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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乾松]加强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需严格实施保护方案
  作者:周乾松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2-23 | 点击数:3106
 


  历史村镇是祖先馈赠给我们的宝贵文化遗产,传承着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生生不息的血脉,是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载体。加强历史村镇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也是我国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与实践难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历史村镇及其乡土建筑保护、乡土文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显得尤为紧迫,意蕴深远。具体对策建议如下:

  健全法律法规,明确保护责任。一是完善我国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体系。尽快修改《文物保护法》,制订《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明确历史村镇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目标要求及其开发利用的审批程序;明晰各级政府的保护责任以及建设、规划、文化、文物、旅游部门的职责权限等;并对保护的规划、机构、责任人以及管理监督的制度、队伍、经费来源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建议省级政府尽快开展“历史村镇保护开发整治工作”,对如何保护开发作出政策性、规范性、可操作的意见和措施;人大、政协可组织专家检查团,不定期进行巡回督察。三是地方政府应改革“政绩考核”方式,改变保护利用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历史村镇管理者应探索“保护前提下适度开发、合理利用、促进发展”的“多赢”新路。

  完善保护管理体制,加大保护监管力度。一是建议国家文物局改为“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局”,以改变目前文化遗产分别由文化、文物、建设、规划、旅游、教育等部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效能低下的体制弊端,促进我国历史村镇文化遗产实现科学、高效、统一的保护管理。二是增强县级文保管理机构和配齐历史村镇文保员。切实加大保护执法、监管力度,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历史村镇文化遗产破坏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是强化“历史村镇保护管委会”依法保护、监管的职责,切实改变目前古镇管委会与旅游开发公司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名分实不分,实际上旅游公司“老总掌实权、逐利为目的”,而古镇管委会处于弱势、从属地位的现状。

  制度安排科学化,实现规范保护有效性。一是科学设制国家、省、市三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标准制度。对获得称号的名镇名村,要划定保护区域范围,规定禁止性项目;做好“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以加强名镇名村保护的规范化和有效性。二是实行名村名镇称号等级“上下浮动制”和“濒危撤牌制度”.对申报获得称号后不积极有效保护,并造成历史村镇遗产严重损害的,应列入“名村名镇濒危名录”;对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及时采取挽救措施的,应撤牌取消称号,并依法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三是应建立跟踪监测、预警系统和评估体系。对已获得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的村镇,建设规划、文物管理部门应建立跟踪监测体系及其预警系统,实行“年度评估制和成效测算制”.历史村镇应每年提供保护管理情况报告,由专家评估委员会考核评估鉴定级别称号,实现以制度规范历史村镇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科学编制保护规划,严格实施保护方案。一是建议地方政府编制《历史村镇遗产保护规划》及《实施办法》。严格保护历史村镇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生活延续性;对重要历史建筑要按照文物古迹的保护办法严加保护;规定历史村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人文环境保护的限制性条件。二是省级政府及其建设规划、文物部门严格执行保护规划的审批核准制和开发项目公示听证、监督制度;强化审批许可旅游开发和建设项目的严肃性。历史村镇保护规划和建设项目应依法按程序报批;要有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有必要手段确保规划方案的落实。三是人大、政协对地方政府执行规划进行定期督查,对地方领导执行规划的随意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

  充分发挥专家保护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一是建议地方政府建立“历史村镇保护专家委员会”.充分吸收专家学者保护建议,发挥多学科专家的研究保护作用;历史村镇整治和历史建筑维修,必须通过专家论证,并严格执行专家的整治维修方案;其中涉及古民居、拆除旧建筑、建造新建筑,应进行公告公示和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注重发挥社会民众的保护作用和加强文保队伍建设。聘请专家学者和兴趣爱好者担任“文保志愿者”、“业余文保员”、“开发监督员”、“兼职管理者”,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历史村镇文化遗产的发掘、研究、保护、管理等工作,使民间自发的保护意愿通过有效途径转化为具体的保护行动,形成全民重视历史村镇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文保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传统工匠队伍的建设。

  借鉴国外保护经验和探索“社会化保护”新路。一是坚持“以古为本”、“以民为本”的保护理念,果断停用“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开发模式,实施“新旧分开、有机更新”保护模式。学习借鉴西欧、日本对历史建筑采取“凝固保护法”和“保存保全法”等保护措施;允许历史建筑“居民自保”,由居民负责维修、管理和使用;政府可适当进行政策性补贴。二是探索历史村镇“社会化保护”新路。地方政府在逐年加大财政保护资金投入的同时,可采取政府补助、社会赞助、个人捐款等多种方式筹集保护管理资金;通过土地、房屋产权的置换或租赁等方式,吸纳民营资本、风险投资基金、民间集资、使用人出资等资本参与历史村镇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但切不可采取以牺牲历史村镇遗产和周围环境为代价来获得保护开发资金;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承包或变相出让历史村镇文化遗产资源。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实证研究”负责人、中共杭州市委党校教授)
 

  文章来源:中新网-光明日报 2012年02月01日 13:45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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