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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师宁】弥尔顿·英格:宗教对于人类必不可少

【高师宁】弥尔顿·英格:宗教对于人类必不可少

  

弥尔顿·英格:宗教对于人类必不可少

  □ 高师宁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弥尔顿·英格(Milton J Yinger)是美国宗教社会学界著名的学者,1916年出生于美国密歇根州,长期从事社会学与人类学的教学工作,1976年曾任美国社会学协会主席。英格的研究涉及面广泛,包括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教育学、种族关系学等等。他在宗教社会学方面最为人所知的著作有《宗教、社会与个人》(1957)、《宗教的科学研究》(1970)等,其中《宗教的科学研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视为宗教社会学第一部系统的教材,影响了整整一代人。

  英格对于宗教的定义是从功能角度出发的:“宗教是信仰和实践的体系,根据这种体系组成某种社会团体的人们,与人类生活的最根本难题斗争。这种斗争表现了人们拒绝向死亡投降,拒绝在挫折面前沮丧气馁,拒绝允许敌对行为破坏人类的交往。”一言以蔽之,“宗教是人们借以和生活中的终极问题进行斗争的信仰和行动体系。”显然,英格是根据宗教之作用而非其本质来认识宗教的。宗教就是要在人生的根本问题上,即面临各种苦难甚至死亡时,能够减轻苦难的程度,能够使死亡具有意义;就是要努力相对弱化个人的理想以及他的恐惧。具体来说,是“使它们从属于一种绝对的善的观念,与人类群体共同拥有的并且经常相互冲突的需要和愿望更加一致”。为了获得力量,为了在面对我们尽了力却无法消除的邪恶和苦难时使心态平衡与平静,宗教要努力地回答一切不可能得到解释的东西,也就是说,宗教要努力去处理我们用其他方法或其他手段不可能处理的问题。在英格看来,宗教是人们获得最大幸福的一种手段,可以满足人在最深层次上的需求。既然苦难与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事实,那么,按照英格的观点,宗教对于人类就是必不可少的。尽管由于社会的变化,人们对于宗教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产生了怀疑,但是,这种怀疑并没有导致宗教的衰落,相反,宗教迎合了各种新旧需要,根据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面临的不同问题、所处的多元文化背景来调整自身,满足人的需要。

  尽管英格的宗教定义是一种功能性的定义,但是他自己意识到了这种定义的缺点:“从功能的观点看,宗教与非宗教是连续的统一体,其中没有根本性区别,因而在定义上含混,以至越来越不能应用。”正是由于“没有根本性区别”,近几十年来在宗教社会学领域,一些仅具有宗教功能而非宗教的东西被纳入了宗教的范畴,成为研究对象,这是值得注意的现象。

  英格还考察了宗教在社会中的整合功能。英格认为,秩序是人与人相互作用的网络、共同的规范和个体向着秩序的社会化倾向相互作用的产物。他称这3种因素为结构控制、文化控制和自我控制。至于宗教如何介入对于秩序的影响,英格提出了宗教的3个介入路径:从情感上支持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强调任何人都能够获得的稀有价值如被拯救,因而缓解了为此而引起的争斗;强调超验价值,以缓和依赖公认手段却未能达到预期的社会化以及社会控制而引起的冲突。不过,英格认为,宗教的整合功能是受许多变量影响的,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宗教的整合功能是很弱的,比如:1、在那些存在着不止一种宗教的社会里;2、当一个社会的成员所预期的需要无法实现时;3、当仪式制度的吸引力被削弱,曾经影响了一代人的传统意识造成了接受不同社会和文化影响后的另一代人相互疏离时;4、社会发生巨大转变之时;5、在一个等级地位明显的社会里;6、在一个社会受到外部压力而分裂之时。

  英格既看到了宗教作为凝聚力的同时,也看到了与之相反的功能。英格认为,在某种情况下,宗教通过仪式、象征、信仰及赏罚分明的教义,可能有助于培养社会化的个体,使之接受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因而有可能解决秩序的问题。但是,在某些时候,宗教可能作为原因和象征,卷入社会冲突和秩序的变化之中,宗教在社会整合中的信奉被颠覆。宗教有可能有助于维护从某种特定价值前提来看是坏的社会秩序,也有可能帮助毁灭从某种特定价值观来看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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