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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国庆]民间概念
  作者:麻国庆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02-09 | 点击数:5269
 

   

人类学的研究并不仅仅是描述所调查对象的社会和文化生活,它更应关注的是这一社区的社会和文化生活相关的思想,以及这一社会和文化在整体社会中的位置。因此对于人类学者而言,应该超越社区研究的界限,立足于实证同时要超越于实证,要从一种例证的人类学进入到一种论证的人类学,寻得更广阔的视野。这一点对于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的中国社会的人类学研究来说,显得尤为重要。这当然也是人类学的一个中国化的问题。人类学的中国化需要一些重要的切人点,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对民间概念进行释义和实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民间概念诸如面子、人情、关系、缘分、家等,事实上反映了我们这一文化的重要特性。这也是关注于民间社会和文化研究的人类学与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对话的一个文化视角。
家是与每个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提及家人们自然会联想到《红楼梦》,想到巴金的《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天不谈家,几乎是不可能的。虽同是一个汉字——“家”,但其内涵和寓意却完全不同。这一符号概念的背后蕴含了个人,群体,社会与国家的意义。
如果我们留意一下,把我们周围的“家”,放在一起进行一下排列组合,我们会发现它们之间有机的联系,并且也能明显地看出人们常把家内的称谓扩展到家外的社会关系中。诸如家乡、大家、民族大家庭等等。
这些形形色色家的称谓表明,个人隐藏于家中,个人的身份以家来代替,家成为个人身份外在化的符号,家内的人与物都被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这里的家是一种相对于社会整体的概念。家及与家有关概念的外延无限扩大,能推及社会各个方面,强调的是一个“类”和“推”字。在个人、群体、社会这三个层次中,如果从结合关系中去考虑的话,能寻出一种共同的东西来,这就是以家的内在结构和其外延的象征秩序,来建构其自身的位置。不管是“类”的概念,还是推的概念,这反映了中国人的身份认同(identity)。这种“推”的概念也是儒家伦理的反映,孔子就用“推己及人”来表述这一特点。儒家思想本来就是以血缘宗法关系为基础,以家庭为本位的,但是它并不囿于家庭这一小圈子,它以积极人世,以天下为己任的观念为基础,把家庭本位推衍,扩大为群体本位。中国传统社会的行会与秘密社会甚至就是一种拟制的家的体现。“家”的伸缩性特质,是这一identity的体现。这事实上也是一种家的文化魅力。要探究家的这一文化魅力的本质,就是要从概念的家回到实际的家中。
在中国民间社会,“房”和“股”构成了家族组织的重要基础。这两个用语的核心主要指儿子相对于父亲称为一房或一股。它能直接表明汉人社会家族内部的运行机制和内在关系。在华南习惯于“房”的用语,在北方多用“股”来称谓。在中国农村的分家是按“股”或“房”分,而非按婚姻单位来分,这从另一个侧面也看出,传统社会分家的“家”,并非如现代社会中那样婚姻的缔结就是一个家庭的出现,在这里由婚姻所建立的共同生活单位甚至在形成父母子三角结构的情况下,也并非都被视为人们所认可的家庭单位。因此分家的“家”为两个概念,一是作为各“股”或各“房”共同生活的大家,再是指各个“股”或房。当然“股”是一个合伙经济的概念,如人们常说的“入股”“分股”等,最初是结绳为股。在分家时把财产分成若干“股”,这一所分之“股”又直接和未分家前,由各兄弟自己的家联系在一起,所以事实上“股”也就代表了一个大家庭内的不同支系,“房”亦然。在这里我想“股”和“房”可能是分别认识北方和华南汉族社会家族的核心所在,是一个可供操作的概念。在我所调查的华北社会的分家析产中,所谓的平均占有关系并不存在,在分配上人人并不平等。如甲、乙、丙三兄弟并未分家,甲有三子,且长子已婚并有一子,乙有俩子都未婚,丙有一子尚小,按生活消费而言,每个人的消费基本上是相同的,但分家产时,并非分成十份,而是分为三股,丙只有一子得财产的三分之一,乙与俩子得财产的三分之一,而甲最惨,他与三子及孙子五人(按男性算),也只能得三分之一的家产。如此按“股”而分财产,本身就带来财富的不均。
这些分出来的家,过不久还会继续分,一直分到核心家庭的层次,然而这一家庭逐渐细碎化的过程,是不是分下去就不回头了?费孝通先生用“反馈模式”说明了这种关系。这种反馈的模式体现在一个重要的民间概念“轮吃”的现象中。在福建和台湾常以“分随人食”来表述这一现象。在我调查的河北B村这一现象也表现得很突出。我在调查时发现不论是户口簿上还是土地册上,有许多户常以小数点来表示家庭人口,如5.5人,3.3人,把人等分成几分。这其实反映了单身老人在不同的儿子家“轮吃”的现象。据我的统计,这种家庭有一百六十余户,占三分之一。当然这些户之间有的是重合的,即两家、三家或几家分开来按时间平均来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如这一家庭人口是3.3人,就说明老人由三个儿子分别赡养四个月,且老人原有的土地也一分为三。
由于“轮吃”现象存在,我们已很难用固有的一种家庭分类来描述村民的家庭结构,不过如果我们把这些具体的结构,置于同一时空之下来寻找其共性时,就会发现家庭的这种联系性与其动态的变化事实上还是和“分”与“合”的观念与实际相连在一起的。其实分家并不是家的彻底分裂,作为一个家的实体是分裂了,而作为家的象征并没有被支解;同时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这些分出去的家和原来的家又以特有的形式,体现出一定的合的状态,“轮吃”现象就是很好的一例。如此一来汉人的家在分与合之间游来荡去,体现了汉人家庭在文化上的特有功能。这也是汉人家庭的多层性结构的一个反映。这种多层性不用说反映在大家和小家之中。
上述分家等民间概念不仅对于认识家的实际是一重要的视角,也是认识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参照点。在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村民们常说“有三家穷亲戚不算富,有三家阔亲戚不算贫”,“分家三年显高低”,“富不过三代”;“父子一条心,黄土变成金”,“三兄四弟一条心,门前土地变黄金。”前者说明财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地在流动的;后者说明只要团结一心,勤俭奋斗,可以由穷变富。这些谚语事实上揭示了两个很重要的原理,这就是分家使得土地和房屋等产权,在不同的家庭之间开始流动,同时也能使富人变成穷人,穷人变成富人,由此也就带来了社会流动。这种产权流动和社会流动成为认识中国社会结构及变迁的重要途径。梁漱溟就曾用“职业分立,伦理本位”八个字来概括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特征。其中职业分立主要是指中国的传统社会差不多让人们在经济上政治上乃至于受教育机会上,几乎人人机会均等,各有前途可求、富贵贫贱、升沉无定。分家所带来的产权流动和社会流动,也正是“职业分立”在村落社会的体现。分家析产这一制度能够在中国社会中长期延续下来,其本身是小农经济的产物,同时也是小农经济的稳定器。家产随着世代的递传而日益分割,成为产生小农经济的温床,导致了资源的紧张,使财产失去了再投资功能,造成了资本难以累积的困境,根本无法形成现代意义上的规模经济,成为农业社会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中国传统社会的稳定性与此有直接的关系。
我们知道中国的家庭不但是一个生活的单位,也是一个生产的基本单位,由此农民的家庭经济成为农村经济的基础所在。而分家本身强化了这一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在传统中国社会,农民的劳动是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生产基础。小农家庭本身的特质及其运行机制与土地关系非常密切。这也正是“被土地束缚”的中国社会的特点。这一“被土地束缚”的社会,是小农经济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小农家庭自身的束缚过程。因为分家的均等原则,使得他们不需要睁眼去看外面的精彩世界,只要不离开土地就能维持一种基本的生活。这种“被土地束缚”的小农经济得以维持延续,不正是小农家庭的这一分家机制使然吗?这就促使我们在对民间概念的解析和实证中,要把它置于整体文化中来思考。这就涉及到雷德菲尔德(Redfield)所提出的“大传统”和“小传统”。
小传统或乡民构成了人类学研究的重点,代表着人类学田野调查的实际生活,这是人类学研究的前提与出发点。而大传统或士绅代表着文献文化(Literary Culture),与来自田野的经验有不同的面貌。这种二分法其实也蕴含着高层文化与基层文化的两种结构。在笔者看来所谓“大传统”文化在中国主要指的是上层知识社会的一种以儒教为主的文化取向,而小传统文化主要指民间社会自身所创造的文化,其主要载体是农民。这一概念对地方性研究和整体社会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特别是上世纪末本世纪以来,中国的国家机构和政治权利不断地向乡村渗透,使得乡村社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国家的控制和推动这一状况,以人类学的社区研究来寻求和探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研究趋向。这种研究的特点之一,主要是采用一种“自上而下”的视角来考察“中国社会的缩影”。不过笔者的研究并未以此为出发点进入主题,而是立足于上述对家及分家的有关的民间概念的考察,认识到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关系,是有联系的分离过程,然而这种分离并非仅仅是从大到小的“投射”问题,还存在着一种由小到大的“折射”问题。分家所带来的产权流动,社会流动和小农经济的稳定性,又直接地影响到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这一特点就是一种“折射”的具体体现。这种“投射”本身正是一种文化在动态过程中的一种整合。这种整合的文化正是中国文化的特征,而非儒学文化的专断。因此从家的运行机制——分家而言,如果从“社会的投影”中去寻找的话,恐怕踏破铁鞋也难觅。这里事实上道出了一个重要的东西,这就是国家的运行机制除自身的一套逻辑外,在民间社会也有一套自行的逻辑,这一逻辑并不是孤立的,它本身的一些社会实际又能对国家的运行起到推动的作用。因此国家与社会,大传统文化和小传统文化的关系,并非仅仅为由上到下,由大到小的问题;有时也是一种由下贯上,由小到大的“折射”关系,这一视角置于对中国文化和社会的研究中,无疑是有一定意义的。
 

 

  文章来源:《读书》1997年第8期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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