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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谈:巴楚民族文化圈 (《中国社会科学报》专题)

笔谈:巴楚民族文化圈 (《中国社会科学报》专题)

 独特的“巴楚民族文化圈”

曾代伟





  在中国历史文化视野下,构建一个区域性民族文化圈应当具备三大基本要素,一是特定的区域性地理范围和独特的自然环境;二是区域性的特定人群,即有别于华夏的部族或族群,包括原住居民及在漫长历史进程中迁徙来的各种人群,经过长时期的混融,形成一些具有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民族,并构成本区域居民的主体;三是自古以来,历代国家政权从推行怀柔抚和、羁縻笼络政策,到实行土司制度,以至改土归流,直至近现代的民族区域自治,始终将其列为特殊的民族区域,适用不同于周边华夏地区的特殊政策。

  渝湘鄂黔毗邻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众多少数民族(部族)聚居的特别区域。其独特的地域性、各民族文化的同源性及演变的趋同性,具备了整体独立发展的基本要素,跻身于中国区域性民族文化圈之列。

  巴楚民族文化独特的地域性

  位于中国内陆腹地的渝湘鄂黔毗邻地区,以武陵山脉为中心,在地理上处于中国地形的第二级阶梯向第三级阶梯过渡地带。独特的山地地形地貌,对文化的分布区域有着深刻的影响。文化作为历史的产物,是在特定时间和空间发展的。文化古今沿革,有其时代性。文化因环境之别,又有地域性,集中表现为该区域的民风民俗,即今人所谓“民俗区”、“民俗圈”。对于民风民俗的地域性,汉代时人们即已认识到“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且因其关乎各地区的有效治理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长期以来,少数民族文化虽然受到中原儒家文化的冲击和融汇,仍然顽强地固守着自己的领地,成为特定地区社会生活中的主流文化,在一些区域形成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圈。渝湘鄂黔毗邻地区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色彩叠加后融合在一起,文化风格表现为多元、多层面。巴文化、楚文化和汉文化因此并存,形成一种古老又具有活力的区域性山地民族文化,是为巴楚民族文化。从文化因子的构成看,本区域当今的土家族文化、苗族文化和其他各族文化,与巴楚民族文化有着直接的亲缘关系。所以说,巴楚民族文化具有源远流长的发展历程和独特的文化传统,是中国区域性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类型。

  巴楚文化圈各民族文化的同源性

  在巴楚民族文化圈,各民族形成、发展的历程不尽相同,但他们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各民族不断迁徙、分化聚合、相互融合混血的直接后裔。各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呈现出区域性的“一源多流”格局。就区域文化而言,“一源”是指本区域内各民族文化具有同源性。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中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相互交融;各民族之间存在一种源远流长的血缘相亲的关系。巴楚民族文化圈的土家族、苗族、侗族、瑶族等主要民族,迄今在传统意识、生活习俗、生产方式诸方面,仍保持着许多相似或相近之处,即是明证。“多流”则是指各民族各有其形成、发展的历史。在长期的演变过程中,各自向着单一的民族发展,渐次形成同源异流、各有特色的本民族文化和各自的民族意识,形成现今的土家族、苗族、侗族、瑶族等民族。这与巴楚民族文化圈各民族大混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是相适应的。

  巴楚文化圈各民族的主要族源:巴人

  巴人部族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以地缘为中心的古老部落联盟。至迟在殷商时,巴人及其建立的国家已见称于世。此后,巴国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的条件,逐步向南扩张,成为镇抚周朝南土的诸侯国之首。春秋战国时期,巴国迫于强邻楚国的军事压力,逐步南迁,直至秦统一时被兼并。迄今为止民族学、考古学对巴楚民族文化圈土家族、苗族、瑶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形成和演变的研究成果显示,在历史文献中被冠以“蛮夷”、“南蛮”、“苗蛮”、“巴郡南郡蛮”、“板楯蛮”、“黔中蛮”、“武陵蛮”、“五溪蛮”、“盘瓠蛮”等蔑称的族群,就是这些少数民族的先民。而他们中的重要成分正是源于古老的巴人部族。

  巴楚文化圈各民族共同的祖源传说和图腾崇拜:盘瓠

  盘瓠文化是中国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创造的珍贵民族文化遗产。巴楚文化圈正是“南蛮”诸族共同祖源盘瓠传说和盘瓠图腾崇拜的发祥地。在《搜神记》、《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风俗通义》等古籍中就有盘瓠神话记载。这些神话传说透露的信息还表明,盘瓠蛮部族与巴蛮部族有着同源的关系。《史记·苏秦传》唐人张守节注云:“楚黔中郡,其故城在辰州西二十里,皆盘瓠之后也”;《九国志·楚志·彭师暠传》:五代时湘西地区“其蛮有六种,盘氏为大,即盘瓠之种也”;《太平寰宇记》卷一七八:“长沙、黔中、五溪蛮皆盘瓠”;宋人朱辅《溪蛮丛笑》序:“五溪盘瓠之蛮,皆盘瓠种也,聚落区分,名亦随异,沅其故壤”,等等。

  有关盘瓠的神话传说故事至今仍在苗族、瑶族、土家族、畲族等少数民族中广泛流传,以盘瓠作为他们的始祖或古老的图腾(犬)崇拜。如苗族神话古歌中有《盘古歌》、《盘古王制天地》、《盘王》等。各地有众多盘瓠文化遗迹与事象遗存,如盘瓠洞、盘瓠山、盘瓠墓、盘瓠庙、盘瓠祠等。这些文化遗产,既有反映心理方面的,又有行为方面的;既有反映精神上的,又有物态化的。

  值得提及的是盘瓠文化对华夏族的影响。华夏族将本为某一民族起源之推原神话,演绎为天地开辟之推原神话。盘瓠也音转为盘古,成为给人带来光明和幸福的盘古王。南朝时,梁人任昉在《述异记》中把盘瓠氏推崇为“天地万物之祖”。

  巴楚文化圈各民族文化演变的趋同性

  “趋同”本为生物学概念,其实世间诸多事物的演化都存在趋同的现象。文化趋同更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大量的田野调查实例显示,少数民数文化趋同性演变,呈现出文化趋同与文化多元并存的趋势。这一趋势涉及范围广泛,包罗了语言文字、生活方式、祭礼仪式、神话传说、农耕起源、巫术占卜、婚嫁、习俗、神像器皿等重要的文化模式。

  巴楚民族文化圈各民族世代保持着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相互接触、交往和融合的混居格局,为各民族文化趋同性演变创造了内在条件。就外在条件而言,巴楚民族文化圈位于中国腹地的地域特点,使其与周边华夏族紧密相连,交流频繁。经过长期的多向交融,致使该地区民族文化受到汉文化的深刻影响,其民族色彩相对淡薄,凸现各民族文化的趋同性特征。尤其在语言文字、生活方式这种表层结构上的趋同远比在思维方式、思想观念这种深层结构上的趋同深刻。本区域各民族目前的通用语言,是以汉语四川方言为主体的西南官话。

  民族文化趋同性演变的直接后果,是各民族文化“个性”的淡化。但换个角度看,从历史文化的视野观察,民族文化“个性”的淡化只是表面现象。作为巴楚民族文化圈的主体,土家族、苗族、瑶族毕竟都作为单一的民族延续至今,并得到了国家的承认。而且,在这里仍然蕴涵着丰厚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积淀。各民族文化仍然固守自己的领地,其根深蒂固的思维方式、思想观念还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只要深入土家族、苗族、瑶族等少数民族地区考察,不难发现这里在外部文化浸润下顽强生存的文化适应方式。“汉文化的历史整合作用,以及土家族文化的变异与适应,事实上已成为最引人关注的区域性民族文化现象。”正是这种文化趋同与文化多元的和谐并存,才使古老的巴楚民族文化圈显示出迷人的魅力。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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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文化圈民族习惯与生态环境保护

郑军





■土家族梯玛神师



  在巴楚先民看来,自然和人类浑然一体,两者可以相互沟通和感知,只要很好地协调两者的关系,人与自然是可以和谐共生的。所以,自然崇拜的根源在于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之和谐达到人与自然的共处共生。由此才会有诸多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禁忌习惯产生。

  巴楚文化圈独特的地理环境,多样性的气候等条件,造就了旖旎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各族民众在长期的生活生产实践中,累积了许多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规则、禁忌,并以风俗习惯、神话传说等方式世代流传,或通过口耳相传保留至今,还有不少被勒石刻碑,以成文的形式昭示大众,逐渐形成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习惯规则。

  民族习惯与自然资源保护

  森林是几乎所有陆生生物的乐土,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保护林木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生存环境。巴楚文化圈各山地民族深知“山青水秀,地方兴旺,山穷水尽,地方衰败”之理,历来重视对森林的保护,最常见的措施是植树造林和封山禁林。在山区林边路口,通常有用石头或木头竖立的封山禁约牌,条条款款十分具体,包括封山区域禁止放牧牛羊,禁止拾柴割草,禁止落叶烧灰,禁止铲土积肥;禁止把经济林,如油桐树、油茶树、木油树、倍子树、漆树等当柴烧,即使枯死,也不准随意砍伐。砍伐枯死的经济树木要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即古历七月十四、十五、十六日。此外,风景林、古庙林、墓地林及井边、路边、凉亭边的树木,都在保护之列。违者经全寨民众议定按条款处理,或鸣锣认错,或罚种树,或罚修路,或罚款、罚粮、罚酒席等,村内寨外一视同仁。

  同时,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资源保护也受到特别重视。在本区域各民族宗教活动中,水被视为圣洁的祭祀之物,不容亵渎。同时,武陵山区水资源的匮乏严重困扰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水资源受到人们的珍视,尤其是水源地,更是重点保护的对象。各民族乡规民约和禁忌等习惯都与保护水源有关,包括禁止在水源地杀生,清洗污秽衣物,禁止向水中倾倒垃圾或排放污物,禁止在水源地附近大小便和修建厕所或牲畜栏棚,不能使用毒药在溪沟、河流中捕鱼等。如有违犯,会受到罚款、罚粮,甚至用向犯者口中灌茶枯水的方式处罚。同时,各民族还采取许多措施保护水体,如将饮用水源与生活用水分开,早上不能洗菜或衣物等。

  各族山民十分珍视野生动物资源,善待人类的朋友。他们以“草标禁约”保护珍稀鸟类以及居住在村寨周围的鸟群,不许伤害和猎杀白鹤、啄木鸟、布谷鸟等益鸟。在清明、立夏、四月八日牛王节禁止使用耕牛等。

  生产习惯与生态环境保护

  巴楚文化圈经济模式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主,人们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累积了丰富的生产经验,其中不乏保护生态环境的习惯规则。

  一是农业生产习惯与生态环境保护。山地复杂的地形地貌,使本区域农业资源相对匮乏,有“八山半水一分田,半分道路和村庄”之说。这里先民都经历了从刀耕火种的原始种植业到精耕细作农业的发展过程。其中“火畲田”就是典型的旱地刀耕火种生产方式,为防止“砍火畲”时引起森林火灾或破坏植物,对火烧的地点和方式有严格的禁约。土家族的摆手歌中就有砍火畲的唱词。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还有不少禁忌规则,如有的地方稻谷扬花之前不能吃青蛙。而每年农历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蛇日,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的鸡日,三月、六月、九月的牛日是“煞日”,这一天禁止播种,因为民间有“下种遇红煞,种粮不归家”的俗语。

  二是渔猎生产习惯与生态环境保护。为防止野兽的过度繁殖威胁人们自身安全,或伤害牲畜,践踏粮食等,同时也为补充生活所需,渔猎业成为仅次于农业的重要生产活动。各村寨乡规民约等习惯法均禁止在禁渔区从事捕捞活动。若池塘边放有草标,即表示该池塘的鱼是禁止捕捉的,违者会受到处罚;有的在池塘边立禁渔牌,保护池塘的鱼类,禁止用放药毒鱼的方式捕鱼,以保证水源不会被污染。这些规则和习俗使渔猎活动能有序进行,适度进行渔猎,而不是过分榨取,从而防止了无节制的渔猎活动对山林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动物资源造成过度破坏。各民族生产活动中多种禁忌的形成,体现了各少数民族的自然崇拜,也反映了少数民族民众对大自然的尊重和呵护。

  自然崇拜:生态环境保护习惯规则的渊源

  巴楚文化圈山地民族对大自然有着很强的依赖性。囿于对大自然认识的局限,产生了对大自然崇拜和敬畏的心理。他们将赖以生存的动植物、气象等进行神化,与生产生活相关的自然物、天象都被视为有意识、有情感的存在,形成了“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信仰。这正是产生生态环境保护思想和意识的基础。在巴楚先民看来,自然和人类浑然一体,两者可以相互沟通和感知,只要很好地协调两者的关系,人与自然是可以和谐共生的。所以,自然崇拜的根源在于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之和谐达到人与自然的共处共生。由此才会有诸多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禁忌习惯产生。保护自然生态的习惯,更多的是为了不触怒神灵,以期得到神灵庇佑,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生活条件而累积的行为规范。诸如在采集草药时,会在地上撒些米,以示与土地神交换,而非掠夺等等。

  又如,巴楚文化圈土家族和苗族的古树崇拜。村寨的古树被尊为神树、风水树,若有亵渎,不仅是对神灵的不敬,也是对群体利益的侵犯。故古树林被列为“禁林”或“禁山”,绝对禁止砍伐,也不准在林中捡拾枯枝,甚至不准在树林旁讲亵渎神灵的话,谁若违禁,须杀猪羊,请巫师向树神祭祷谢罪。

  原始宗教信仰虽有其荒诞的一面,但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益因素,对于强化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改善生态环境有着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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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混居区域体现和谐的传统法文化

万亿




  “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美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Robert Ellickson在其代表作Order Without Law一书结语中的名言,时刻提醒着我们必须重新注意那些在法制化进程中被遗忘的角落。

  在今天,当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时代与社会的话语中心时,内陆腹地多民族混居的渝湘鄂黔相邻地区,那里的各民族群众在其日常生活中所自发形成的内生秩序,似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独特的经验。

  民族习惯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秩序的形成,从来就不只是依靠强制力,更需要价值认同的柔性力作为长期保障。民族村寨乡规民约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是双重的:一方面,在维护社会治安的规约、习惯中不乏强制性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公众舆论在监督和促使人们自觉遵守规约、习惯方面具有强大力量,为其营造了良好的运行环境与社会氛围。

  例如,渝湘鄂黔相邻区域的土家族村寨规约,对于不轨之徒,直接参与盗窃者,均即送官府处治;情节严重、证据确凿者,则就地处决,然后报官。苗族村寨规约、习惯对故意杀人者,可抄掠凶手全部财产赔偿损失;故意伤害他人造成后果的,由侵权人“请酒赔礼”,并负担医药费用;凡偷盗财物,作退还赃款赃物和罚款处理;破坏水利设施的,须填还、恢复被破坏设施的原状。执行时,全村寨敲锣鸣金,一呼百应,俨然就是一场执行习惯法的仪式。

  同时,长期的共同价值的养成与熔炼也至为重要,如湘西永顺县典型的土家族村寨——瞿家寨,其修订的《瞿氏族谱松阳堂》载有族规:“重载松阳家训八则:一、正心术,二、端品行,三、严家法,四、督功课,五、戒酗酒,六、戒宣淫,七、戒赌博,八、戒恃横。”这些规约历经百年,代代相传,深入人心,成为民族村寨共同的集体意识。

  此外,各民族习惯法对于违反规约的补救措施,采取“以赔代刑”的方法,用金钱财物修复伤害所造成的后果,使人与人的关系尽可能一如既往地平和、融洽。如当地苗族村寨对偷盗、抢劫等扰乱社会秩序者,“罚3个100”的处罚,并请全村老小会餐一顿,以表示对该行为予以足够的惩罚,也表达行为人悔改的决心。这种惩罚的办法,在以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共同编织的“熟人社会”中,起着独特的作用,既使触犯规约者不仅声誉受损,而且承担高昂的经济代价,也使村寨民众受到教育。

  这些习惯规约协调着各种社会关系,有效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成功调控着社会秩序,在稳定社会秩序的同时又维持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体现和谐的纠纷解决机制

  渝湘鄂黔相邻区域各民族以调解处理纠纷为主要的解纷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和谐精神,既解决了纠纷,更化解了矛盾。各民族的道德、礼仪与宗教无不体现出祥和安宁的原始法治观念,从而为乡规民约在纠纷处理方面提供了一种以大局为重、化干戈为玉帛的协商基础上的长者判定:以调解息讼为原则的处理机制。这种处理机制包括长者的职责与权限,调解处理的原则、程序以及裁决执行等,为当地治安、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在该区域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民众的纠纷解决主要可归为自我约束模式、习惯法调解模式和国家法与习惯法平衡模式,而单独的国家法介入模式,则主要是在涉及一些比较重大的利益纠纷和刑事案件的时候才会发挥作用。在更多的时候,习惯法在调处日常生活中涉及人际关系、民间信仰之类的小规模纠纷时,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这些纠纷看似琐碎,其演变扩大却会影响到整个家族、村寨的和谐,因此,习惯法调解的解纷模式,有着国家法介入解纷模式所不具备的优势。

  土家族聚居村寨内村民之间的纠纷,大多选择习惯法调解的纠纷解决模式。一般来说,族内纠纷由族长调处,不同家族之间的纠纷,通常由“梯玛”等德高望重的长者出面裁处。经调解后,理亏的一方须赔礼道歉,轻者携酒到对方家中相互喝一两杯,表示和好;重者除了喝酒赔罪外,再搭上一两瓶酒即可了结。苗族聚居村寨内村民之间的纠纷,则流行罚理亏者请全村吃一天的饭食等。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村寨成员体验到习惯法的权威,使习惯法深入人心;另一方面通过罚酒、罚会餐等方式,有助于促进村寨成员之间的交流,实现社区的和谐。

  事实上,在该区域,纠纷解决不只是为实现公平,其最终目标是避免双方矛盾冲突的激化、对村寨的现存秩序及“友好”关系造成破坏。“梯玛”和理师在处理纠纷时,首先不仅关注客观上存在的纠纷事实,还要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过去的恩怨、他们的品行、纠纷时的情绪等主观因素。其次,他们并不满足于纠纷解决的本身,还需要把当事人之间日后的关系调整纳入视野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家族势力、双方对结果的预期、社会舆论等复杂的“法律外因素”所产生的张力,常常使最终的结果偏离了规范的预设,“梯玛”与理师需要对这些因素在头脑中反复博弈,寻找到双方心理的平衡点,努力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妥协,让双方都能愉快接受。所以,整个纠纷解决机制的终极目标是在解决纠纷之中,实现对人际关系的修复,实现一种人与人之间和谐基础上的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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