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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林和生]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08-9-7 03:09     标题: [林和生]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

作者:林和生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06/01  
  
    2005年3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12月又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设定为中国“文化遗产日”。我国终于有了以国家行政手段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刚刚起步,缺乏经验,如何借鉴别国的有效方法,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本文的主旨,是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成绩较为显著的日本做一些介绍,以期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一、日本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立的法律保障
     凡是到过日本的中国人,大概都不会有抵达陌生国度的感觉,因为在你的身边总能时时处处感受到一点似曾相识的文化。例如在节祭日里,能看到正月在普通家庭的门前插有松枝,三月三日在公园里举行曲水宴的仪式,八月十五日古筝、三弦等音乐团体在公众场合举行的演奏会,以及普通市民免费体验茶道艺术的场景。日本这些非物质的传统文化都和中国的传统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什么作为外来文化传入日本的这些非物质的传统文化和技艺,日后能在日本作为自己的传统文化比较好地保存下来了呢?
     日本民族善于学习外来优秀文化,同时又善于保存优秀文化传统。虽然这和它孤立于太平洋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自然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与国家的重视也是分不开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在日语中被称为“无形文化财”。早在1890年10月,日本明治政府就依据皇室的意愿,模仿法国的艺术院(Academy)制度,以保护美术家和奖励创作艺术作品为目的,制定了“帝室技艺员制度”(高柳光寿、竹内理三编:《角川日本史辞典》第650页,角川书店1981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废除了《国宝保存法》(1929年3月制定)、《重要美术品保护法》(1933年制定)的基础上,于1950年5月30日重新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不断修改完善至今(最新改订日为2004年6月9日)(《角川日本史辞典》)。
     《文化财保护法》是一部综合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其中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埋藏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重要文化景观”、“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等项目。
     日本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是指“演剧、音乐、工艺技术以及其他的无形文化的产出品,对国家来说在历史上或是在艺术上具有较高价值的东西”(《文化财保护法》),具体的就是指歌舞伎、能乐、文乐(木偶净琉璃戏)等,以及艺能(音乐技能)和陶艺、染织等工艺技术。而且该法还规定,对被指定的无形文化财进行保存和实施记录整理,以及对传承者进行培养等经费的支出,要由公费负担一部分,并在此基础上还建立起了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技能保持者”制度,即所谓的“人间国宝”制度(在《文化财保护法》中,并不存在“人间国宝”一词,而是媒体宣传采用的大众化语言,被认定者自身也并不认同。法律认定保护对象的正式名称是“技能保持者”)。
     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对象,主要是指无形的“技巧”或“手艺”。在指定的时候,比如音乐艺术方面的“能乐”、“民谣”,工艺技术方面的“陶艺”、“染织”等无形的文化产出中,被认为是重要的技艺,就可以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对拥有这些重要无形文化财技能的个人或团体(技能保持者),也同时给予认定(而非指定),即认定为前述的所谓“人间国宝”。在认定之际,又分为三种形式:对具有高度技能的个人进行认定,称为“个别认定”;对两人以上成为一体共同表现的技能保持者进行认定,称为“综合认定”;对技艺表现上缺少个人特征,且属多人共同表现从而形成一体感的整体技能保持者进行认定,称为“保持者团体认定”。
     《文化财保护法》规定的在全国范围内不定期地选拔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技能保持者的制度,历经半个世纪,至今已诞生了360位“人间国宝”(《朝日新闻》2006年3月18日第1版)。日本文化厅对这些“人间国宝”支付特别扶助金,其年金额达200万日元(约14万人民币),以鼓励他们不断提高技艺和悉心培养后继传承者。与此同时,文化厅还对技能保持者(人间国宝)所属团体,或技能保持团体培养后继传承的事业,也进行资金补贴。
     不仅如此,除日本政府的有关法令和措施外,日本各地方自治体,即县、市、町、村各级政府,也根据日本政府的《文化财保护法》,先后都制定了“指定无形文化财的技艺保持者及保持团体的认定基准”法案,加强了各地方对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意识。比如,东京都和京都府分别于1977年1月和1982年12月率先制定了前述的“基准”。另外,日本政府每年还要公布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件数”和保持者的“认定数”。主要分为“演艺部门”和“工艺技术部门”两大类。每一类又细分为无形文化财的“指定件数”和无形文化财的技能“保持者数”两项。从而使政府能准确地掌握无形文化财的综合保护情况。
     以上的事例,说明政府的重视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这就是日本之所以能够比较好地保存传统文化的秘诀之一。

     二、日本民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方法
     下面以音乐部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简单地介绍一下日本民间是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论语·阳货》中提到的“雅乐”,在中国古代曾极为盛行(在唐代,“雅乐”是儒教的祭礼乐。它又可细分为用于宗教礼仪的“雅乐”和用于飨宴的“宴乐”两类。前者为“正乐”,即“雅正之乐”;后者为“俗乐”,吸收了西域少数民族的“胡乐”成分)。大约在平安时代(公元9世纪),唐代的雅乐就传到了日本,成为日本的宫廷音乐。随着雅乐传入日本的还有大量的琴(古筝)、尺八(箫)、琵琶、三弦、笙等乐器(据古筝研究者的推测,古筝、尺八、琵琶、三弦等乐器最初传入日本的时间,大约是在公元8世纪的奈良时代)。其实物证据就保存在奈良东大寺的正仓院中。其中如“四弦琵琶”,以及现在唯一传存于世的“五弦琵琶”等都保存得完好如初(米田雄介、儿岛建次郎:《走向正仓院的道路———天平的至宝》第104~105页,雄山阁出版社1999年版)。即便是在今天,琴、尺八、琵琶、三弦、笙等乐器,依然是日本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而“雅乐”,历千百年之久仍旧是现代日本皇宫的传统音乐。日本学者研究认为,中国唐代的“雅乐”现今只能在日本的“雅乐”中欣赏得到。日本民间是以什么方式如此完好地保存了古代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呢?笔者试图以流行于民间的各类乐器学习班为对象,来剖析解明这个问题。
     以“琴”(古筝)为例。“琴”在日本民间有各种流派,主要分为“山田流”和“生田流”两大派。两大流派之下,全国又分为无数的分支派别。例如“生田流”中又以东京的“宫城派”和大阪的“日本当道会”最为有名。而在“宫城派”和“日本当道会”之下又有难以数计的小流派,各个流派又都在地方设有分会。另外,传授技艺的教师有教授、准师范、师范、大师范和最高师范的等级之分。每年全国都有晋升级别的考试(春秋各一次),只有取得资格认定的人才能收费带徒。而传授者本人每月两次要到称为“家元”(流派的首领)的道场(练习场)进行“稽古”(即练习)。“家元”是各流派的鼻祖继承人,其身份是世袭的。与中国京剧中的“梅派”、“谭派”、“马派”及其传承人极为相似,不同的是,中国已没有了血缘的传承机制。从事技艺传授的教师多为终身职业,但也有兼职者。随着时代的推移,现在技艺教师的知识结构较之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多数人具有大学学历,有的还具有音乐硕士、博士学位。有了这么一支较高专业水平的技艺教师队伍和严密的民间组织结构,传统音乐的传承也就有了保证。
     其次,各传统乐器流派,每年还要定期举行数次以技艺教师或学员为主的“发表会”,即在正式的剧场或公众场合举行公开免费的各流派传统曲目演奏会。具有高级别称号的大师们,则举办售票的公演。这些演出,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使普通国民能经常感受到传统文化的气氛,从中领略传统技艺的优雅。
     正是在这种弥漫着传统文化氛围的大环境中,激发了人们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感。这就是为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在日本经久不衰地保存下来的又一秘诀,即群众的认同基础。
     振兴中华,不仅仅是指经济实力的增长,更包括文化上的复兴,二者缺一不可。伴随着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地发展及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在借鉴别国有效经验的基础上,相信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一定会取得长足的进步。
作者: 英古阿格    时间: 2013-6-20 22:33

非遗更多作为地方知识而存在,日本经验中地方的主体性、自主性方面不乏可借鉴之处。
作者: 英古阿格    时间: 2013-6-20 22:34

顶一下最老的旧帖。
作者: 土家寨子    时间: 2014-4-13 15:26

到底我们该怎样呢?如果不和经济联系,就没有必要的财政支持,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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