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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统音乐的传承与发展及其措施
廖:我们刚才主要是从理论以及从中国传统音乐的实践方面进行了讨论。在我看来,在传统音乐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问题上,政府部门、学术界和本地区本族群人士都必须参与,不可或缺。其中,各级政府部门和学术界更是具有不可推辞的道义和责任。
杨:我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可以归结为四点:第一、应该对“表演艺术”设定一个合理的适应性范畴。在《公约》有关传统音乐的项目里,主要涉及的是“表演艺术”一项。在中国官方的解释里,则涉及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也许还同民俗有一定的联系。我们在前面分析过,对于现存的不同的传统音乐类型,说它们都是表演或者“表演艺术”,也许是一种很勉强的说法。若根据前面提及的学科划分标准来看,可以看出这较多是一种立足于社会分化和学科细分之后的艺术体裁分类观念,主要是出自于民间文学和艺术学科的学者之手。应该强调的是,作为一项有关民间文化保护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采用这样的分类有其合理性依据,因为在中国各民族的传统文化里,确实已经产生和存在着大量已经成型的民间艺术品种。已经评选出来的昆曲、古琴、维吾尔族木卡姆和蒙古族长调,都是当然的民间艺术品种。在民间舞蹈、戏剧、曲艺等部类里,也有许多具代表性的类目。采用体裁分类的方法,的确有助于对这林林总总的文化形态从艺术的角度去加以认识和鉴别。然而,凡事都有两面性。从另一方面看,由于传统民间艺术,尤其是在少数民族艺术里,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按以上艺术体裁来条块分割。仅从分类上看,体裁分类的方法难免暴露出忽视交叉关系的问题,于理论研究层面上表现出人文学科的局限之处。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在有关传统音乐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培训工作中,力图在参与工作的各级政府和科研人员中树立起正确的“民间文艺观”,以确保避免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方向性偏离。过去几十年里,由于历次政治运动的扫荡,我国民间艺术的文化生态植被几乎被破坏殆尽。如果对此做一个溯源,可以看到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以往的文艺政策里,对于民间艺术的性质和存在方式的理解有明显的误解之处。比如,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在各种少数民族民间文艺汇演中出现的不同演出节目里,含有较多从本土民俗活动中抽取出来的音乐舞蹈节目,其中有相当的部分被剥离了原有的传统文化语境和意义,被冠以各种时麾的政治名词,作为民间音乐作品的“经典”流传于世。此外,对于很多抽上来的节目,并没有对其在民间生长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盲目按自己的审美标准(甚至政治标准)来进行取舍,以致造成颇多历史疑案遗留下来。受这种历史“惯俗”的影响,至今在各级文化部门的一些人心目中,对于什么是“民间艺术”或“表演艺术”?对于怎样来“保护”、“恢复”乃至“发展”、“开发”这些“表演艺术”?还存在着比较模糊的认识。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如今许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在对外推广本地民间“表演艺术”或申报“非遗”的工作中,存在着为了宣传自己的文化政绩而夸大、歪曲事实的情况,甚至于还出现了一些为了申报项目经费而虚报、谎报内容的现象。据目前的情况看,不排除有些人其实是错误地把这种由政府主导的公益行为同自身部门的创收和走向市场联系起来的。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加强从理论到实践的调查研究工作,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建立一些好的研究和保护试点。
第二、应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文化生态学的研究,密切注意传统音乐与其他艺术及文化门类的交叉性和整体性状态。前面已经说到,大部分传统音乐“表演艺术”项目,其实是寄生在更大的民俗活动中的。但是,在政府的申报条例和某些地区的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所谓的表演艺术同民俗活动两个环节却常常是分开的。仅举已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部分内容来看这两个环节的关系:高跷、秧歌、花鼓灯等民间歌舞与春节、元宵节,鼓吹乐与婚丧礼俗,古琴、丝竹乐与文人雅集,灯戏与花灯戏同花灯(如秀山花灯),花儿与花儿会,侗族大歌与鼓楼文化,智化寺、五台山佛乐与佛教仪式,玄妙观、武当山道乐与道教仪式,孔雀舞与泼水节,羌姆、藏戏与雪顿节,等等。其中每一对项目中,后面的民俗或宗教项目都包含了前面的“表演艺术”项目,但是在“名录”中,这些表演艺术同民俗、宗教活动则被分别列入了不同的“民歌”、“舞蹈”和“民俗”类项之中。这就明显地表现出项目的重复设置和忽视各项目之间整体联系两个方面的问题。应该说,忽视各民间艺术门类与民俗活动的关系,已经是几十年以来在民间文艺政策上存在的一个老问题。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有关纯艺术观念的问题,实质上却同方针政策和学术研究观念的导向有关。多年来,在这样的路线、政策和观念的指引下,我们有多少所谓的“传统表演艺术”,由于闭口不提它们的民俗、仪式乃至宗教等方面的“出身”来路,在实际生活和表演舞台上以及众多的研究成果中,已经寻找不到自己的“家门”?无庸讳言,以往由政府主导的民间文艺集成工作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在这类问题上也因为受到上述政策和观念的导向,而存在着明显的疏漏。如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中处理不好这个关系,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会重蹈民间文艺集成的覆辙。从近几年在基层所做的观察得知,眼下就连各县文化馆、区文化站都纷纷在试图从当地的民俗活动中剥离出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说“表演艺术”。可以设想,当全国都以昆曲、古琴、长调、木卡姆等为模式去找寻“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那些文化生态融合度较高的传统文化品种该如何对待?另外,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具体环节,既有因为国家和有关部门所做的大量工作,而使基层各部门积极性高涨,工作热情被充分发动起来的一面;但不可否认的是,同时也存在着因为分别掌管各艺术体裁的部门分兵出动,各管一块,而导致的政出多门、重复浪费等负面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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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音乐评论网 2008-5-10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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