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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作者:记者 唐丽娜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04-13 | 点击数:4769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今年6月实施 非遗传人将终生享受补贴

来源:昆明信息港 2013-04-12

  速读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人大通过,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因年迈和患病等客观原因造成丧失传承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终生保留待遇”。

  “通过设立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从旅游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分析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条例》,云南省非遗处调研员兰贤明这样说。

  云南已命名传承人3716名

  据悉,审议通过的《条例》分七章,共46条,针对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根据保护工作实践经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名称、保护内容、方针原则、保障措施、工作规范、法律责任等,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

  近年来,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全国各省市为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了必要的补助经费,对推动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起到良好作用,激发了他们带徒传艺的积极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云南省已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共有3716名。其中国家级传承人69名,省级传承人824名,州市级传承人970名,县(区)级传承人1853名。而绝大部分非遗传承人是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老年人,生活困难,传承条件非常有限。根据《条例》,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时,依然可以享受待遇保留。

  其实,在《条例》通过之前,为帮助传承人改善传承条件,开展传承活动,2008年,云南省财政给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每年发放补助资金。从2009年起,云南16个州市陆续为州(市)级非遗传承人发放补助资金。

  据介绍,目前给州(市)级传承人发传习补助经费的有11个州(市),包括昆明、玉溪、普洱、西双版纳、大理、丽江等地。同时,石林、晋宁、南涧等10余个县,也为县级非遗传承人发放补助。

  已设56个传统文化保护区

  《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民居建筑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规模,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保存完整,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经过申报审批,可以公布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

  兰贤明介绍,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真实性保护、原地保护和动态保护,尽可能维护民族传统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2006年以来,通过普查报经省政府批准,已经公布56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寨为省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其中特有民族文化保护区29个。2010年底和2011年初,迪庆藏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先后被文化部批准为全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以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为切入点,探索出适合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和传承发展方式的路子,无疑将实现从单一保护向全面保护,从静态保护向“活态”整体性保护转变。《条例》中明文规定,鼓励有条件的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特色文化旅游和符合其特色的文化项目的开发经营活动。

  据了解,目前部分州(市)、县还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基层文化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缺乏经费,办公条件差,严重制约了云南省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在省政府公布的56个省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当中,包含了旅游业非常发达的地区,如大理、丽江、西双版纳等城市的有关村寨,根据《条例》规定,从今年6月起,每年应从旅游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非遗工作的保护和建设。(昆明日报 记者余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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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云南网 2013年04月12日 18:02:59
【本文责编:博史伊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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