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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令法]“动物保护”视域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来自“狗肉”“猴戏”与“点翠技艺”的法律思考
  作者:孟令法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0-03-08 | 点击数:9575
 

  二、生活、文化与法治:“非遗”事件的辩争及其影响

  生活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主体——人——不仅要为构筑人与人的和谐关系而努力奋斗,同时还要为保持人与自然的统一而倍加谨慎。在普通百姓看来,生活并非学者所研究并表述的那样拗口,而是在相对简单的生理需求中略加一些精神娱乐而已。不过,这种所谓的简单却充斥着十分冗繁的家庭、宗族、村落乃至社会矛盾。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代学术体系中的“文化”无一不是人们于日常生活中创造出来的集体成果,而它的延续则反映了生活在于“约定俗成”的本质。尽管不同学者的文化理解会有不同,但其核心却无法摆脱生活创造的基础,正如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所言:“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这一概念不仅在历时的角度影响至今,也从共时的层面对相关学科或新兴概念形成指导。就目前如火如荼的“非遗”运动来说,同样如此。相较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遗”定义的复杂不同,中国的《非遗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而上述“狗肉”“猴戏”以及包含在戏剧中的“点翠技艺”恰恰体现了这种文化定义。不过,进入法制轨道的“文化”并未因有了最低保障而获得更全面的肯定,甚至影响到“法”与“理”、“法”与“法”的协调。

  在以玉林为场域的狗肉节辩争中,当地群众与“动保”人士都以各自的形式在宣传与反宣传、抵制与反抵制、嘲弄与反嘲弄中为各自所认同的传统与文明做出自我捍卫的举动。一些媒体指出:“爱狗与食狗,本是文化之争,无关道德。无论是爱狗者还是吃狗者,都应诺守一个约定:食者不虐杀,养者莫抛弃”,而“双方都以为真理在手,都用自己的价值观给对方贴上不道德的标签。可当人们面红耳赤地互相谩骂时,都无法说服对方和旁观者,自然也就谈不上达成社会共识了。”与此相似,周孝正认为:“对吃不吃狗肉的争论,实际是民间习俗与动物保护之间的矛盾。保护动物应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但同时也要尊重每个人正当的饮食需求。”而张颐武则表示:“我理解动物保护主义者的焦虑,这种焦虑,是一个文明传播者必须忍受的焦虑。换个角度看,动物保护主义者的焦虑,折射的正是当今时代价值多元的健康状态”,不过“食用狗肉并无法律规定和伦理共识,不同文化对动物的禁忌很复杂,不能一刀切强制他人接受自己的价值观。”这类评述虽未让狗肉风波有所缓解,但却给予人们更多理性思考的指引。作为标靶的玉林“狗肉节”并非官方认定的正式节日,至少政府自称从未举办,要取缔自然无从说起,而“动保”人士祭出的道德大旗,却让玉林人感到尊严不济。当“动保”人士以《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犬产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力陈狗肉存在来源不明、运输违法、卫生隐患等潜在危害⑤时,更多的事实却直指“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现状。

  作为区域饮食习俗存在的“狗肉”风波依然于循环往复的辩争中艰难前行,而与这一尚未达成“和解”的地方“非遗”不同,河南省“非遗”代表性项目——新野猴戏——却在法律框架内暂时画上了休止符。在二审法院看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四人没有申办野生动物运输证明,确实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但四人利用农闲时间异地猴艺表演谋生,客观上需要长途运输猕猴,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携带的猕猴造成伤害,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撤销一审定罪免刑判决,依法改判四人无罪。”由此可见,四位猴戏艺人虽然被判无罪,但判决词对“一审”之肯定及“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法律规定的强调已然显示“罪名”的成立。因此,猴戏之争依然存在。有人指出“早在2001年国家林业局和住建部就曾先后发文,要求禁止动物表演和野生动物与观众零距离接触活动”,而“猴戏、牙雕、鹰猎等动物表演都被列入了‘民间艺术’,但在现今看来这与198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野生动物的精神相悖。”而像作家周大新一样“一方面希望民间文化能够很好地传承下去,另一方面又不希望人们靠耍猴谋生”的心理倾向也不在少数。尽管新野猴戏在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已从高潮走向低谷,即便这种谋生手段已然成为“非遗”时代的地方标志,但以此为生的艺人依然在不断转行中致使猴戏逐渐走向濒危,而“动保”组织及部分媒体对“虐猴”传闻的放大则为猴戏的“末路”加重了砝码。

  当“狗肉节”与“猴戏”还处于舆论与法律的夹缝中时,来自“点翠技艺”的纷争再次将矛盾的主体指向动物保护与文化传承。尽管一位盔头师傅表示,“过去做点翠确实要用活鸟的毛。现在很多人不能理解,把小动物毛给拔了,就为了舞台上的光彩靓丽。现在不同了,会做点翠的师傅全国也没几个,而且你要去逮鸟,还会有人把你抓起来”,当绝世的点翠技艺通过网络进入人们的生活时,“动保”意识再次成为走在最前沿的力量。有学者质疑:点翠技艺是传统艺术瑰宝又如何?这不过是一百年前的审美偏好,在动物保护意识不断强化的现代社会,怎么能以一个世纪前的价值取向传达伤害翠鸟生命是“为艺术负责”的观念?艺术存在的意义是带来美好的审美体验,以剥夺动物生命为代价的艺术还能否被称作艺术?传统艺术的继承就必然意味着杀戮的继承吗?现代科技就不能代替翠鸟完成一个头面?面对这一连串的发问,相信大部分人都会陷入沉思而无法果断应对。著名主持人赵忠祥则提醒:“善小为,恶小不为。”对此,殷建光评论到,赵忠祥对“点翠”的批评“是点化传统迂腐,是升华传统艺术,是让中国传统文化更文明、更精彩。”不过,也有人表示:“作为一种文化传承,点翠头面及其工艺,于演员、于京剧艺术来讲,显然早已超越了单纯行头的意义,而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一定的文化含量和‘非遗’的成分。有鉴于此,即使是从保护动物和环保等人文理念出发,对这类具有明显文化艺术传承的手艺或艺术,也不宜简单加以禁止。毕竟,出于文化传承目的的制作和展示,不同于一般性的商业用途。”

  通过上文之述,我们已然明晰,作为区域生活所需的“狗肉”、谋取经济来源的“猴戏”,以及戏曲艺术重要辅助的“点翠”逐渐成为当代“文明”话语体系中的“争议体”,而在道德谴责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的时候,求助法律法规的转向则成为更多争议始发者的新策略,然而动物保护与文化传承间的矛盾由于成文法的不健全,又不得不回归道德领域的互相指责,即便一些学者或网友能以比较中和的态度看待这类事件,但也无法改变这种欠缺法律执行力的社会现状。更重要的是,人们在动物保护与文化传承的辩争中,虽然某些评述也提到争议对象的“非遗”性质,但在扼腕叹息间却未提及“非遗”保护的制度化文本——《非遗法》,而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似乎也证明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未受到《非遗法》切实保护的事实,这不免让笔者对《非遗法》的执行效力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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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何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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