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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讨】“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学术研讨会”议程

高小康教授就非遗保护的限制性条件作了陈述,提出“红线”概念如何确定,并就“生产性保护"这一争议性概念作了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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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和教授提出制度立法的思路较好的选择是,参照著作权法,制定“民间文艺保护条例”;参照专利法,制定“传统知识和传统设计保护条例”;参照商标法等,制定“传统名号保护条例”;整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制定“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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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涛老师则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定位作了评论,认为“政府主导”的理解有误,政府对于非遗保护的发动、组织、管理、支持、推动等可以起主导作用,在非遗的展演、传承活动的内容与方式等问题上不应发挥主导作用。他认为应该:政府管理,学者指导,民众为主,社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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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艺博士总结了日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特征为:专门的国家立法保护,创新的“人间国宝”制度,设置专门的保护机构,公众参与方式的多样性。其不足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国内法与国际法在概念上的脱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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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5日至16日,由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学术研讨会”在广州中山大学南校区中文堂召开。会议开幕式由中山大学非遗中心常务副主任宋俊华教授主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魁立教授、中国艺术研究院党委书记张庆善教授、广东省文化厅非遗处处长张梅女士、中山大学非遗中心主任康保成教授分别致辞。会议收到“非遗”法制建设以及相关论文23篇,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以及研究生70余人参加了会议。
            在为期两天的五场大会主题发言中19位专家围绕着以下几个议题展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意义、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及其实施细则、国外(如日本、韩国、德国等)“非遗”保护法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知识产权保护与“非遗”保护在法规方面的契合与冲突、非遗的区域性法规建设、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法规制定、非遗保护法制建设的个案研究以及其他与非遗保护相关的话题。代表们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就相关问题展开了激烈而精彩的讨论。
            与会专家在理论和实践上,不同视角探讨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上存在的问题,提供了许多建设意义的思考和建议,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化建设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和启示。
                                       
    撰稿人:林斯瑜(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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