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族音乐学的学科目的
1)第一个目的:和人类学一样,普遍存在的目的。世界各民族音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歪曲,民族音乐学有使命来保护和捍卫它们。而西方世界通常认为它们是“低级的、愚昧不开化的、扭曲的”。
2)第二个目的:是担心“民间”音乐就要消失,出于抢救的目的来记录和保存。
这个观点早在1905年霍恩波斯特尔就提出过。也许更早时也有其他人提到过。在学多文献中反复论述过。
1949,Huge Tracey 在《非洲音乐协会通讯》,说:“和时间赛跑,来研究将要消亡的非洲音乐”
其他观点亦认为民族音乐学的任务就是要保护民间音乐资源,
1962,C. Sachs:“这样的音乐在书店没得卖,都是部落个人所有。这种音乐十分有活力,在当地备受尊崇,和我们所说的西方音乐完全不一样。”
变迁(change)
即便这个目的是合理的,但人们对于“民间”音乐的损毁过于强调了。因而,对于音乐的变迁就没有给以正确的认识,实际上,音乐的变迁是无可避免的,合理的。音乐通常被认为是顽固的,不易改变的,所以,当音乐发生变迁,人们不免为此扼腕叹息。比如:平头印第安人在和西方接触了一个世纪后,其传统音乐依然繁荣;例如巴西,早在1525年非洲黑奴来到这片土地以来,非洲音乐依然存活到今天。即便在城市里,也依然没有发生我们所想象的那种巨大变化。对于变迁给以太多的伤感没必要。我们一方面有必要将现有的音乐录制下来,作为资料的记录,另一方面,也要研究音乐的变化过程。保护民间音乐固然重要,但是变迁既然是无可避免的话,那么一味地保护和担心民间音乐消失的第二个目的就不是唯一的目的了。
3)第三个目的:音乐是交流的手段,是了解世界的手段。1961年,M•胡德认为和过去不同,音乐可以作为交流的手段。但是胡德的“音乐作为一种交流沟通手段(music as a means of communication)”和“音乐作为一种通用语言(music as an universal language)”是有区别的。民族音乐学家反对使用“音乐是通用语言”的指代。
1941,西格也在文章中反对使用“通用语言”的说法。因为,世界各地音乐种类众多,很多音乐相互之间是无共通性的,是无法互相理解的。
1946,赫尔佐格也持类似观点。认为音乐存在方言性,地区性。和语言一样,音乐之间也无法共通。
因此,“音乐作为一种交流沟通手段”和“音乐作为一种通用语言”是有区别的。问题是如何界定“交流”?
(1)文化内部的交流(intracultural communication):如果交流指代在特定音乐文化内部进行的,那么即便如此我们也不知道交流如何进行。最有可能的是音乐通过其在一个文化群体成员内部共通的关于音乐符号意义的共识来实现交流。
(2)跨文化交流(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迈尔斯认为音乐和音乐之间是存在共性的,但他的这种说法不知道是不是一定意味着跨文化的音乐交流是否可能。
1956,迈尔斯,认为纵然音乐语言各有差异,但也存在共性,而这个共性最容易视而不见:即不同音乐体系的音乐句法特性。音响的组织结构等都是音乐的共性。比如:很多音乐体系中都视八度、五度、和四度音程为稳定音程。正是因此,才有人认为音乐和音乐之间是存在共通点的。
1940,莫利,设计了一个实验:“想要了解西非土著听了西方音乐后的反应如何”,他挑选了舒伯特、亨德尔、和瓦格纳的音乐中表达害怕、仇恨、复仇、爱情的各种情绪,以及贝多芬的一系列情绪控制的音乐给:当地的教会学校的学生和老师听,实验结果/数据显示:不同的音乐和社会训练体系下的人对其它音乐体系并不完全认同。当给完全没有接触过西方社会的土著村落居民听时,居然有一半人,多为妇女,中途跑了。
1960,1964,梅利亚姆,我个人在非洲介绍西方音乐的经验也告诉我同样的结论:跨文化交流是基于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实现的。但更为重要的是接受(receptivity of understanding)。
1957,胡德的观点:各国政府机构都意识到文化交流是在文化理解基础上实现的。而民族音乐学为了达到这个把音乐作为交流手段的目的,也应当为自己制定明确的标准。
关于相互理解(understanding),这一点一直没有被明晰。1941,C•S•斯密斯呼吁通过音乐实现文化间的交流。但要清楚,他所提出的文化间不过是美国和欧洲社会、是北美和南美社会。音乐的种类局限在流行音乐和艺术音乐。因此,斯密斯所呼吁的文化间其实是同一文化内部、或称文化差异甚微的文化之间的交流。
在这个关系中,另一个发挥作用的元素是接受(receptivity of understanding),我们不清楚中国的京剧到了肯塔基还会受到人们热情地追捧。这一因素通常在跨文化交流中被忽视了。
4)第四个目的:Catholicity is substituted for direction
1956,内特尔总是谈论“原始音乐”,他认为这种音乐是“西方音乐的新的源泉”,拓宽了西方人的见识,原始音乐可以用来作为教学工具,来训练学生对于各种音乐风格样式的忍耐力。史学家使用原始音乐来考据音乐的起源。人类学家可以从原始音乐的研究中找到理论的依据。民俗学家通过原始音乐理解其和欧洲民间音乐之间的关系,从而可以考证后者的渊源。乐器学家在原始音乐中找到现代欧洲乐器的原型。
虽然陈述了不同的目的,但是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内特尔认为,对于音乐感兴趣的所有人,对于原始文化感兴趣的所有人,对于这种音乐的研究为人们提供了新的探索领域,同时带来更为广泛的反思和思考。梅利亚姆赞同这种观点,也认为这是民族音乐学的更大的目标。We search for broader horizon, but we search for more than this。
2)老师总结概述
看文章要把文章的要点和結构理清,否則只是重複作者之言,或做一番忙碌的翻工作,有敍無評。黄婉做到了一個初步的結构大纲,但該大纲过于简单,看以下大纲,是否較清晰一些,供同学参考:
(1) Brief history of the discipline (from late 19th Century on)
(2) Definition of the field by subject and scope: other people’s definitions & author’s “to study music in culture”
(3) Definition of the field by activities: data collecting; analysis; application
(4) Definition by approaches: correcting racial bias (ethnocentrism); preservation; facilitate communication and world understanding; and mixed approaches
(5) Definition by responsibilities (aims): technical, study music as a behavior, connecting and mutual contributions with other disciplines
以下是我想你们在文中注意的地方:
Merriam為本书所起的书名是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按一般英文语法和语意,用“a” of “b”时(“a window of that house”),它的意思是“something” of “b”(“那座屋的一扇窗”)。所以,“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的意思是“‘音乐’的‘人类学’”。更切体一些,是“音乐(研究中的)人类学(視野)”。这,在Merriam的全本书的书写中是十分清晰的。他本人从无意图视“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为学科之名;凡在书中提及学科的地方,他都用“ethnomusicology”。Merriam之后,西界在提及“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之时,用意也只是“ethnomusicology”研究中的人类学倾向/或关注。国内以Merriam的书名為Ethnomusicology学科的中文译名(“音乐人类学”),不但错用了英文语法和语意、歪曲了Merriam的原意,同时也把学科的音乐学属性消失了,因為“音乐人类学”已失去了“音乐学”三个字,成了“musico-anthropology”,把ethnomsicology归排成人类学的分科,与文化人类学(cultural anthropology)、社会人类学(social anthropology)等并列。这可是天大的混淆!虽然这个名称在中国已被接受,但我们不能不清楚其中之问题。而这问题是如何在中國形成的,恐怕除了对外语和原著的误介之外,还有类似你们刚看过的Nettl的文章之中所提及的一些非学术性的人為因素在作怪。
Preface, p. vii
Anthropologists approaching ethnomusicology tend to stress anthropological aspects, and musicologists, the musicological aspects.
Both groups agree, however, that the ultimate objective is the fusion of the two taken as an ideal inevitably modified by practical reality.
Merriam承认,音乐学和人类学的融合是一个“理想”(事实证明这是一个未必能实现的理想;参考Rice 1987),而該理想不可避免的会因為“现实”而需要“modified”(不如用 “negotiated妥协”更切体)。
Aims, p. 16
The aims and purposes do not differ markedly from those of other disciplines…. The ultimate interest of man is man himself, and music is part of what he does and part of what he studies about himself.
But equally important is the fact that music is also human behavior, and the ethnomusicologist shares both with the social sciences and the humanities the search for an understanding of why men behave as they do.
文化中任何一个因素都是构成“文化”的关键性组合,只是各学科所选的切入点(因素)不同,这些切入点便各自相应地成为各学科的直接研究对象,而其他同等重要的因素便成该直接研究对象的辅助。
2.田野技术(Field Technique)
1)定义:田野工作中数据资料收集的细节,如怎样正确地发挥报告人(informant)的作用,与被调查者关系的建立,休假时间对于研究者和被调查对象同样重要等。
这里我想插一段,2007年5月14日在中央音乐学院举行的“民族音乐学讲习班”的讲座,题为“田野工作方法和技术—民族音乐学田野工作中的社会与文化问题”(A discussion of field methods and techniques, and of social and cultural issues concerning fieldwork in ethnomusicology)。主讲人就是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布鲁诺•内特尔(Bruno Nettl)教授, 主持人张伯瑜教授,翻译Isabel Wong 教授。我没能听到这次讲座,我看的是上音的一个博士研究生齐江在中国音乐学网上发表的讲座笔记。
内特尔首先指出:“今天的讨论是我本人的反思,是田野工作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研究者和被采访对象的关系问题。”内特尔以他的切身经历入手,开始了问题的讨论。在内特尔和学生们的一次关于田野工作的讨论之后,人类学专业的学生们聚集在教室的后面喝咖啡并进行讨论。大部分学生是恭顺(deferential)的,但是一个带有西班牙口音的年轻人却愤怒地问内特尔:“你认为你现在所做什么?你认为自己可以随便去研究其他民族的音乐文化吗?”大约从1960年代开始这样的问题被越来越多地提问,在最近几年里民族音乐学家们不得不忙于着手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 诸如此类的问题有:我们对外国音乐文化的研究是否是一种剥削,是否会对他们以及他们的传统带来不利的影响,或者带来他们所不希望的后果?我们是否正在从这些音乐家身上赚取钞票?局外人可以想当然地研究局内人的音乐文化?并且局内人没有权力主宰自己的表达式?任何一个社会的民族音乐学家不应该拥有研究自己音乐的研究经费吗?我们(在北美和西欧)是否应该帮助每一种文化都去发展他们的民族音乐学?允许我们去研究他们文化的人们,是否有权利希望得到一些方式的回报呢?
这种种提问实际上隐含着目前研究过程当中的很多问题,其中包括人们之间的权力关系。少数民族与主流民族不平等的关系,知识产权问题,个体的人的问题,以及音乐文化是否有边界的问题——音乐是一种还是多种(is it music or musics)?——这恰恰表现了个人的和知识的诚实。研究者是否非常重视自己的操守,诚实地研究人家的音乐,是欧美民族音乐学家非常关系的复杂问题,归根结底可以说是民族音乐学研究中的“道德问题”。
人们常常说音乐是一种国际语言,其实很多人不这样认为。每一种文化都有一种音乐,有特定的音乐词汇,音乐语言。每个地方的人都愿意说“我们的”音乐和“她们”的,将自己同特定的音乐相关联并且注意局外人要对他们的音乐做什么。当内特尔教授到黑脚人部落去作田野工作的时候,一个黑脚人(Black Foot man )对他说:“嘿!年轻人,你在这里到底在做什么?”他明确地表示不欢迎内特尔研究它们的音乐,也不愿意厅内特尔的解释。在有些地方田野工作者被认为是间谍、探险者不公平的交易商等等。局内人常常希望他们的音乐传统得到维持,从而保护文化的完整性。
道德问题实际上遍及我们的工作。它聚焦于田野工作者与报告人(顾问)及教师之间的关系,但却有很多派生的关系,扩展到两种职业的关系,即民族音乐学和音乐家之间的关系;工业化和发展的世界之间的关系;富人和穷人的关系;一个国家和一个部落的关系等等。它包含了非常实际的问题,学者对于教师的尊重,付报酬的礼节等。
问题处理不好会引起很多不满,有些报告人(informant)以后不再与民族音乐学家合作。有些音乐家因为他们在没有被了解和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被录制,有些音乐家因为教学的表演突然出现在商业音像制品当中而沮丧,有的音乐家对泄露秘密的描写而生气。亚洲的学者担心他们无法得到他们自己领土的音像资料,但是现在却隔绝在欧洲的档案馆中。非洲的教授不满意,因为他们音乐资源丰富,但是没有现代化的仪器。西方的音乐学家来了后,录走音乐就不理他们了。经济政治发达的欧美国家(包括日本,中国也要加入了)得到别人音乐的好处。世界上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对田野考察着非常不满。
这个问题在民族音乐学的报刊上很少讨论,可是在民族音乐学的同事之间,却常常进行这种讨论。特别是在1970年以后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学会(SEM)建立道德委员会已经有三十年了,国际传统音乐学会(ICTM)有正式的处理这一问题的机关。也有一些对于年轻学者专门指导。斯洛宾(Slobin)1992年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富有思想性的总结,他总结为以下七种情况:一,发现希有的乐器不能不经过允许就发表;二,制作电影文献;三,录音拿到酬费,如何分给研究对象;四,调查是否得到允许?得到几个人的允许?能否代表社区的意见?五,邀请一位教师到美国旅行,其他的教师会不会生气?六,制作CD里边的内容是否得到采访者的同意?七,谈人家的音乐,我们的动机如何?
2)实地考察的四种技术
A.,民族志中记载的是否“真实”
B.场景研究(个案,spot study)
C.对研究对象的再研究(Restudy)
强调对研究对象变化过程的研究的意义(历史的视角)
Oscar Lewis(1953:466-72)提出四种“再研究”,
D.比较研究
3)书桌研究的三种技术
A.样本资料收集
设计研究计划(比如采访的表格,要明确如何运用)
Herzog“大宇宙小宇宙(style within style)”
B.录音
C.记谱
课堂讨论与曹老师的归纳:
提问:就Nettl举的“民族音乐学工作者不受欢迎”的例子,谈了自己在田野工作中的矛盾,如何解决不受欢迎的情况以及我们的研究的目的,到底能给研究对象带来什么。
曹本冶教授:
老师答:没有一个定论,实地考察有如日常生活中的“做人”,以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座标去待人处事。有的人以真诚求知的心、行去做实地考察,使局内人感动而给予资料,资料到手后仍一辈子感恩,这是一种作法。另外一种人,拼命想办法从局内人那里拿到他要的东西,到手后他头也不回的走了。所谓的人道主义精神,就是你怎样从心、行去面对你的研究对象。研究者是一个不速之客,人家没有邀请你,你便怀着自已单方面的目的去了,去问这问那,拿这拿那。所以,我们在这本身屬不平等关系的困境之中要时刻提醒自已,同研究对象建立一种“近平等”的、友好的、“人”的关系,而不是把研究对象当作是一个物件。这里的尺码宽度很大,因人而异。我记得,读书时候老师给我们看了一些文章,其中有一篇文章讲到有一个女学生去到一个部落做田野考察。起初大家都对她很友好,但后来得知她已经三四十岁但还没结婚,部落里所有的女人都不睬她了,都看不起她,认为这样的女人不好,没人要。这个女学生就很沮丧,回来跟她的老师讲了具体情况。她老师就跟她说,你太笨了,应该跟他们说你已经结婚了。但这是“骗”!
还有一个例子是有关一个澳大利亚的田野工作者,她研究一种土著族群中妇女的秘密仪式。她跟她们相处了很多年以后,那些人就把那些仪式里的歌都教给她了。若干年后,她回到那个地方,那些人已经不唱这些歌了。她就问她们为什么,她们说,我们已经把这个歌传给你,现在你是传人,只有你的唱。这使那个学者深刻体会到,她成了这个秘密的仪式传统的传人和歌的拥有者,为此,她从来没有发表过她这么多年研究的心血和成果。
这两个例子,一个讲费劲心思甚至用“欺骗”的手段去得到资料,一个讲研究者明白了学术研究的真正意义。与对文化真谛的认识比较,单纯为了满足研究者私欲的成果发表太微不足道了。你们看,这个尺码这么宽,你怎么样去选择,取决于你的良心。我一直认为,做学问,首先要学好做人,如果看不清这一点,这个学问没什么意义,做来干吗?
2) 曹老师的章节点评
让我们再看一下本章的结构:
Introduction
General and theoretical assumptions of the discipline
Method vs Technique
Method
3 pairs of dichotomy
research design (4 criteria)
6 areas of study
techniques
field techniques (4 types)
laboratory techniques (3 activities)
谢同学已把本章的内容做了描述,以下是文中一些我想你们特别注意的地方(红体字是我的评语):
Introduction:
pp. 37 – 39 General assumptions of the discipline: (1) approximate science “科学”者,便是“客观”,是自骗自的一厢情愿神话,; (2) field and laboratory; (3) concerned mostly of non-Western, non-literate music + European folk music; (4) field techniques differs from society to society, field method should remains the same in structure; technique为方法或技巧;method为方法学
assumptions pointing to “critical” problems in the field: (a) the discipline lacks a consistent field method; 学科至今仍处同样状态 (b) the discipline lacks cultural studies但北美民族音乐学在这之后的发展却是太多Merriam所谓的“cultural studies”,使学科成了人类学的屬地,失去了学科的音乐学identity; (c) studies tend to separate music from culture
p.39
Technique与Method,前者是“how” (or “what”),后者是“why”。 前者是操作性的,后者则具抽象理论屬性。
Method vs Technique Method 3 pairs of dichotomy
pp.41 – 43 3 pairs of dichotomy effecting research method and technique: (1) record and analyzing music or its comprehension; (2) extensive (macro) or intensive (micro) study; (3) study for its own sake or applied problem solving
Method vs Technique Method research design (4 criteria)
pp.43 – 44
Merriam提出的研究计划设置的要点为:(1) 课题的可行性; (2) 目的; (3) 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学; (4) 预的成果形式。
Method vs Technique Method 6 areas of study
pp. 44 – 48 6个研究范围:material culture, song text, categories of music, musicians, functions, creative activity
p. 48
所谓实地考察的“method”或“technique”,并非社会科学或人类学的专利。把它们置于日常生活的經验里,所谓的实地考察方法学和方法无非是人人都有的一般經验的延深。中国人十分讲究“处世之道”,对如何处理社会的复杂人际关系,我们早有一套道理。谢同学对Nettl就学界道德方面关注的引述,不免使我想到中国传统之中建立平等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reciprocity”(互惠)。这不就是方法学吗?
Merriam对“field”取的是狭窄定义;难道只有一撮人类学家所认为的、或在做的才能称为“field”或“fieldwork”?“Field”何在?“Field”必须是一个空间实体、还是它可以以其它形式存在?
Method vs Technique Techniques field techniques
pp. 50 – 54 Ethnographic “truth”, spot study, re-study, comparative study
Method vs Technique Techniques laboratory techniq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