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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遗保护与国际合作之路
  作者:谌强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5-26 | 点击数:703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伊琳娜·博科娃(左)与文化部副部长赵少华一起为亚太中心揭牌。摄影/谌强

来自不同国家的民间艺术家参加成都国际非遗节。摄影/谌强

  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相关国际文化公约健康发展,积极开展双边文化合作,在国际舞台上树立中国负责任文化大国形象,积极推广中华文化,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热情肯定,不仅巩固和提升了中国文化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也推动了国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在从未间断的五千年文明进程中,所创造的数量众多、类型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精神依托和文化基因,而且是全人类文化瑰宝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历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力支持和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战略,积极参与国际行动,自2001年起开展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工作。

  在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我国一直是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和积极参与者,全程参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谈判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作为首个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的国际法律文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我国批准加入《公约》。同年12月2日,时任我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张学忠大使向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递交了批准书。2006年4月20日,《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3个会员国中约70%的国家成为该《公约》缔约国。2011年初,我国政府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出批约后的第一份履约报告。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10月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构建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国际法框架。我国于2006年12月批准加入文化多样性《公约》,并于2007年6月在巴黎首届缔约国大会上当选为保护文化多样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我国积极参与文化多样性《公约》实施细则的制订,并在此过程中持续发挥我国的影响力。2009年6月,在巴黎第二届缔约国大会上,审议批准了我国参与制定的文化多样性《公约》系列文件,我国顺利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国。

  近年来,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与教科文组织的合作,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迈上了新的台阶。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我国秉承《公约》的精神,在国际层面从积极申报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名录、优秀实践名册,开展地区、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探索与周边国家联合保护与联合申报的创新模式,与教科文组织保持密切配合与合作,开展能力建设等各个方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彰显了我国促进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决心和努力。

  自2008年6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届缔约国大会后,《公约》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其核心工作是审核、批准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通过认真准备和积极努力,2009年9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成果斐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我国的“羌年”、“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和“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项被列入《急需保护名录》;“中国书法”、“中国篆刻”、“中国剪纸”等22项被列入《代表作名录》,约占全世界列入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

  这是继2005年底之前我国“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长调民歌”等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后,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取得的重大成果,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既生动表明了国际社会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认可,同时也极大鼓舞和促进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2010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我国的“京剧”、“中医针灸”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麦西热甫”、“中国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和“中国活字印刷术”被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我国申报的“中国皮影戏”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赫哲族依玛堪”被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目前,我国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达到29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达到了7项,居世界第一。

  与此同时,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持密切配合与合作等方面,我国也卓有成效。2009年4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81届执行局会议一致通过了我国提出的在我国建立由教科文组织支持的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报告。同时,在日本和韩国建立亚太中心的有关报告也获得通过。

  同年10月,关于在上述三国分别建立亚太中心的报告获得第35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批准。经过磋商,中国亚太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培训,日本和韩国中心的主要职能分别是研究和信息收集及网络建设。

  这是我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实质性合作的又一成果。我国提出的在我国建立亚太中心的提议获得批准,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认可,同时,这也是我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领域开展合作的又一全新模式。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在我国建立,成为加强我国在亚太地区乃至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发挥影响力的重要平台,为我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与国际合作开拓了新的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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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2012年05月26日 12 版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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