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过去的实际民族工作中,对民族或族群具有被人为地从主观上加以构建的属性这一认识,业已含糊地反映在“照顾民族意愿”的实践之中。到1980年代,民族社会学界似曾有意将这种主观归属意识归入斯大林模式的民族定义所指述的“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俄语文献里的“共同心理素质”一词,原文为(на базе)общности……и психического склада проявляющегося в общности культуры,直译当作“(基于)……及表现于文化共同性之中的心理气质的共同性”。其中的склад一词,除“气质”外,还有“体格”、“方式”、“结构”、“风格” 等意思;它在此处与英语中的mentality、quality、constitution等语词意义相近;因此这个词被西方学者英译为 the common psychological make-up(共同心理构成)、 the common psychological constitution(共同心理特征)或者 thecommon psychological construction(共同心理结构)。有的中国学者把它解释为“共同心理状态”,认为“一个民族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风俗习惯、历史传统、文学艺术、宗教信仰以及民族风格等特点,都是这个民族的共同心理状态的具体表现”。也有人认为,共同心理素质可以被看作“民族特性的同义语”,但同一作者在另一处提到族群认同时,又说它“或者说[即]心理素质”。实际情况是,我们对“共同心理素质”一词至今无法达成某种明确而一致的界定。但是民族或族裔认同作为族体大众所共同拥有的一种集体归属意识的特定表达形式,却是能够清楚地予以辨认和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