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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军]历史从这里找到了依据
——汲冢书系列之四:汲冢书的“墓主人”有悬念
  作者:首席记者 李红军 文/图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08-26 | 点击数:5549
 
   
历史从这里找到了依据——汲冢书系列之四 汲冢书的“墓主人”有悬念
曾经的魏王墓地,如今长满了庄稼。

 

  汲冢遗址在今卫辉市区西南10公里汲城村南200米处,是战国时期魏王墓遗址。

  实际上,这是一片墓葬群。近年来,卫辉市文物管理部门曾对汲冢遗址作过调查,得知“文化大革命”期间遗址内原遗存的7个墓葬已被平掉。由于时间尚近,村里还有人记得比较清楚。文物管理部门结合村民的回忆,以范家坟为标志,自西向东对7座墓葬重新勘测,并进行了科学保护,其中最大的墓(1号)长、宽各75米,最小的长、宽各18米。

  既然是魏王墓葬,何以不称魏墓而称为汲冢呢?这与当地的历史有关。王振中先生说,娘娘庙村看上去是个小村,但历史却厚得让村子无法承受,这里就是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汲地,因为汲太有名了。

  查看卫辉史志可知,汲县是卫辉历史上首屈一指的重要称谓,因为它实际使用的时间最长。除了单独地作为县级治所,包括隋朝的汲郡属县(郡治卫县,即今淇县)和新中国成立前后,再就是卫辉路、府以及卫州的属县兼治所,前后用了近1500年。再往前有明确文字记载的,包括西晋的汲郡、两汉的汲县和战国的汲邑,也有800余年,但治所主要是在今卫辉城区西南20余里的汲城村,也就是说今卫辉市区之“汲”的源头,是汲城之“汲”。而魏王墓,就处于这样的汲地。

  汲冢主人与《竹书纪年》终年

  自《竹书纪年》(以下简称为《纪年》)和《穆天子传》等竹简书出土后,“汲冢”的主人引起学界的关注,有魏襄王和魏安矨王两种说法,但至今没有定论;正是基于“主人”的不同,所出《纪年》之终年,同样有魏襄王二十年(公元前299年)和魏安矨王二十年(公元前257年)两种说法遗世。如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将《纪年》终年定在襄王二十年或安矨王二十年,都是错误的。

  今《晋书》之《武帝纪》及《律历志》、荀勖《穆天子传序》、卫恒《四体书势》等,均言汲冢所发为魏襄王墓;《春秋经传集解后序》正义引王隐《晋书·束皙传》,则称为魏安矨王墓。另有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等,于汲冢只言“旧冢”或“魏墓”,而不言其主。

  当代历史学家黄怀信先生认为,汲冢主人是魏襄王。

  黄先生的观点主要来自《竹书纪年》的终年。

  按照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言:(《纪年》)下至于魏哀王之二十年。

  据《史记·魏世家》,哀王为襄王之子、惠王之孙;哀王二十年当为周赧王十六年(公元前299年)。然而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又云:惠王三十六年改元从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

  《通鉴外纪》卷二引《汲冢纪年》亦云:魏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

  《史记·魏世家》索引说:《系(世)本》襄王生昭王,无哀王,盖脱一代耳。而《纪年》说惠王三十六年,又称后元一十七年卒。今此分惠王之历以为二王之年,又有哀王,凡二十三年。纪事甚明,盖无足疑。而《魏语》,亦有哀王。盖《纪年》之作失哀王之代,故分襄王之年为惠王后元,即以襄王之年包哀王之代耳。

  《史记·魏世家》集解引荀勖的观点也说: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改元后十七年卒。

  与《索隐》引《纪年》说相同,荀勖曾校定汲冢书,所谓“古文”,当指古本《纪年》。黄怀信先生认为,由以上记载可知,古《纪年》确有惠王改元的记载。《纪年》为魏国史记,本国人记本国史,不可能失掉代数,而且仅为前两代之事,必不致失误如此。所以,此事当以《纪年》及《世本》所载为是。

  黄怀信先生认为,《史记》襄、哀二字,必有一误。襄、哀二字形似互误,古书恒多有之。盖司马公不详惠王曾经改元,又所据史料有“襄”误为“哀”者,故多出一代。总之史无哀王,《史记》之“哀王”当为襄王。可见杜预所言“止于哀王二十年”,实亦指襄王之二十年。而杜预“哀(襄)王二十年”和郭忠恕引《晋史》“安矨王二十年”之说,都源于《纪年》末句“今王终,二十年”之文,只是对“今王”认识不同而已。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云:“哀王二十三年卒,故不称谥,谓之今王。”杜预所据为“古书《纪年》篇”,可见古本也有“今王终,二十年”之句。因此,黄怀信先生认为:“今王”当为惠王之子襄王。所以汲冢主人当为魏襄王。

  黄怀信先生还认为,魏之诸王,无二十年终者。其实,诸王包括襄王,也不必二十年终。因为《纪年》之“二十年”,并非用魏王纪年。细观《纪年》“二十”年以上,有“十六年”、“十五年”、“十四年”,倒此以上,直至“元年”,属之周隐王。再以上,亦全用周王纪年。因而,此“二十年”必承上“十六年”,为周隐王之二十年,只是将“今王终”写在了“二十年”前面而已。《纪年》此句以事与时倒书,盖以此句属全书绝笔之故,总之只是一种笔法,而绝非用“今王”纪年,因为全书皆不以魏王纪年,且无一处用“今王”纪年。可见世谓《纪年》记事终于魏安矨王二十年或魏襄王二十年,皆是误解了《纪年》笔法,把“二十年”看成了“今王”之年。

  但新乡市史志专家王振中先生不赞成这个观点,他认为,墓冢当为魏安矨王之墓。他是根据搜集的大量相关史料,并做了深入研究后得出这个结论的。

  魏王墓就是魏安 王冢

  实际上,让王振中不能认同的还有新编的《辉县市志》。他发现,在该志文物篇古墓葬栏目下,标的也是魏襄王冢——魏襄王冢,位于占城乡大梁冢村北,因战国时魏都大梁(开封),俗称大梁冢。《获嘉县志》(民国23年版。引者按:因该村民国时期属获嘉县)载:古之汲冢也(晋属汲郡),或为魏安矨王冢,高二丈余,大数十亩。晋太康二年(281年),为汲郡人不准盗发,得竹书数十车,后人多次整理为不同版本的《竹书纪年》。

  “这是很荒唐的。”王振中说,“众所周知,出土‘汲冢鲁壁’式珍本的魏王墓遗址,是在今卫辉市孙杏村镇(系列一中孙杏园镇有误)娘娘庙村,千百年来并无他词,怎么到了民国时期忽然又冒出个相同品牌的文物?”

  为了解开谜团,执著的王振中曾进行了实地考察。

  在大梁村北,王振中看到确实有一座“大梁冢”,并且冢上还有一座天仙庙和几通石碑。但是,无论是资格最老的明万历二十六年的“大粮冢重修天仙庙碑记”,还是时间稍后的清顺治五年的“金妆天仙关帝广生碑记”,都明明白白地说该村原名为大粮冢,不曾提及与魏王墓有何瓜葛。

  “由此看来,《获嘉县志》和《辉县市志》的撰写者是以讹传讹,实属不该;而由于谐音关系,大粮冢村逐渐演绎改成了大梁冢村,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倒是一种正常现象,无须深究。”王振中说,“值得深究的课题倒有一个,就是娘娘庙村魏王墓主究竟是谁?这早在《晋书·束皙传》中就已经提出来了——‘初太康二年,汲郡人不准盗发魏襄王墓,或言安矨王冢,得竹书数十车。其纪年十三篇,记夏以来至……安矨王之二十年。盖魏国之史书。’”

  王振中说,后来的文献多沿用此说,如《获嘉县志》和《辉县市志》便是。也有史书提出过不同的见解,如《汲县今志》就说:“……共、汲早有不保之势,何以安矨王卒后,渡河葬汲乎……故汲冢似非安矨王墓。”而《汲县志》(乾隆三十六年版)则认为:“……是(时)安矨王二十年去襄王卒时已六十余载,安得再启墓而藏书……依《通志》作安矨王墓为是。”还有一些文人借诗文表达过自己的意见,如清人彭时奋在《过卫》诗中就认为汲冢是“狐嘶茂草襄王墓”。而元人王恽在《汲城怀古》中说“临风笑煞安矨事”,认为安矨王给自己修大冢因而遭盗是“甘著虚名博祸机”等。

  “把汲冢的主人确定为安矨王是比较合情合理的,因为这样做有一个硬证,就是冢中盗出的《竹书纪年》的记事下限为安矨王二十年。根据同一理由,若把墓主确定为魏襄王,就有许多难通的地方。首先一个问题就是,目的是什么?几十车的竹书对于安矨王可以称作陪葬,而对于已葬了四十年的襄王,恐怕就很难称得上‘陪’了。若是为了藏匿,为何不藏于封葬更近的昭王墓或更久的惠王墓?何况,陪葬于安矨王墓,不是同样具有藏匿功能吗?其次,是于情理不合。当时并未碰上山崩地陷或人为破坏的事情,必须迁葬、改葬借以扩坟藏书的机遇。中国人历来重视‘阴宅’风水,挖掘祖坟别说在封建社会的战国,就是到了今天也仍然公认是大逆不道的勾当。再次,是技术上有障碍。近年来的大量考古成果证实,战国时期三晋地区的侯王级墓葬,多采用土坑竖穴积石积炭(或积石积砂、垒石为椁)制,这种墓葬形式,是在墓室的四周有厚厚的积炭层以防潮湿,还有几十厘米乃至一两米厚的砾石层,加之填土中的层层卵石以防盗。显然,要想进入这类墓室,只有不顾一切地破坏性盗发,否则,几十车的竹书,是无论如何也没法安全补葬到墓穴中的。”王振中说,“有人根据安矨王在位时魏之共、汲已有不保之势,故而安矨王卒后不会渡河葬汲,言下之意汲冢主人就不会是安矨王,这种看法有着明显的缺陷。一是不知道共、汲乃魏国主要王陵的所在地,仅《山彪镇和琉璃阁》两处,解放前后就曾出土过魏国墓葬73座,加上汲冢的7座,其中至少埋葬有八位王侯级人物。二是没看到魏国末期总的窘迫形势。不错,当时的共、汲确有不保之势,但安矨王驾崩时,魏国已经到了亡国的边缘,哪里还有更安全的死后葬身之地呢?”

  王振中还介绍,汲冢竹书曾和鲁壁籀文、安阳甲骨文并称为中国文化史上的三大发现,尤其是其中的《竹书纪年》至今还牵连着中国文化的许多关接,比如我们今天的共和国之“共和”,中国编年史原有的准确开端——公元前841年以及新的“夏商周年表”等。

  研究汲冢墓的墓主,有助于更加深入地理解“汲冢书”。王振中在对汲冢遗迹实地考察后就曾揣想,“汲冢书”很可能主要是由魏公子信陵君领衔撰写。其理由有二:

  一、“汲冢书”有七十五篇(种)之多,涉及四书五经、相术射法、楚晋旧典、丘藏游记,等等,内容十分广泛,只有像信陵君那样既具有广泛兴趣又拥有众多食客的人,方有运作的条件。有关这一点,《史记·信陵君传》中的《魏公子兵法》可为佐证。

  二、《竹书纪年》的记事下限——魏安矨王二十年,正好是信陵君“窃符救赵”那年,从此他一去十年不归,《竹书纪年》也断了线,这应该说不是一种巧合。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文章来源:新浪网2008年08月22日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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