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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丰]公益与共益:从日本的“社会性”传统再构成看国家与民众
  作者:菅丰   译者:陈志勤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12-13 | 点击数:5777
 

  摘 要:公益是一种“礼”,共益是一种“俗”,一直以来,日本学界认为公益和共益是互为断裂的或者是对立的理念,并认为“共益”是在日本民间独自发生、发展起来的“社会性”传统。但事实并非如此,被看成是自古以来传承下来的民间的“社会性”传统(俗),其实受到了日本近代由国家导入的“社会性”概念(礼)的很大影响。通过对这样的再构成的过程进行深入探讨可知,“共益”是日本明治政府在19世纪以后,为了近代国家建设而向国民普及的“公益”之思想与民间思想相融合的结果,在互为“纠缠”的过程中被进一步强化起来的“社会性”传统。

  关键词:公益;共益;社会性;礼俗互动;纠缠的对象(entangled objects)
  作者简介:菅丰,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教授(东京113-0033);陈志勤,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上海200444)。

 
  在研究日本的“社会性”传统的时候,“公益和共益”这个话题是一个非常好的素材。公益可以看成是一种“礼”,共益可以看成是一种“俗”。本文要探讨的是一个日本的例子,在考虑国家与民间的关系的时候,也是非常恰当的一个选题。
  公益作为一种“礼”,在日本,是由国家主导的理想型的“社会性”传统:其一为自古以来对朝廷、政府等的国家统治者而言的利益,在十一世纪以来的古代文献[1]中,相关意思的语句经常出现,主要代表国家统治者的利益;但我们现在说的公益,并不是日本旧有的代表统治者利益的公益,而是来自西方的概念,即为其二,为公益的另一个意义,是日本19世纪以后的近代由西方输入、翻译的概念,代表“公共的利益”,源自英文“public interest”。而共益作为一种“俗”,在日本,是从民间发展起来的民众的理想型的“社会性”传统,是代表共同体构成人员的“共同的利益”,它与公益不同的是在共同体内部,对共同体成员进行平等的利益分配。但要明确的是:“公益”这个词语出现在历史文献中,以近代为界前后内涵不同,前者为统治者利益之意,后者为来自西方的公共利益之意;[2]而“共益”是学界指代民间“社会性”传统的一个学术用语,并非在历史文献中出现过。“共益”被认为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民间习俗,比如在日本民间存在的“社会性”传统中,被称为“入会(iriai)”的社会制度是其中之一,是共同体的成员共同管理和利用空间、资源,并向共同体成员平等分配其利益的一种社会制度。
  在日本学界,公益和共益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互相断裂的,或者说是一种对立的概念。对于公益,如上所说,既有古往的代表国家统治者利益的意思,又有现在使用的代表公共利益的意思,但对于共益,却一直被认为是自古以来在民间独自发生、发展起来的一种成熟的“社会性”传统。但如果深入考究的话,其实它并非如此纯粹,事实上,共益的理念,是与日本明治政府在19世纪以后为了近代国家建设而向国民灌输的公益的理念相融合的结果,也就是说,被认为民间“社会性”传统的共益的思想,是国家的“礼”和民间的“俗”在互为“纠缠”的过程中,被进一步强化起来的“社会性”传统。
  本文将以新潟县村上市(原山北町)大川乡为例,对被看成为似乎真的是从古代传承下来的民间的“社会性”传统进行考察,揭示这种传统其实是受到了在近代由国家导入的“社会性”概念的极大影响而被再构成的事实,并以“纠缠的对象(entangled objects )”这个观点为视角,对公益(礼)和共益(俗)的互动展开论述。
 
  一、“公益”就是“国益”
  在此,我们对公益这个概念再进行一次解释。现在,我们一说到公益,一般都会想到“公共”这个概念,即为英文的“public”。但是,在日本古代,它并没有“公共”的意思,只是对于朝廷、政府等的国家统治者而言的一种利益,现在的具有“公共”之意的公益是另一层意思――公共的利益,是在19世纪以后从西方国家引进过来的一个概念。“公共的利益”,按照“public”的词义,原本应该是表达社会大众普遍的利益,其对象是不特定人群,类似“公共福祉”等概念,但是,在现实中,“公益”这个外来的概念,其实是和“国益”直接嫁接了,也就是说,19世纪自西方国家引入“公益”这个新的概念进入日本以后,它却并不是代表“公共的利益”,而是与“国家”相结合,成为代表“国家的利益”的一个概念了。因为日本在19世纪以后,从江户时代发展到明治时代,进入到了一个近代化的发展时期,明治政府为了强化其“国家”的理念,利用“公共的利益”这个新的思想,不断强化“国家利益”的体现。
  例如,在明治时代法学家津田真道翻译了Simon Vissering的《泰西国法论》(1878年),其中“公益”这个词语频繁出现,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如:“阖国的公益”“天下总国的公益”“天下的公益”“国家的公益”“通国的公益”等等,其中可见,在“公益”这个词语之前常出现限定的修饰语,都是表意“国家”的同类词,就是说这个“公益”其实是“国家的公益”。而且,常常是在限制私权的情况下频繁使用:虽然承认“私”的权利,但要对这种权力有所限制,比如:“为了国家的公益,也有让居民的所有物及其相关权利放弃的情况”[3] “对相关所有权的私权的限制”等类似语句非常多,而这样的思想和方法也被帝国时期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所继承。把原来的“公益”概念偷换成“国益”概念的另一个例子,就是1890年(明治23年)的《教育敕语》,反映明治时代政府的教育方针和根本规范,其中天皇的一段话中有以下的意思:排除新来的基督教、旧有的儒教和佛教的规范,进一步广布公益之事为重要的“12道德项目”之一。在明治时期,其目的要把当时新来到日本的基督教,还有原来从中国传来的儒教、佛教这样的规范排除掉,在此目的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教育理念,在提倡的“12道德项目”中,公益这个思想要作为一个宣传的重要内容,所以,在当时,这个词语被使用的频率相当高。在日本的近代国家建设过程中,“公益”作为表现国民道德理想根源的一个用词,被国家意识化地进行使用。
  从以上的一些资料分析中,大致厘清了日本在19世纪,当时的政府、国家把“公益”这个概念作为国家的“礼”或者说相当于“礼”的一个理念,向普通的国民进行普及的状态,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说明这样一个大的国家的整体的方针,是如何向小的地方政府进行渗透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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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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