周官》“又六年,王乃时巡,考制度于四岳。”《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商君书·壹言》“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礼记·礼运》:“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降于五祀之谓制度。”《汉书·元帝纪》:“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严安传》:“臣愿为民制度以防其淫,使贫富不相耀以和其心。”史籍中使用“制度”一词,多用以指礼俗、规定、法令、依据等,泛指规范规则或实践模式。在我国古代,人们已将制度视为一种约束人行为的“规”“矩”,把“法令礼俗”作为制度的基本形态。

  除史书记载之外,各类笔记散文、个人著述中,也多借用或沿用“制度”一词,泛指超越个体的社会规范或社会结构。比如唐代元结所撰《与何员外书》中记载:“昔年在山野,曾作愚巾凡裘,异于制度。”宋代王安石《取材》:“所谓诸生者,不独取训习句读而已,必也习典礼,明制度。”明代冯梦龙所撰《东周列国志》:“既至夹谷,齐景公先在,设立坛位,为土阶三层,制度简略。”清代吴伟业《遇南厢园叟感赋八十韵》:“改葬施金棺,手诏追褒扬,袈裟寄灵谷,制度由萧梁。”清代李渔《怜香伴·欢聚》:“你们只管掌灯随我老爷走,汉家自有制度。”这些相关记载,似乎都在提醒我们,关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及文化观念,不能忽视“制度”这一重要维度。

  一般来说,我国古代对制度的使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使用“制”“度”或“制度”等词汇来指“制度礼法”;一是以“法令”“礼俗”指称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结构可以概括为“礼俗社会”。礼俗传统不仅是乡村社会日常交往的秩序准则,也是民众应对现实生活的重要话语表达方式;同时,礼俗传统也成为乡村自治的重要机制、乡村社会运行的文化逻辑。“礼象征的是社会的文化规范,俗代表的是人的生物本性,中国古人对礼俗关系的认识和把握,其实是对于如何调解、处置文化规范与生物本性之间的矛盾,在历史的过程中做出的选择。”

  中国的礼俗概念以及礼俗传统等问题历来被历史学、民俗学等学者所关注和讨论。有学者主张,“礼源于俗”,礼俗不分。他们认为,“礼”的概念及内涵是从“俗”脱胎而来,俗先于礼,礼本于俗,“礼”是对“俗”的某种发展,是对“俗”的规范化、制度化,是“文明”的标志。有学者认为,“礼”虽来自“俗”,但毕竟有别于“俗”,在其获得独立的内涵和意义之后,与“俗”之间更多的是互动。“礼”“俗”有别,但在实际中,“礼”的实施与“俗”的存在并行不悖,即所谓“君子行礼,不求变俗”。

  总之,在中国,特别是“礼”这一术语被普及使用后,礼的内涵也被不断拓延,变得丰富而驳杂,“礼为之言理也,治身、治事、治国之道,有制而不可越者,皆得谓之礼。举凡治身之仪文,治事之纲纪,治国之制度,古人皆以礼统之。”其中,“治国之制度”无疑属于礼的范畴。

  礼和俗连用,形成了“礼俗”这一新的概念与术语。“礼俗并称,始自《周官》”,“六曰礼俗,以驭其民”。“礼俗”的出现与“礼”“俗”的概念及内涵无疑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它不同于礼,也有别于俗。“礼俗”这一术语在历史中,不断被丰富和诠释,演绎出颇具特色的礼俗传统。“礼俗互动”不仅存在于中国传统社会,现代地方社会生活中的“礼俗互动”依然保持活力,延续了礼俗传统。乡村社会的礼俗传统渗透到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乡村独具特色的民居样式,各地民居多就地取材,依势而建,既环保又宜居;此外也包括饮食习俗、劳作方式、人生礼仪等等,这些乡土文化、地方性知识的传承,是人们在乡村长期生存和生活过程中经验的总结和沉淀,彰显地方特色,充满情感,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当地民众真正的生活智慧。

  在传统中国礼俗社会,制度与惯例、习俗以及儒家思想、道德伦理等均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这些惯例、习俗、儒家思想和原则、道德伦理构成了礼俗社会中微观层面的“制度”。“儒家思想和原则化为了一套精细、系统且能够有效自我执行的微观社会制度”,“儒家思想是对农耕社会中已经发生并起作用的社会规范、实践和制度的一种累积的、比较系统的言词表达”。

  用“制度”概念和理论重新审视中国传统礼俗社会,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和理解礼俗社会是如何将独立的个体有效地组织起来,并维持社会的良性运行。比如彝族的“伙头制”,是彝族传统村落基层的民间组织,具有古代民主选举的性质,对彝族村落的正常运行具有较强的规约性,并且与民间信仰关系密切。“伙头”及“伙头田”在公共事务和村落资本的运转上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伙头制”,普遍存在于彝语支的彝族、哈尼族、基诺族、普米族等民族中,其作为一种礼俗传统,有“自正自制”的制度功能。在日本,村落社会中存在“契约讲”。作为一种传统社会组织,“契约讲”与“伙头制”有某些相似之处,比如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集体民主协商。礼俗社会诸如“伙头制”所依赖的信仰与伦理标准具有多元性和复合性,在强调人精神层面的追求和声誉的同时,允许多种可能发生,符合了个体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其以礼俗制度形式将不同个体联系到了一起,将个体有效地组织起来,形成相对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换句话说,传统的某些礼俗组织方式或者说制度可以最大限度调动特定区域内个人的能量,包括文化认同与文化归属、文化自觉和行为自觉等。

  将制度概念和研究引入中国传统礼俗社会,不仅有利于我们重新审视传统中国社会的风俗、习俗和礼仪,同样有利于我们解释和解决在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社会的诸多问题与矛盾,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制度”创新与“制度”重构。礼俗制度不仅接续了传统社会,而且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礼俗制度不仅是中国社会的重要文化制度,而且也是中国人处理自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他们寻求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存之道。因此,经由礼俗制度这一理论和方法,现代民俗学在研究传统礼俗和现代制度等多个维度和向度上的力度和效度都将会大有作为。

  四、结语

  现代社会如何从传统礼俗中获得制度层面的某种生命力和创造力,从而达成社会对个人的有效组织?或者说,现代制度是否能从传统礼俗社会中的民俗、惯习、仪礼、儒家思想及道德伦理中获取其适应现代社会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实现社会对个人的有效组织?制度研究是一种理论还是一种方法?

  西方学术界一般把结构主义视为“一种纯粹的方法学思潮”。列维-斯特劳斯认为,“结构主义不是一种哲学理论,而是一种方法”。民俗学的制度研究应该既是一种方法、一种理论,同时也是一种实践。从中国本土经验而言,民俗学的制度研究最突出的表现为整体研究的提出以及实践民俗学的践行。事实上,民俗学制度的朝向可以是多维度的。

  首先,传统研究单位多以一定空间(如村落、社区)为主,制度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单位,那就是“制度”。以某种制度作为研究单位,从制度的起源、发展、变迁等视角,考察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对传统的人类学、社会学研究无疑是一种补充与创新。在积淀了丰富的田野作业经验的基础上,一部分中国民俗学者开始从研究民俗(事象)进而研究人特别是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尤其是人们的生存经验、生活策略、忠告与智慧,在交流和实践层面上,尝试回答个人与制度的关系问题。从个体或制度内部出发,来考察和反思某种制度的形成及其发生作用的机制,不仅可以解决个案研究在普适性上的局限,同时也将提升研究效能,赢得整体和结构层面的多维度理解以及多学科的对话空间。

  其次,制度如何从传统礼俗中获取价值和意义?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也可以从另一角度来思考,即“如何将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的生存策略、生活智慧转化或引导,使之形成制度”。在制度研究中,我们关注个人、关心个人的情感、关注个体的生存与生活,更重要的是,在背后我们有“制度”层面的关怀与思考。比如说,在华北地区很多村镇都有民间庙会、宗族祭祀、节日演剧、婚丧嫁娶等仪式活动,这些仪式活动影响着广大村民、市民的生活节奏与文化认同。如何认识和研究这些仪式活动以及参与其中的村民、市民个体?如果将其看作是传统礼俗,在地化的礼乐制度,我们就会发现,正是礼乐制度规范下的多样性的仪式活动,构成了具有政治象征的文化场域,以其强大的惯性和感染力,影响着广大村民、市民的生活节奏和文化认同感,有力地维系了由国家统一管辖下的地方社会的生活秩序。个体不仅是单个的、独立的,也是家庭、社区、群体、民族、时代中的个体,单个的民俗事象,不仅具有其独立性,也与其他民俗事象有着关系,将单个的、鲜活的个体或民俗事象纳入历史的、结构的“制度”体系中,如此,我们既可以避开经验研究容易出现的“资料的碎片化”“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又可以避免理论研究中将丰富世界结构化。

  此外,实践民俗学、新的民俗(族)志书写将成为制度研究的主要呈现形式。作为经典研究范式的民族志与民俗志,21世纪以来在民族学、人类学、民俗学等多学科的对话中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在民俗学界,随着田野调查的普遍开展,民俗志的书写成为核心话题,新的民俗志书写是近年来民俗学研究的重要趋势。从早期的“村落民俗志”到“标志性统领式民俗志”“交流式民俗志”的倡导,以及如灾害民俗志、身体民俗志、网络民俗志、实践民俗学等专题或主题民俗志的兴起,民俗志的书写越来越朝着多样化发展。新的民俗志书写将从单纯的人或事象的描述转而对人与人、人与制度关系的叙述。在关注民俗(制度)主体人的同时,关注民俗作为制度,自身的话语权及其独特性。因为有了对“制度”的关注与思索,新的民俗志不仅有对经验、感性资料的描述,对细节和情感的强调,同时,它将这些资料、细节与情感置于一定社会文化、社会问题、社会制度的体系中加以处理和思考。新的民俗志调查与书写,正是带着这种特殊的学术使命,为当前和未来社会的和谐发展,搭建各种主体文化之间有效对话的平台,在制度层面上关注个人的意愿和诉求,以及群体间的对话与合作。

  可以说,制度与礼俗研究,特别是民俗学学科的制度研究,已经引起了现代民俗学者的重视,相关的探讨和研究已经起步,而且这些尝试和探索将有益于我们不断开拓现代民俗学研究的面向。相信不久的将来,对于制度及制度性文化的讨论能够引起学者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原文刊载于《民间文化论坛》2022年第3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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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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