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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青]生产性保护:活态传承的有益探索
——[中国社会科学报专题]龙的腾飞:中国与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者:岳青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2-15 | 点击数:11495
 


  生产性保护,是近年来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工作中归纳提出的三种保护方式之一,其主要含义是指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活动中得到积极保护。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生产性保护已经被证明是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点及规律的重要保护方式。但是,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生产性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和困惑也逐渐增多。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建立规范管理是现阶段开展生产性保护的当务之急和重要任务。

  促使“非遗”找到当代定位

  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促进其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作为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本质上属于人类行为活动范畴,其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主体的实际参与,通过语言、行为等媒介才能表现和传承下来,因而具有活态性、流变性、传承性等特性。

  生产性保护就是为实现上述目标而提出的一种分类保护方式。对于在长期手工劳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项目来说,其技术内涵和文化属性主要依存于生产的实践过程、形态特征和功效作用,也只有在生产实践的具体活动中才能得到展现和发挥。因此,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保护和传承,是增强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促进其活态传承最为有效的措施。

  从本质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方式,是立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特征,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而开展的一种有益探索;其根本目的是通过生产实践,促使传统文化遗产找到在现当代社会中的合理定位,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振兴;其主要任务是建立起一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

  获利与保护应良性互动

  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是生产性保护从理念提出伊始就难以回避的问题。近年来,一些企业在生产性保护实践中出现的过度产业化、商品化、机械化倾向,不仅违背了生产性保护的实质和目的,而且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严重的扭曲和破坏。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先认识和理清生产性保护的两项任务:首先,在现代社会中,文化差异性要想得到切实的维护,就不能不在经济基础和生产方式上着力,获取经济效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生产性保护的首要条件。如果不能够获取足够的经济利益,那么,项目生产和实践活动就必然不能够持续,也就无法吸引从业者和学艺者,更谈不上活态传承。扩大生产,获取经济效益,是生产性保护的首要任务。其次,生产性保护的立足点在“保护”上,其根本目的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振兴。因此,生产性保护在形成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将获取的经济效益反馈到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上,使两者形成良性循环。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化产业开发,是开展生产性保护的一种有效模式。在现代环境下,市场已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播空间。作为一种成熟的产业模式,文化产业能够高效地发掘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将其推向社会、推向市场。在日前公布的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公示名单中,多数项目都采用了文化产业的开发和运行模式,例如绵竹木板年画、衡水内画、热贡艺术、庆阳香包、土族织绣等。但是,文化产业并不是生产性保护的必要途径。项目是否需要产业化、是否能够产业化以及如何进行产业化,都需要视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不能照搬,更不能盲目跟风。

  产业化发展不能作为生产性保护的目标和导向。目前,为专家学者批评诟病的过度产业化、商品化、机械化现象,固然源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但是更多则是没有认识到生产性保护的根本任务,忽视了运行机制和反馈机制的建设。实践者和管理者更应该着眼于建立文化产业和生产性保护之间的互惠互利机制,促进生产性保护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在这种机制下,项目发展得越好,也意味着项目在资金、人才等方面获得的反馈越多,越有利于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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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第266期 2012年02月13日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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