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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齐鲁青未了    时间: 2011-2-25 17:26     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人民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杨成 李婧 田兴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在京闭幕。会议表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获得通过,将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作者: 竹林遗风    时间: 2011-2-25 22:17

是不是该欢呼一下?
作者: silver    时间: 2011-2-25 2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1年2月25日
作者: silver    时间: 2011-2-25 23:23     标题: 全国人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专题

http://www.npc.gov.cn/huiyi/lfzt/fwzwhycbhf/node_7734.htm
作者: 英古阿格    时间: 2011-2-26 11:47

好事一桩。
好事如何办好办实,落到实处,又是另一桩艰巨任务。
作者: wangxin    时间: 2011-2-26 12:17

我们终于有了法理基础了,终于有法可依了!可喜可贺!
作者: 车前子    时间: 2011-2-26 13:57

有法可依固然可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更值得期待。
作者: 竹林遗风    时间: 2011-2-26 20:35

如何在现实中贯彻呢?
比如这一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应该”开展“相关”的非遗教育,怎么开展?不开展怎么办?
作者: 张润平    时间: 2011-2-26 21:51

对于这个法的贯彻,我说实话,我没有丝毫的信心!
作者: 张润平    时间: 2011-2-26 21:56

国家赔偿法应该不亚于这个法,但是贯彻了几条,国民不可能没有记忆。不说了吧,太闹心了。
作者: 英古阿格    时间: 2011-2-26 23:17

有时感觉这些法例似乎为了填补空白而设立,至于如何起效似乎是将来的问题。橡皮图章何时才能硬起来呢?
作者: 孟令法    时间: 2011-2-27 12:26

没办法,此法来得太晚了,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象征物了
作者: 柳倩月    时间: 2011-2-27 13:43

得先好好学习一下政策~
作者: 施爱东    时间: 2011-2-28 02:41

恐怕也是一把双刃剑。
部分条款很成问题。
作者: 放牛班的课堂    时间: 2011-3-1 15:03     标题: 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需配套立法

中国新闻网 2011年03月01日 08:57 来源:法制日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需配套立法

  不能指望一部立法能够解决所有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一部基本法律,仍需要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落实,也需要与现有的法律相协调

  王云霞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在京闭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最终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获得通过,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此前公布的草案相比,该法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的规定,明确了境外个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报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增加了在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情况下可重新认定传承人、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履行相应义务等规定。这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作的专门立法,也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立法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制定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由于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和世代相传的精神纽带,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表现,也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各国都通过立法对文化遗产进行严格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规范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仅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有限的几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若干地方法规。不仅立法层次偏低,覆盖范围有限,而且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也明显不足。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全面有序地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建档、认定、宣传等工作,对各级传承人也给予充分的支持,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在现代化、城市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快速消失,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急需通过立法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不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工作是巨大的推动,也进一步健全了文化遗产法律制度,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且履行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的基本义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一个重大特色是对不同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而对其中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采取传承、传播等保护措施。这个制度的一个突出优势是能集中有限的保护力量,对急需保护或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优先保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形式,其中有许多瑰宝,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与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维护和平、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相背离的内容。这样做既能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积极因素,有效地避免其消极影响,同时,也贯彻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要求被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这从立法机关舍弃了最初设想的名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虽然名称上少了“保护”二字,但保护力量却更集中了,目标更明确了。

  当然,也不能指望一部立法能够解决所有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一部基本法律,仍需要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落实,也需要与现有的法律相协调。比如,该法虽然明确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却很难找到可以直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第6条就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该保护办法至今仍未出台,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带来极大的困惑。另外,与文物保护法的协调也将是一个重大问题。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节庆、传统知识等无形遗产,也包括与其相关的实物,而这些实物中可能包含大量的文物,该法第2条相应规定:“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但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同时适用两部相同级别的法律,这对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确实是一个挑战,对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协调能力也将是一个挑战。
作者: 放牛班的课堂    时间: 2011-3-1 15:04     标题: 专家:非遗法出台有望为“申报热”降温

中国新闻网 2011年03月01日 07:45 来源:中国青年报

  非遗法出台有望为“申报热”降温

  记者 王晶晶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终于有法可依。

  “非遗法出台后,最大的工作就是加强保护力度,以前是‘申报热’,现在‘保护’要升温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乌丙安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刚刚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首次明确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该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应对非遗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包括京剧等在内的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同时,我国已有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但近年来,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存在着“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曾任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河北省和湖北省督导组组长乌丙安发现,基层传承人普遍存在投入产业开发而放弃传承义务等问题,有的地区把申报名录作为打造品牌的手段,却很少兑现保护承诺;有的地区把文化遗产项目只做产业开发;在一些大型旅游景点,代表性传承人长期被旅游部门花钱雇佣在现场做各种技艺表演,很少进行技艺传承活动。

  据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介绍,文化部正在采取措施,引导地方将工作重点从申报转移到保护。其中包括严格把握标准,适当控制国家级名录项目数量,努力推进地方名录特别是市、县级名录的建设,使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形成合理的金字塔结构;并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对于确实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没有资格继续列入国家级名录的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

  “非遗法出台后,下一步工作就是加强保护力度,细化保护措施。”乌丙安说。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核心的就是对传承人的保护。据王文章介绍,2011年,文化部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津贴已从每年8000元增至1万元,“十二五”期间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还将加大。但我国非遗传承人生活状况存在着“冷热不均”的现象。“传承人有多种情况。有的老艺人、老传人简直是赤贫,但有的传承人很精英,这点钱对他们来说是杯水车薪,可对于一个背着箱子到处跑的基层皮影老艺人就很重要。非遗法出台后,应该细化对传承人的管理。一个法的出台不一定就能十全十美,还要靠执法过程中的完善。”乌丙安说。
作者: 放牛班的课堂    时间: 2011-3-1 15:33     标题: “非遗”保护已有法可依 立法工作历时十余载

  张慧

  2011年02月28日08:2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我国文化领域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月25日获表决通过。“非遗”保护终于有法可以。

  “非遗”立法有必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我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创造,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是中华文脉的重要象征,也是发展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据文化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由于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非遗保护已跃入世界前列。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名录项目;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认定并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其中28个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大大增强。

  但同时应当看到,非遗保护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在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的步伐加快,源于农耕文明、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遗,生存土壤及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冲击,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亟须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保护制度。近些年来虽然已经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全国性立法仍然十分急需。

  立法工作历时十余载

  早在20世纪90年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等进行调查后,就曾向文化部提出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2年8月,文化部经过反复论证研究,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随即加入。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公约接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决定由文化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对原有的文本加以修改和补充,成熟时,提交国务院审议。

  2005年开始,文化部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草案送审稿,于200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去年6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会议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月25日获表决通过。

  这部法律什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6章45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本法的调整对象,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保存、保护,规定了保护的原则;第二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非遗调查的职责,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遗调查做出了规定;第三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规定了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政府层级、程序规范以及对名录项目的各种保护措施,并确立了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制度;第四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确立了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和支持措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宣传非遗、鼓励支持相关科研活动、设立专题博物馆和传承场所等,以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教育、传播非遗方面的责任等。此外,第五章还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化部有关领导人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作者: 放牛班的课堂    时间: 2011-3-1 15:40     标题: “非遗”保护,有“进”有“退”才能有活力

□ 本报记者 钱丽花

《中国民族报》 2011-3-1

  近日,文化部表示,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检查,对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的将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这一退出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的“非遗”传承保护工作将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

  虽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晚,但在短短的几年间里,却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国家级和世界级的“非遗”项目数量迅速增长。但与轰轰烈烈、热闹非凡的“非遗”申报工作相对应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更多地是把“非遗”看成一个提升地方形象的广告、一种发展地方经济的资源。

  在多年的采访工作中,一些地方在“非遗”保护方面“重申请轻管理”的现象也屡屡让记者感慨。比如某少数民族的一项传统手工艺被申请成为“非遗”项目,然而,相关传承人却告诉记者,申请之时,当地有关部门怀着非常大的热情帮助其收集资料,到各地搞宣传活动,并资助他开展相关的传承工作等等,然而,等申请成功了,每年也就是给他一定的传承资金,对于其他一些传承工作需要的支持就不那么热心了。

  而更多的地方政府则是将“非遗”项目当做是一项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资产,过度地开发、不恰当地开发,将“非遗”项目当做商业手段来获取旅游收入,这种行为正侵蚀着“非遗”文化本身。比如,有些民族地区的旅游景区的工作人员穿着民族服装、向游客兜售着一些所谓的“非遗”项目手工艺品,然而,事实上,这些不过是机器制造的廉价仿制品。

  的确,许多“非遗”项目拥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对其加以开发利用,能够让其更好地得以传承,但不能忘记的是,申遗的第一目的还在于保护。如果本末倒置,那么申遗就会成为一场逐利游戏。不仅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加速破坏“非遗”文化。

  这种“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除了无法可依,执行、监管主体不明确,“非遗”保护单位的保护意识不强、自觉性不够等因素之外,缺乏“非遗”项目的退出制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有关部门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为“非遗”保护工作加上了这道“紧箍咒”。

  在记者看来,“非遗”项目建立退出机制,至少有以下益处:首先,打破一些地方政府一旦项目申遗成功,即可“一劳永逸”的思想。在申遗成功后,能够对相关部门具体的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包括促使其对“非遗”保护的持续性关注和支持、将有限的专项资金真正用到“非遗”保护上去等等。

  其次,有利于纠正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将“非遗”项目当做“摇钱树”,只关心其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其内在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的错误思想。即便部分地方和领导主观上仍然将“非遗”项目当做一种经济资源,但考虑到希望能长久、可持续地开发利用这种经济资源,客观上也会重视其传承和保护工作。当然,这还有赖于“非遗”退出制度的具体规定对其的约束。

  有“进”有“退”才能更有活力,基于目前盲目申报、功利化申报“非遗”的现象,理性、科学地保护“非遗”文化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在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着手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退出制度和惩罚措施,无疑是为“非遗”保护工作注入了理性和科学的“基因”。
作者: silver    时间: 2011-3-1 15:44     标题: 回复 15# 的帖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还为贯彻该《公约》出台了一部翔实的《业务指南》(Operational Directives),可视为《公约》的操作细则,可以借鉴的。

相关文件如下: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文版:[attach]15936[/attach]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文版:[attach]15937[/attach]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业务指南》英文版:[attach]15938[/attach]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业务指南》中文版:[attach]15939[/attach]
作者: oeskins    时间: 2011-3-2 11:25

支持!支持!还是支持!
作者: 大高    时间: 2011-3-3 22:17     标题: 非遗保护入法 代表性传承人补贴每年增至一万元

中国网北京2月25日讯(记者 陈维松)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闭会,会议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保护传承人是最核心的保护,所以在保护传承人方面应该说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扶持保护的措施。国务院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时也公布了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但是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是由文化部公布的。
    王文章说,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公布之后,国家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经费补贴,补贴是比较高的。从2011年开始,每年增加到1万元经费补贴,在我国家补贴中是较高标准。同时文化部和各省文化部门等机构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在建立传承基地、工作室、受徒、培训方面都给予了扶持。
作者: 风林火山    时间: 2011-3-4 20:18

总之是要顶一下滴
作者: 林中路    时间: 2011-3-6 11:11

和立法保护爱情的难度差不多
作者: 林中路    时间: 2011-3-6 11:14

应该把“官员不腐败”(“清官文化”)当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起来,功德无量啊
作者: createhn    时间: 2011-3-6 11:34

一部法律的颁布说明了国家对这个领域的重视,当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是它的探索期间,有法可依是好事,现在我们还有很多问题在我们的实践中无法用这部法律解决。
比如,河南灵宝的骂社火,在没有政府的参与下,它活着;当它被申报非遗后,它还活着吗?老百姓认为,既然政府重视了,那一切开销都由政府买单,政府不报销我们不进行。现在是如何把一样有价值的东西申报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我们还有一个问题是,把那样东西定位后,它面临的路又是什么样呢?
作者: cfngroup    时间: 2011-6-7 2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作  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 编著

出 版 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2011-3-1

版  次:1
页  数:248
字  数:229000
印刷时间:2011-3-1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印  次:1
I S B N:9787802198258
包  装:平装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附则等。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与措施】
 第四条 【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
 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的责任】
 第七条 【工作主管部门】
 第八条 【人民政府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
 第九条 【全民参与原则】
 第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 【政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方法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信息】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调查的要求】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调查的要求】
 第十六条 【调查活动中的禁止性规范】
 第十七条 【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
 ……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附录
作者: 英古阿格    时间: 2011-6-7 20:44


执行细则必须跟上,不然徒有法律之名了。
作者: 张贺    时间: 2011-6-8 13:30

好的开端!非遗健康的发展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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