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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章]以《公约》精神推动“非遗”保护
  作者:王文章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06-26 | 点击数:2420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十周年之际,我们在成都举办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会,回顾十多年来国际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验,针对保护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探讨和规划未来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十多年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推动下,特别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施近十年来,世界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就中国而言,自古就有保护文化遗产的深厚传统,但现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可以说还是以2001年我国的昆曲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为开端。短短十几年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由以往的单项的选择性的项目保护,走上全国整体性、系统性的保护阶段。2011年2月25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此为标志,我国的“非遗”保护更走上不断健全的依法科学保护的阶段。

  中国的“非遗”保护,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一是通过全面普查,弄清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项目产生的渊源及演变的历史过程、现状、传承人、保护措施等基本情况;二是建立起国家名录保护体系和国家传承人名录公布制度;三是从“非遗”项目的丰富性、独特性出发,探索和实行抢救性保护、原生态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不同的有效保护方式;四是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十多年中,我国的“非遗”保护得到了有效的推进,可以说,“非遗”保护在中国家喻户晓,成绩显著,得到社会公众高度认同。这一方面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国际范围内普遍得到重视,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近年来我国对文化的认知,特别是对文化遗产的认知,更具包容性的眼光。人类文化的演进,是与人的整体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必然尊重文化的多样性。而我国对“非遗”的保护,正是适应了中国社会对人的整体发展日趋尊重这样一种必然的要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使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在科学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发展。

  在今后一个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我认为有几个问题是需要特别给予重视的。

  第一,“非遗”保护要积极推进建立健全保护工作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非遗”保护的有效机制,是保护工作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以我的了解,世界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国家,像日本、韩国、法国等,都具有良好的保护机制。中国的“非遗”保护机制,是由国家文化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以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共同携手推动保护工作;中央和省级政府文化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随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成立,各地也都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规划、指导、实施保护工作,真正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的工作机制。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立法、规划、指导和经费投入方面,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作为传承主体,社会有关机构等作为保护主体,共同在保护工作中发挥了根本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作为传承主体的传承人,在我国的保护工作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还有一个方面是社会公众不断树立起自觉参与保护的意识,共同从舆论和实际工作中推动着保护工作的开展。我们应该看到,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只有社会公众的自觉参与,保护工作才会真正取得成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参与有关的管理。”可以讲,社会公众自觉参与保护的程度,决定着“非遗”保护的实际成效。

  第二,“非遗”保护要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保护与使用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恒定性”和“活态流变性”的传承规律。恒定性是指人类智慧、思想、情感和劳动创造积淀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情感表达方式,它成为个体的人的一种“群体”活动,形成一定群体人们共同遵守践行的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具有集体维持的恒定性,不是一个个体可以随便改变的,它世代相传,因之具有一定的恒定性。但是,随着时代、环境、生产生活条件、审美趋向等的变化,整个传承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的传承者,都会把自己的独特体验融入其中,所以整个传承过程又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是在继承和创造的统一性中发展,这就是它的恒定性和活态流变性。正因如此,它才有可能作为传统而持久延续。

  基于此,我们的保护工作,应该既有利于促进在继承的基础上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世代相传”;又能促进“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即努力把握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同时,“非遗”保护中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也是保护工作必须正确把握的一个问题。我国的保护工作实践,一直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保护工作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正确的方针。要特别看到,在今天市场经济社会趋利性的背景下,不少人特别看重的是“非遗”项目的经济价值,所谓保护,更看重的是经济资源开发。我们并不反对在不损害“非遗”项目原真性前提下的开发利用,但坚决反对改变“非遗”项目性质的过度开发和随意滥用。我们只有在保护实践中正确把握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会具有可持续性。

  第三,我要特别强调“非遗”保护要重视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间的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性课题,绚丽多姿、异彩纷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古老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也是属于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保护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何况,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指南》中指出的:“在世界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文化遗产的诸多形式受到文化单一化、武装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人口外流、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威胁,正面临消失的危险。”在中国,现代工业的迅速发展、现代交通的拓展和延伸、计算机网络的密集化、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向的影响、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迁徙和结集以及旅游业的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面临严重的冲击和消解。社会的现代化具有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现代化的社会,又使人类社会面临保护、传承自身文化遗产的共同性。十多年来,世界多数国家越来越认识到加强交流和合作,共同携手维护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保持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意义。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公告制度,并于2004年8月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近年来还通过举办一系列“非遗”保护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包括举办国际非遗节等,宣传和体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保护工作宗旨。在“非遗”保护的进程中,中国一直把积极参与和推进国际间的合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在今后“非遗”保护的实践中,我国将继续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在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仍然要以传承人为核心,以持续传承为重点,以促进各民族之间,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尊重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推动开展全面的保护工作。同时,更好地发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培训中心的作用,与亚太各国及世界各国共同携手,不断推进“非遗”保护工作的发展。

  (王文章: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网
【本文责编:博史伊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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