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中国固有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认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自然形成和智慧累积的成果,其中蕴含法观念、法行为、规范准则及实物形态等丰富内容;同时具有民族性、群体性、具体性、类比性等突出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它在当今少数民族地区仍有深刻影响,与国家制定法文化有着一致和冲突之处,我们应在承认和尊重的基础上予以慎重对待和处理。
一、研究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意义
从某种角度而言,中国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地理、经济、社会等原因,呈现出与汉族文化截然不同的特点,无论在生产方式、生活习惯方面,还是在精神信仰、民族心理和行为规范方面都有其鲜明的个性。其中,最具学术价值的是,由于生产方式变革的缓慢,原始的经济模式长期被沿习,中国各少数民族都较多地保留了在汉族地区已消失或淡薄了的人类远古时代的文化传统。这为我们理解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研究人类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提供了实证材料。而在法学研究领域,其重要意义在于,大量现存于各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的传统的行为规范、实物形态、口传及文字资料,为我们探讨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认识其特点,了解它的产生、演变、发展趋势和丰富的内容,并拓宽中国习惯法和法文化的研究领域,全面地把握中国固有法文化,正确对待和处理现代法治与传统法文化的关系,提供了具体的、丰富的、可信的第一手材料。
以往我们对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研究和探讨,偏重于国家制定法文化和汉民族法文化,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研究不够,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在搜集、分析中国各少数民族有关资料和进行实地考察、调查的基础上,对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含义、结构、特征及现实影响作了初步的探讨,诚望有识之士指正并引起学界对这一研究领域的关注。
就法和习惯法的关系而言,笔者从法社会学角度出发,认为对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凡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进行社会管理,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均属于法范畴、法体系之列,包括国家制定法和各种习惯法。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国家这一特殊的社会组织可以认可习惯法,而使之具有国家法与习惯法双重属性双重效力,但习惯法从本质上有别于国家制定法,它是公众意志的体现,主要着眼于社会(群体)管理和社会(群体)秩序的维护,保障的是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习惯法是一种“活的法”或“行动中的法”。对某些特定社会群体的人而言,习惯法的影响和效力高于国家制定法,对他们更有约束力。习惯法主要有自然形成(俗成)和全体成员(或代表)议定(约定)两种形成方式;有些习惯法以不成文形式表现,有些则以成文形式表现;习惯法主要通过口头和行为两种方式进行传播、继承。中国的习惯法主要有:宗族习惯法、村落习惯法、行会习惯法、行业习惯法、宗教寺院习惯法、秘密社会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等。习惯法不仅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法,而且在人类社会的各个时期都客观存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影响。(1)
二、对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一般分析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中国法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自然形成和智慧累积的成果,是少数民族习惯法观念、习惯法意识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法规范、习惯法行为和习惯法的实物形态的总和,反映了少数民族地区法的生活和发展程度。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从事法的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它受民族整体文化的影响和制约,也是民族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又维护民族区域的社会秩序,保障民族整体利益,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各民族人民千百年来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的成果,它是历史的、发展的。同时,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以经验为基础,“在各个文化时期、文化阶段,人类皆受许多习俗的支配。它们不是意识的产物,而是类似于人们在实践中无意识建立的自然力的产物”,“如同动物的本能,它们是从经验中发展起来的。”(2)经验和实践是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生命力的最终源泉。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不仅仅是个历史范畴,它也属于现在、属于未来。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在今天的民族地区并没有死亡,民族习惯法观念还深深扎根于各民族成员的头脑之中,少数民族习惯法规范在当今的民族地区还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对民族地区的人们还有较强的约束力,国家从整体上并不否定(事实上也不可能否定)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这种现实力量。因此,它仍然是一种“活”的文化,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社会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和不可忽视的作用。
由于经济社会客观条件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不可避免地有其浓厚的原始性,内容也较为粗糙,但这种原始性并不全然等同于愚昧,粗糙也不只是落后。它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的结晶,是文明进化和法文化发展的不可缺少的一环。从某种意义上讲,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这种原始和粗糙,恰恰是人类本性最起初的反映,是人类社会生活最生动的记载,弥足珍贵。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组成部分,我们要看到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独特价值和特殊功能。事实上,缺少了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中国法文化是残缺不完整的,不可能反映中国固有法文化的全貌。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独特魅力使中国法文化更加丰富多彩、光灿夺目。
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可以作各种分类。根据主体的不同,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可以分为壮族习惯法文化、佤族习惯法文化、藏族习惯法文化、赫哲族习惯法文化、高山族习惯法文化等;从发展阶段看,又有早期的习惯法文化、中期的习惯法文化、晚期的习惯法文化或古代的习惯法文化、近代的习惯法文化、当代的习惯法文化;从内容上认识,则有社会组织与头领习惯法文化、婚姻习惯法文化、所有权债权习惯法文化、刑事习惯法文化等;依据地域的不同,又有广西金秀瑶族习惯法文化与广东连南瑶族习惯法文化之别,南方民族习惯法文化与北方民族习惯法文化之分,山区民族习惯法文化与海岛民族习惯法之异,等等。这有助于我们多侧面多角度地认识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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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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