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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副部长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
  作者:记者 周玮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2-28 | 点击数:6801
 

  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将得到根本扭转

  记者:国务院已经公布两批1028项国家级非遗名录,抢救保护了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及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我们在采访中也发现,一些地方缺乏科学保护意识,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保护措施不落实。对这种现象,您怎么看?

  王文章:申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和手段,是确定各级名录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大大促进和带动了各地的保护工作。反对和限制申报工作中的重申报、轻保护现象,一直是我们工作中的一个侧重点。但必须看到,目前仍然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有的地方和单位只看重入选名录的社会影响,保护措施不落实。有的甚至只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视作经济资源开发利用,忽视按照科学规律进行传承。这些做法都是放弃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和责任的表现,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文化部正在采取措施,引导这些地方将工作重点从申报转移到保护。

  首先,确保各级名录的均衡合理。严格把握标准,适当控制国家级名录项目数量,努力推进地方名录特别是市、县级名录的建设,使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形成合理的金字塔结构。在今后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评审中,将进一步严格把关,对申报热降温,把保护的实事做实。

  其次,进行全面、科学保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类别,在现有基础上分门别类地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标准和实施方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性保护。同时,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恒定性和活态流变性的规律,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项目采取抢救性、生产性、整体性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保护。从“重申报,轻保护”转变为既重申报,更重保护。

  第三,建立健全名录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退出机制。文化部将总结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对于确实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没有资格继续列入国家级名录的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

  破解“后继乏人”窘境 授徒、学艺可获国家资助

  记者:目前,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后继乏人的现象,对此,应如何采取措施,以进一步完善保护传承机制?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活态形式传承的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口传心授而世代相传。因此,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和核心。

  随着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改变,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临着后继乏人的问题。对一些濒临失传的具有传承价值的项目,国家在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同时,也对传承人给予一定资助,鼓励其传授技艺。

  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488名,并专门举行了颁证仪式。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专门资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从2011年开始,对传承人每年资助增加到了1万元,鼓励和支持他们开展传承活动。

  各地对保护传承人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并因地制宜地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如建立传承人档案,改善传承人的工作环境,为生活困难的传承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传承人授徒传艺、开展传习活动给予扶持等。目前,各地评定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6332名。各地(市)、县也认定命名了一批传承人,逐渐形成了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制订了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具体措施,包括帮助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对建立完善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今后将继续彰显代表性传承人的重要地位,加大对传习活动的扶持力度,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后继有人。今年文化部将开展第四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审工作;启动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通过深入调研,出台实施生产性保护的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对学艺者、继承者的助学、奖学等激励措施,逐步建立起长效的传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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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新华社 2011-02-25 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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