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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专家:非遗法出台有望为“申报热”降温

中国新闻网 2011年03月01日 07:45 来源:中国青年报

  非遗法出台有望为“申报热”降温

  记者 王晶晶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终于有法可依。

  “非遗法出台后,最大的工作就是加强保护力度,以前是‘申报热’,现在‘保护’要升温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乌丙安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刚刚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首次明确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该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应对非遗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包括京剧等在内的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同时,我国已有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但近年来,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存在着“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曾任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河北省和湖北省督导组组长乌丙安发现,基层传承人普遍存在投入产业开发而放弃传承义务等问题,有的地区把申报名录作为打造品牌的手段,却很少兑现保护承诺;有的地区把文化遗产项目只做产业开发;在一些大型旅游景点,代表性传承人长期被旅游部门花钱雇佣在现场做各种技艺表演,很少进行技艺传承活动。

  据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介绍,文化部正在采取措施,引导地方将工作重点从申报转移到保护。其中包括严格把握标准,适当控制国家级名录项目数量,努力推进地方名录特别是市、县级名录的建设,使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形成合理的金字塔结构;并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对于确实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没有资格继续列入国家级名录的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

  “非遗法出台后,下一步工作就是加强保护力度,细化保护措施。”乌丙安说。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核心的就是对传承人的保护。据王文章介绍,2011年,文化部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津贴已从每年8000元增至1万元,“十二五”期间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还将加大。但我国非遗传承人生活状况存在着“冷热不均”的现象。“传承人有多种情况。有的老艺人、老传人简直是赤贫,但有的传承人很精英,这点钱对他们来说是杯水车薪,可对于一个背着箱子到处跑的基层皮影老艺人就很重要。非遗法出台后,应该细化对传承人的管理。一个法的出台不一定就能十全十美,还要靠执法过程中的完善。”乌丙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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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已有法可依 立法工作历时十余载

  张慧

  2011年02月28日08:2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我国文化领域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月25日获表决通过。“非遗”保护终于有法可以。

  “非遗”立法有必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我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创造,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是中华文脉的重要象征,也是发展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据文化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由于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非遗保护已跃入世界前列。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名录项目;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认定并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其中28个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大大增强。

  但同时应当看到,非遗保护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在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的步伐加快,源于农耕文明、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遗,生存土壤及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冲击,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亟须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保护制度。近些年来虽然已经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全国性立法仍然十分急需。

  立法工作历时十余载

  早在20世纪90年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等进行调查后,就曾向文化部提出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2年8月,文化部经过反复论证研究,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随即加入。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公约接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决定由文化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对原有的文本加以修改和补充,成熟时,提交国务院审议。

  2005年开始,文化部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草案送审稿,于200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去年6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会议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月25日获表决通过。

  这部法律什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6章45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本法的调整对象,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保存、保护,规定了保护的原则;第二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非遗调查的职责,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遗调查做出了规定;第三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规定了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政府层级、程序规范以及对名录项目的各种保护措施,并确立了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制度;第四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确立了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和支持措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宣传非遗、鼓励支持相关科研活动、设立专题博物馆和传承场所等,以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教育、传播非遗方面的责任等。此外,第五章还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化部有关领导人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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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有“进”有“退”才能有活力

□ 本报记者 钱丽花

《中国民族报》 2011-3-1

  近日,文化部表示,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检查,对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的将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这一退出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的“非遗”传承保护工作将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

  虽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晚,但在短短的几年间里,却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国家级和世界级的“非遗”项目数量迅速增长。但与轰轰烈烈、热闹非凡的“非遗”申报工作相对应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更多地是把“非遗”看成一个提升地方形象的广告、一种发展地方经济的资源。

  在多年的采访工作中,一些地方在“非遗”保护方面“重申请轻管理”的现象也屡屡让记者感慨。比如某少数民族的一项传统手工艺被申请成为“非遗”项目,然而,相关传承人却告诉记者,申请之时,当地有关部门怀着非常大的热情帮助其收集资料,到各地搞宣传活动,并资助他开展相关的传承工作等等,然而,等申请成功了,每年也就是给他一定的传承资金,对于其他一些传承工作需要的支持就不那么热心了。

  而更多的地方政府则是将“非遗”项目当做是一项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资产,过度地开发、不恰当地开发,将“非遗”项目当做商业手段来获取旅游收入,这种行为正侵蚀着“非遗”文化本身。比如,有些民族地区的旅游景区的工作人员穿着民族服装、向游客兜售着一些所谓的“非遗”项目手工艺品,然而,事实上,这些不过是机器制造的廉价仿制品。

  的确,许多“非遗”项目拥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对其加以开发利用,能够让其更好地得以传承,但不能忘记的是,申遗的第一目的还在于保护。如果本末倒置,那么申遗就会成为一场逐利游戏。不仅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加速破坏“非遗”文化。

  这种“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除了无法可依,执行、监管主体不明确,“非遗”保护单位的保护意识不强、自觉性不够等因素之外,缺乏“非遗”项目的退出制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有关部门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为“非遗”保护工作加上了这道“紧箍咒”。

  在记者看来,“非遗”项目建立退出机制,至少有以下益处:首先,打破一些地方政府一旦项目申遗成功,即可“一劳永逸”的思想。在申遗成功后,能够对相关部门具体的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包括促使其对“非遗”保护的持续性关注和支持、将有限的专项资金真正用到“非遗”保护上去等等。

  其次,有利于纠正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将“非遗”项目当做“摇钱树”,只关心其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其内在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的错误思想。即便部分地方和领导主观上仍然将“非遗”项目当做一种经济资源,但考虑到希望能长久、可持续地开发利用这种经济资源,客观上也会重视其传承和保护工作。当然,这还有赖于“非遗”退出制度的具体规定对其的约束。

  有“进”有“退”才能更有活力,基于目前盲目申报、功利化申报“非遗”的现象,理性、科学地保护“非遗”文化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在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着手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退出制度和惩罚措施,无疑是为“非遗”保护工作注入了理性和科学的“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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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5# 的帖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还为贯彻该《公约》出台了一部翔实的《业务指南》(Operational Directives),可视为《公约》的操作细则,可以借鉴的。

相关文件如下: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文版: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文版: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业务指南》英文版: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业务指南》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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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入法 代表性传承人补贴每年增至一万元

中国网北京2月25日讯(记者 陈维松)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闭会,会议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保护传承人是最核心的保护,所以在保护传承人方面应该说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扶持保护的措施。国务院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时也公布了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但是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是由文化部公布的。
    王文章说,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公布之后,国家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经费补贴,补贴是比较高的。从2011年开始,每年增加到1万元经费补贴,在我国家补贴中是较高标准。同时文化部和各省文化部门等机构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在建立传承基地、工作室、受徒、培训方面都给予了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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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是要顶一下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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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立法保护爱情的难度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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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把“官员不腐败”(“清官文化”)当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起来,功德无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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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法律的颁布说明了国家对这个领域的重视,当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是它的探索期间,有法可依是好事,现在我们还有很多问题在我们的实践中无法用这部法律解决。
比如,河南灵宝的骂社火,在没有政府的参与下,它活着;当它被申报非遗后,它还活着吗?老百姓认为,既然政府重视了,那一切开销都由政府买单,政府不报销我们不进行。现在是如何把一样有价值的东西申报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我们还有一个问题是,把那样东西定位后,它面临的路又是什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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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作  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 编著

出 版 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2011-3-1

版  次:1
页  数:248
字  数:229000
印刷时间:2011-3-1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印  次:1
I S B N:9787802198258
包  装:平装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附则等。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与措施】
 第四条 【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
 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的责任】
 第七条 【工作主管部门】
 第八条 【人民政府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
 第九条 【全民参与原则】
 第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 【政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方法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信息】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调查的要求】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调查的要求】
 第十六条 【调查活动中的禁止性规范】
 第十七条 【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
 ……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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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细则必须跟上,不然徒有法律之名了。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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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开端!非遗健康的发展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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