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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南]中国神话古史与“国家”传统
  作者:王亚南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9-11-30 | 点击数:4608
 

  美国著名的民族学家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里,也曾提到雅典、罗马古代氏族、部落联合聚居,从而形成乡区、城邦,再组成国家的情况。不过,这些都只是欧洲古代社会的情形,到了后来,欧洲各民族国家早期的亲族社会经历了一次彻底的转型,而代之以完全乡区化、行政化的公民社会。恰如摩尔根论及古代希腊血缘氏族社会向国家行政社会转化时所指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必须把个人对于亲族的人身关系转变为对于乡区的地域关系,同时亲族长老的地位也要由乡区行政长官来代替。在很早便已充分行政化了的欧洲民族国家,事情大抵是如此,而在政亲合一的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却不尽然,甚至不妨说情况正好相反。在中国古代,虽然早已建立了民族国家的行政社会体制,国家社会肌体却未能挣脱远古亲族社会的胞衣,反而形成了一个家国一体的亲族宗法社会,亲族权与行政权合体而成为宗法权。

  周代的田制即为著名的井田制。由出土的甲骨文可知,早在殷商时期,便已经将耕地划分为四方周正的形式,其间有阡陌沟渠纵横,形成“井”字状,所以叫做井田。在井田制度下,土地在名义上为天子所有,各封地、封邑只享有其用益权,实则却已为诸侯、贵族所占有,公田部分则为农村公社集体所领有。井田制及其有关的一系列乡野社会组织形式是中国农村数千年村社制度的源头。上古时期的基层社会曾以乡为社,合称乡社。这一类乡社在史籍中又称里社、邻社、村社,等等,在近代以来的著述里则多称土地公社、农村公社,等等。历史上有名的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其典型“农村公社”的所有制经济及其生产方式,最早便出现在这里,中国农村数千年根深蒂固的亲族宗法村社制度最初也在这里植根。

  村社原为上古时期村落社会的一种原始公社经济、社会组织,由世代定居、繁衍于乡野一定地域内的一群同宗亲族构成,间或也有很少一部分非同宗家庭混杂其中。人们以亲缘为纽带,以地缘为范围,组成社会、经济生活共同体,并同相应亲族构成联姻集团。村社主要实行土地公有,其余劳动资料则为各家私有。由于村社土地分配给各家耕耘,一般便由各家世袭其用益权。以后,随着私有制逐步取代公有制,这种原始公社的经济形式解体,但其亲族村落社会的基本结构却保留了下来,并长时期继续存在于广大农村地区,成为我国乡里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实则也就是中国数千年宗法社会体制传统的深厚社会基础。在数千年近乎不变的亲族村社制度下,人们之间形成乡亲关系,大量同宗亲族长久定居农耕而造成人们对于亲缘和地缘的依附,再明显不过地表明了这种村社制度基层社会组织的历史作用。这也即为《孟子·藤文公上》所言乡野村社中的人们“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云云所表达出来的深刻涵义,而《国语·齐语》所言乡野村社中人们“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云云,正可以说明为什么农村恰好是中国传统社会稳定和保守的深层基础的原因。

  处在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关系之中,个人对于亲族、地域有着极大的人身依附性。中国户籍制度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最早的记述可见于《周礼·天官·宫伯》:“宫伯掌王宫之士庶子,凡在版者。”《周礼注疏》对此注曰:“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到汉代便有了将户籍制度法令化的户律,以后从未间断。在传统的农业社会里,亲属社会网络世世代代地域化,亲缘转化为地缘,人群依附于土地,户籍同时意味着地籍。我国民间俗语把人死叫做回老家,这也是亲族社会结构地域性泛化的典型表现。按照传统的原始信仰观念,人死以后灵魂不灭,有一个专供亡灵居住的阴间世界,所以,离体的亡魂需要送回到老家,同祖灵一起安息在阴府,否则离魂游魄会浪荡人间作祟。这也就是中华民族根深蒂固的人死叶落归根的传统观念,即所谓魂归故土。人死叶落归根表面上是归于故土,实质是归于先祖,故土就成了先祖的有形的象征,这便是回老家一说的由来。本义为祖籍的老家转义为阴间,一方面象征着与久逝祖先们的亲缘联系,另一方面又象征着与祖居地的地缘联系。由此也体现出,时间上的亲缘联系已经实体化了,转化为空间上的地缘联系。定居的传统农耕民族,在各处地方年复一年、世世代代地婚配繁衍,很容易实现亲族社会结构的地域化,从而把时间上延续而来的亲缘网络转化为空间上固定而成的地缘网络;再加上与异姓旁人的世代联姻,姻亲到了下一代便成了血亲,于是整个地域间就构成了一个无所不及的亲族社会结构网络。中华大地就代表着身为黄帝子孙的中华民族,这一点自不用说,传统的亲族村落社会更是亲族社会组织地域化的具体表现。

  从古代一直到现代,在广大的汉族农村地区,在众多的少数民族社会,亲族社会组织与行政社会组织长期共存,亲族社会权力与行政社会权力长期并行,甚至曾经完全融为一体。在那些地方的社会生活里,家族宗法组织或亲族村社组织向来发挥着重大作用。至于在广及城乡百业的整个中国社会,人们之间的血缘亲情联系自不用说,就连亲族社会网络地域化的乡亲身份认同也几乎无处不见,“亲”和“党”成了同义语,我群认同决定着一切。于是,“亲亲为大”(《礼记·中庸》)作为人们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长恒不变,亲族伦理即成为一种象征比附,用来规范整个国家行政社会。《孟子·尽心上》的概括极为简明扼要:“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于是,在汉语传统中,源于家长、亲长之“长”用以作为一切尊身权位官职的通用敬语称谓,沿用至今,依然雕琢着国民的文化人格(详见笔者《黄帝神话传说:“天赋亲权”之滥觞》一文)。所谓的“亲亲敬长”,核心在于孝。《孝经·三才》就此论述到:“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是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顺天下。”

  我国自古以来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实际只不过是宗法亲族礼仪之“家国”,特别重视亲属群体内部的伦理关系,以忠孝治理天下国家即为理中之事,忠成了孝的类推、放大和变型,即《礼记·文王世子》所谓“父子君臣长幼之道,得而国治”。孝作为中国传统社会规范的基础,对于稳定数千年的中国宗法社会起到重要作用,自有一个方面的历史合理性,但是,以孝为最基本的社会规范,造就出历史上时时可见的愚忠、愚孝思想及其代表人物,把这些忠义、忠孝人物作为社会楷模,更培养出了世世代代只有义务却不知权利的驯良子民。儒学以孝悌导引出父子君臣的基本社会规范,以此为核心来建构自身的整个理论体系,形成了一整套社会政治伦理的家国学说。于是,中国传统社会弥漫着我群主义风气,既乏相互尊重自由的个人主义,又乏相互信守契约的团体主义,由此而来的是对于公理的冷漠和对于他人的冷酷。古往今来,中国社会缺乏平等和民主的社会机制和文化基础,人们普遍只有亲族私德而无社会公德,只有子民意识而无公民意识,恰恰是由于以忠孝治理家国天下所致。对于建立以平等、公正为必要前提的现代市场经济、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对于人们形成与此相适应的健全社会人格和社会信用来说,中华家国社会文化传统恰恰存在着先天不足之处。

  在政治领域内,中华地域间的子民在传统上一向是没有发言权的。在中国的古籍经典里,“民主”这一概念最早可见于《尚书·周书·多方》:“天惟时求民主。”其本义偏偏如《春秋左传·宣公》二年所言的“民之主也”,即由君王官家来为民做主。于是,历朝历代的世袭天子自然全都号称所谓民主,甚至历朝历代的为官之人也总是习惯于以此类民主自居。结果,在我国历史上,譬如《礼记·表记》所鼓吹的所谓“为民父母”、“子民如父母”等,成了为君做官的要义。君王官家爱民如子,而天下子民们则尊君敬上,这样一种传统的社会期待和角色意识的渊源正在于家国宗法社会的身份层序结构。在家国社会文化传统的笼罩之下,人民大众一向很难把国与家明确区分开来,往往是用子民意识来代替公民意识。在国家社会生活里,人们总是习惯于以泛亲族关系的角色归属感来代替社会关系中的角色进取性,不常意识到自己独立而平等的国家公民的身份和地位,而更多的是仅仅把自己视为某种泛亲族群体中的一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如此行事,熏陶出来的只能是彻头彻尾的驯服子民,而绝不会是拥有充分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主人翁社会责任感的独立自主的公民。

  在经济生活里,天下为家的最大特点就是国家权力对于经济生活高度集中的直接控制。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工商业多半属于官营,也即是封建国家所有制,农业也纳入了国家社会超经济统制的轨道。整个国家就如同家庭那样,成为一个大一统的家族经济单位。就这一点也可以说,由于个体家庭尚未从亲族宗法社会体制中彻底独立分化出来,个人权利尚未在社会体制上得以真正确认,在中国的广大地域间,个体家庭的私有制从未完全成熟。古代中国的社会经济体系主要还是一种扩大了的国家私有制,即超经济的封建国家占有,包括整个国家也属于这个家天下的家长所有。在中国这样的社会土壤里,实行行政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直接统一控制,自有其天然适合的社会结构基础,这恰恰也就是如今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这类丑陋现象难以消除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权利观念上,中国社会自古便以家庭法人为本位,从未有过天赋人权即自然权利的平等、自由、民主传统,却偏偏承认天赋老子亲权,这当然是一种自然权力。以亲族权之法代施行政权之职,在天生命定的亲长面前,做子女的人很难有什么独立而平等的自我可言。在泛亲族结构的社会关系中,社会权力实际上已变形为一种准亲族权力。在这片家国土地上,实现以人人生而平等为前提的个人自由和社会民主异常艰难,这不能不说是老子亲权的社会泛化的一种历史后果。怕官畏上更是中国民众的子民心态最为典型的表现。在中国古代,官民关系历来都彻底搞颠倒了;即便在今天,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也同样存在着一些极不正常之处,民众找政府办事难,选民怕公仆,人民怕政府,诸如此类的奇怪现象恰好就是家国社会传统的遗害。

  在社会伦理中,中华民族习惯上实则更注重个人私德,因为在亲族社会范围内这才是首要的,而行政公民社会应有的社会公德、社会职责倒在其次。或者说,至少也是把这几个方面混为一谈,仿佛只要有个人私德修养,一切便已万事大吉。在天下为家的泛亲情联系中,仅有个人私德或许也就足够了,然而,一旦离开自家人的范围,在现代公众社会生活里,人们便普遍缺乏社会公德,缺乏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如今,堂堂礼仪之邦缺乏社会公德是有目共睹的。为什么国人自古以来在自己人圈内颇有礼仪之邦的风范,而到陌生人中却毫无社会公德可言?这需要从我们的社会文化传统中去找原因。无论社会怎样变革,文化传统也难以一时断根,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就内化在人们的社会人格之中。

  总而言之,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只有泛亲缘的家国概念,而无真正的国邦概念;只有以父子君臣纲常来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亲族关系泛化社会结构,而无以平等和自由为基础来缔结契约关系的公民社会组织;只讲亲族私德,而无社会公德;只有我群意识,这决非集体意识,只不过是放大的个体意识,而视外人为异类;只驯从我群内天赋亲权的权威,而不尊重他人天赋人权的自然权利,更谈不上尊重构成公众社会的众多他人的权利。简单归结起来,仅仅讲求对我群负责的个人私德完善而毫无社会责任心,这样的子民德行远远不能适应现代行政国家公民社会的起码道德要求。中国长时期的传统宗法社会体制就是这样的。由此形成一种家国天下社会文化传统,滋养出一种家国子民社会角色意识,正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重负。

  悠久的中华文明历史所留下来的社会文化遗产是极其丰富的,但在某些方面同时也是极为沉重的。对此,“五四”新文化运动着重由思想、道德方面做了历史性的清理,而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主要在经济、政治方面进行了划时代的清理;然而,在社会的深层组织结构以及由此而来的深层观念意识上,数千年亲族宗法社会的民俗文化遗存却一向未曾受到根本性的触动。新时期的改革从经济入手,逐步开始了较为广泛的清理。社会变迁同时也就意味着文化转型,然而这二者之间并不是同步的。在任何一种社会变革中,社会的上层建筑相对于经济基础,社会的意识形态相对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有可能存在着某些滞后的方面,尤其是在社会底层结构和社会隐型意识的某些方面,诸如久已深入人心的民俗社会传统和民间观念意识等方面,带有历史发展滞后性的种种社会文化遗存总是根深蒂固的。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全面实现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某些深层的滞后方面必须加以彻底改造,使之相适应。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必须对社会文化传统中的陈旧历史遗存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相关学科欲超越草根,进入庙堂,成为一门显学,其研究工作就应当直逼现代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社会课题。

(本文刊载于《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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