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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兆元 罗珍]论盟誓制度的伦理与孔子信义学说的形成
  作者:田兆元 罗珍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7-08-12 | 点击数:10449
 


  [摘 要] 盟誓制度是周礼的一部分,周王室借助这种体制建立起与诸侯国间彼此的信任关系。盟誓对人们的约束,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宗教与道德层面实现的,它的伦理核心是信义。孔子重视盟誓,参与盟誓,企图以盟誓救世道人心。孔子学说——尤其是信义学说的形成直接来源于盟誓制度及其伦理。

  [关键词] 盟誓 周礼 孔子学说 信义

 

  引 言

  中国古代盟誓制度是人类发现天然存在的信任已不能促成群体的团结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盟誓制作为“周礼”的一部分,为儒典所记录下来,文献中有许多封臣对天子的誓言,出土的西周文物中有相当的“信物”——圭、瑁、瓒、符,都说明周王室借助这种体制建立与诸侯国间的信任关系。这种借助政治手段推行的信任不仅确保了周王与诸侯间数百余年的相对和平共处,也使“周礼”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循的习惯法则,守信成为一种基本的伦理信条,已深深地影响着民众的思想、言行。至春秋初期,列国在争霸过程中仍然盟誓行为不断,以巩固周王室与各诸侯国相互信任的关系。盟誓仪式在神前誓辞,目的是请神约束与盟者的言行,按当时人的说法就是“明神以要之”,在人们的观念中已形成信守对鬼神的盟誓,就是一个人道德高尚的表现的意识。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社会发生信用危机。思想家孔子力图通过恢复周礼来重建道德伦理体系,故对盟誓这一礼制寄托了无限希望。孔子不仅自己亲自参与盟誓,主持盟会,对学生作盟官的理想也大加赞赏,对齐桓公也十分佩服。孔子崇尚盟誓,是克己复礼的行为;而对信义的倡导,则是着重心灵建设。盟誓与信义从内外两方面强化社会风尚的改造建设,因而对孔子的学说产生深远影响。在其仁、义、礼、智、信的思想中,关于信的学说占了相当的比重。孔子言信,多讲帝王为政之道,并认为仁、信乃帝王为政之本,同时,也将信义作为人际交往的基本道德准绳。孔子思想中这些学说的形成与西周以来政治生活中的不断的盟誓行为及伦理信条有直接的联系。

  一、 盟誓是周礼的一部分

  西周是礼仪制度创建和完善的重要时期,周初周公制定的周礼,内容广泛,几乎涵盖所有具体的典章制度。“礼”、“乐”制广泛地适用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个处理等级社会人际关系的规范制度,所以,人们又称周文化为“礼文化”。而盟誓制作为一种周王室维系与诸侯相互信任关系的制度,正是周礼的一部分。

  关于盟誓,《说文解字》载:“《周礼》曰:国有疑则盟,诸侯再相与会,十二岁一盟。北面诏天之司慎、司命。盟,杀牲歃血,朱盘玉敦,以立牛耳。”在《说文解字》中许慎从两个方面去解释盟:一是周代的制度,二是一种仪式。它是综合了《周礼》、《礼记》及其他儒典的论述而作出的评判,因而可以作为盟誓的权威解释。

  首先,我们讨论“盟”的第一个内涵:“制度”问题。

  《周礼》中记载王朝设有专职的盟官职务。《周礼·秋官司寇》载:“司盟: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司盟是盟誓活动的重要官员,地位重要。《周礼》中记载除司盟一职外,另有诅祝,他是专作载书(盟书)的负责人:“作盟诅之载辞,以叙国之信用,以质邦国之剂信”。(1)《左传》哀公二十六年有“使祝为载书”语,可证《周礼》所言属实,作载书需要专业人才,且文字技巧要斟酌,故诅祝一职是不可缺少的。此外,《周礼·秋官司寇》有“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的记载,也就是说将盟书收藏于天府。这说明西周有盟会定制是没有疑问的。周初,天子中央与诸侯多盟,如,周成王与太公、周公有盟。所以《说文解字》从制度方面去解释“盟”,可谓一语中的。

  许慎依据当时流行的文献,断定盟有定制和因疑而起的不定制两种形式,是综合了当时人们的两种最基本的认识。《周礼》提到有疑则盟,至春秋时期,“有疑”的情况更多,所以,在春秋二百余年间,朝聘盟会450次,同时有480多次战争相伴随,所以说是“有疑则盟”。(2)定制则是对周代存在盟誓制度的一种推断,这种推断,不可能是春秋时人出于某种现实目的编造的谎言。《左传》昭公十三年载:“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这就是所谓的六年一会,十二年一盟。西周时代,盟誓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然天下太平之时,则诸侯不得擅相与盟。唯天子巡守至方岳之下,会毕,然后乃与诸侯相盟,……,凡国有疑,则盟诅其不信者。”(3)因为,“血缘群体中有着天然的信任纽带,无须人为的强调和制造。当人类的社会生活不得不走出血缘时,才发现信任和友情即使天然存在也是不够用的,必须着手制造。西周的文字记载中有大批封臣对天子的誓言、出土的西周文物中有相当的‘信物’——圭、瑁、瓒、符,都说明了那是一个始造信任的时代。”(4)当然,作为一种风俗习惯,盟誓并不是从周代才有,它是从古老的氏族婚盟开始,一直徜徉在过去的历史长河中,影响着历史进程。到周公制定周礼时,就为这种“盟诅其不信者”的强化守信的方式设置专职官员及指定盟书的收藏之所,将其作为制度规定下来。

  其次,我们讨论“盟”的第二个内涵“仪式”问题。《说文解字》关于盟仪内容提到两点:

  一是“北面诏天之司慎、司命”,这决定了“盟”的性质:它是一种宗教活动。既然盟仪是一种宗教活动,必有神的参与。借助神的力量,以其功利性,达到控制现实的目的。尽管盟约的遵守主要是靠人发自内心的信义,但形式上是神在监控人的行为。在盟誓过程中运用有限的盟仪形式,来表达无限的神力,这一简单的仪式足以胜过“载书”中的千言万语对与盟者的约束力,《说文解字》中所列“司慎司命”不过是众多神灵中的两个代表。《左传》襄公十一年秋七月,诸侯会盟,与盟者非常重视此次会盟,所以,载书中就列出众天神及所有与盟者祖先神灵,这些神是与盟者均在其面前俯首且服从其制裁的,故要虔诚地把结盟一事诏告众神灵,请他们监督与盟者,对违约者予以严惩。载书说:“凡我同盟:毋蕴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或间兹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明神殛之。俾失其民,队命亡氏,踣其国家。”可见这样一个联盟是以宗教神灵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神灵对他们来说既是见证人又是仲裁者。

  二是“杀牲歃血”。面对神灵,空口无凭,故“杀牲歃血”作为凭证,这是联盟活动中,最重要的仪式之一。春秋时期,几乎每一场盟誓中都要提到神灵,神灵是盟誓的见证人和仲裁者,所以,与盟者必须向神灵祭献,以示敬神,并求得神灵庇佑。若无神灵庇佑,盟誓则为一纸空文。所以说,中国盟誓行为是一种神灵直接参与的充满宗教性的社会活动,对神献祭是必须的。这从春秋时期盟誓仪式上的“杀牲歃血”得见一斑。《礼记·曲礼下》:“约信曰誓,莅牲曰盟。”明确把“杀牲歃血”作为盟的不可或缺的程序。《礼记正义》解“莅牲曰盟”道:“‘莅牲曰盟’者,亦诸侯事也。莅,临也。临牲者,盟所用也。盟者,杀牲歃血,誓于神也。若约束而临牲,则用盟礼,故云‘莅牲曰盟’也。……盟之为法,先凿地为方坎,杀牲于坎上,割牲左耳,盛以珠盘,又取血,盛以玉敦,用血为盟,书成,乃歃血而读书。”这段文字基本描绘出盟仪的过程,因载于儒典,一向为人所看重。可见,没有“歃血”,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盟”。人们“杀牲歃血”、敬告神灵仪式的功能是希望借助神力约束与盟者,取得与盟者的信义。故“杀牲歃血”乃是盟誓行为中不可或缺的仪式之一。

  盟誓制作为《周礼》的一部分,维持了西周封建制度的相对稳定。与盟者必须守约、守信的观念已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思想中。西周末年,宗周故地天灾人祸不断,尤因犬戎所逼,周王室只好东迁成周。作为维系周王与诸侯相互信任关系的盟誓行为与东迁过程相始终,平王与大姓贵族、诸侯盟誓不断,以巩固与他们的关系。据《史记》载,平王与护送他东迁的秦襄公有约:“周避犬戎难,东徒洛邑,襄公以兵送周平王。平王封襄公为诸侯,赐之岐以西之地。曰:‘戎无道,侵夺我岐、丰之地,秦能攻逐戎,即有其地。’与誓,封爵之。”(5)《左传》也有平王东迁与七姓结盟的相关记载,曰:“世世无失职”,(6)证明盟誓行为乃维系周王与诸侯关系的纽带,只要盟誓行为仍在周王与诸侯间存在与延续,那么,周王与诸侯之间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依然存在。

  无论是制度还是仪式,盟誓都是周礼的一部分,都是儒家经典所记载并称许的制度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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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蜥蜴残梦 2006-09-03 1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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