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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南亚研究】龙晟|泰国国王宪政地位的流变

【东南亚南亚研究】龙晟|泰国国王宪政地位的流变

1932年6月24日,泰国留学欧美的学生在与其利害攸关的亲王与一些海陆军军官及文官的支持下,以“人民党”(Khana Ratsadom;People’s Party) 名义发动了一场不流血的政变,结束了泰国的君主专制,以君主立宪取而代之,开启了泰国宪政之门,正式将西方的民主制度引入泰国。此后,泰国国王在充满乱象的宪政历程中不遗余力地扮演自己的角色,不断推动泰国宪政事业缓慢前行。从泰国宪政的历程来看,泰国国王在不同的时期所充当的角色也各不相同,依其在宪政中所起的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宪政附属者、宪政影响者和宪政幕后操纵者。

一 作为宪政附属者的泰国国王



泰国国王作为泰国宪政附属者主要是在宪政发展的初期,这与其自身地位与影响力密切关联。早在1932年的“六月革命”时,拉玛七世(Lama VII)就拒绝对政变发动者予以反击,主张通过谈判达到妥协,以避免流血事件,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全。政变后,泰国国王在致政变领导人的信件中表示愿意接受政变者的邀请返回曼谷担任宪法体制内的君王,之后,泰王签署了一份由“人民党”草拟的“临时宪法”。临时宪法规定最高主权属于人民,国王保留的权力只有赦免权和法律修正的提案权,不再实际负责行政,而由泰国国王任命国会领袖为内阁总理实际负责行政,泰国国王是虚位的精神领袖,由此观之,泰国国王属于虚位国家元首。此后,根据泰国1932年永久宪法
规定,王族不得担任议会或国务会议的任何职务;所有未明白赋予国王的行政权力都由国务会议享有,而国务会议则向人民代表议会负责。

泰国从1935年到1945年间由总理摄政,期间拉玛七世远赴英国治疗眼疾并在海外宣布退位,亚南陀(Ananda Mahidon)继位,号称拉玛八世(LamaⅧ),拉玛八世当时在瑞士留学。1946年6月拉玛八世被暗杀之后,拉玛九世(Lama IX)普密蓬(Bhumibol Adulyadej)继任。1947年11月,普密蓬即位才一年左右,泰国军方就发动政变,因在二战中附逆日本侵略者而一度失势的军界强人、陆军元帅披汶·颂堪(Phibun Songkhram)再度得势,刚建立不久的宪政就被军政独裁专制所破坏,形同虚设。因此,王权在拉玛九世继位后并未得到增强,对此,拉玛九世深有感触: “当我试图张开嘴巴提出一些建议时,他们总是说我不知道任何有关国家的事情,于是我便闭嘴了。”

拉玛九世于1951年12月回国,此前因身在瑞士,故无法也不可能对泰国宪政发生实际影响,而回国之后即刻正式公告1932年宪法恢复实施,透露其欲重振王权的信息 。可是,毕竟拉玛九世刚刚登基,而且泰国国王仅仅作为国家统一的象征,因此,泰王对泰国宪政虽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这种影响并不明显。泰王拉玛九世初期的政治角色仅存留于文化心理层面,在军事政权上,军人仍然必须依附泰王权威以凸显其统治的正当性,泰王在社会文化领域的威望对军人发动政变或干涉政治形成一种“心理上的制约” 5 。但此种制约作用也极为有限,比如,在披汶政权统治时期(1946—1949),拉玛九世就无法对政治事务发表意见,同时,对于频繁发生的政变,国王也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

然而,为了国家的稳定和王室的永久存续,当时的泰王希望政变的支持者给予泰国国王如君主专制时期所享有的绝对影响力 。而实际上,尽管成功后的政变发动者大多会寻求国王的谅解,以使政变行动及其结果获得正当性,因为国王的认可就意味着事后人民对政变的认可,但是此种要求国王宽恕或赦免的行为并非代表政变者认同泰王角色的权威,而只不过是显示其对泰王的尊重而已。泰王作为宪政附属者的形象没有改变。

二 作为宪政影响者的泰国国王



20世纪60年代左右,泰国军事威权体制逐步形成,泰国国王在宪政中的影响也逐渐增强。然而,国王的作用还不足以达到支配性地位,国王开始凭借其实力对政变采取有选择的反应,以获取当时政权执掌者对应的某些承认,此时,泰国国王与操控权力者相互妥协。泰国国王这种作为宪政影响者的角色在其与军事强人沙立(Sarit Thanarat)政府的关系中表现得淋漓尽致。1957年2月沙立发动政变,迫使其宿敌警察总长乃抛与因选举作弊而招致民众抗议的披汶流亡海外。沙立执政后,出于为自己执政取得“正当性” 的需要,提出“民族一佛教一国王”三位一体的口号,作为国家精神信条,期待获得拉玛九世的支持,同时建构在泰国有着悠久历史并为民众所认同的家长主义统治形态,以推动经济发展,给予人民更好生活,并合理剥夺人民政治权利以实行极权统治。沙立甚至认为,尽管根据1932年宪法规定属于“临朝而不理政” 的虚位元首,泰国国王除了象征性的地位之外,还应当具有实际的统治权力。

1958年沙立再度政变,依然上演与国王彼此妥协的场景,为其废除宪法、解散国会、禁止民众参政披上合法外衣提供支持,并借此恢复泰国历史上曾经盛极一时的家长制传统。由于此次政变获得了泰王的支持,泰国在从1959年到1973年长达13年的时问里处于相对稳定时期。此后,拉玛九世与沙立之间形成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紧密关系。沙立认为一个广受人们爱戴并拥有实际权力的泰国国王符合国家及其个人的利益,故废除了1932年以来实行君主立宪制而加于泰国国王的诸多限制,泰国国王自此也享有更多的权力,对泰国政局的影响力也逐步提升¨ 。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泰国国王在与政府的妥协中更体现其主动性,一改以往在政变中消极无为的状态。1972年他依(Thanom Kittikhachon)在军人支持下发动政变,组建全国行政委员会,其子任秘书长,自己任主席,后来自己又兼任总理和国防部长。泰国学生与文人政府认为此次政变纯粹是为了满足军方领袖的私欲,故举行示威反对。

1973年6月学生成立“全国大专学生中心”,并举行示威,抗议9名蓝甘杏大学(RamkhamhaengUniversity)学生因撰文批评他依政变而遭逮捕和退学处分,最终以9名学生复学和蓝甘杏大学校长辞职而告终。1973年10月政府逮捕包括舍拉育等9名曾经撰文批评政变学生在内的13名反政府激进分子,泰国国王运用其影响力促使军方与学生谈判,并任命前法政大学校长杉也出任总理,迫使政变始作俑者他依和普拉帕出国以平息事件。

在此次被称为“十月革命” 的事件中,泰国国王似乎摆脱了以往宪法所界定的国王“统而不治” 的形态,一改以往仅仅作出谨慎的选择而且多半处于附属地位的作法。国王如是说, “如果一个国家的领袖不好,他就会被迫成为一个橡皮图章,反之,人民就会尊重他并请求他的意见;我为何取得民众的尊崇,因为我从不使用你们所描述的那种权力;假如国家有法律人民就遵守法律;如果没有法律,那么我的意见就会被参考。” 自此,泰国国王改变其作为“受军事政权保护者” 的角色,再度正式成为政治权力正当性的来源¨ 。泰
国国王此时已经成为泰国一股无与伦比的力量,并说什么人民就相信什么,这对泰国的影响极为深远。

三 作为宪政幕后操纵者的泰国国王



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泰国国王对泰国宪政的影响更为广泛与深入。泰国国王对泰国局势的干预开始具有选择性,并逐渐成为左右泰国宪政发展的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甚至是政变成败的关键。

1981年4月陆军副司令桑特(GeneralSant Chitpatima)和“少壮派”军官联合发动政变,理由是反对普瑞姆(Prem Tinsulanond)身兼总理和陆军总司令,尤其是企图延长其陆军总司令任期。政变后,国会被解放,并成立革命委员会。由于政变准备不足,且未得到多数人支持,效忠普瑞姆的政府军迅速结束了此次政变。此前,国王对到皇宫请辞的普瑞姆更是予以慰留,国王甚至表态,目前不是发动政变的时候。而参与政变的马依上校同样认为:“我们的力量足以战胜政府军,但是损失会很大;倘若我们输了,我们会付出很大代价;如果我们赢了,我们则会被谴责破坏君主制度。”

1985年“少壮派”再度发动政变,普瑞姆政权除了面对军队派系和党派的威胁之外,还要面对来自泰国王室所青睐的阿契的挑战。由于普瑞姆的政治操作是以获得泰国国王的支持为核心l161,故在国王意图未昭示天下之前,普瑞姆竭力谨慎行事,避免与阿契正面冲突和决裂,正因如此,普瑞姆再次度过危机。普瑞姆以下的表白折射出其中奥妙:不介人军队派系纷争,更远离军事独裁;以公正立场安排军务和以宽容态度处理政变;致力于对国王的效忠,而不是对他自己(普瑞姆)的惟命是从 。

1991年2月泰国军方发动政变后,在国王支持下由军方组成“国家和平维持会议”,该机构成了国王监督政府运作的组织,并准备于1991年11月通过新宪法,1992年3月举行大选。泰国国王就1991年宪法草案表态,该宪法内容是合理的,应该尽快通过,至于“合理的” 内容可以在民主制度下修正,以避免国内政局再度陷入不稳定之中。而拉玛九世对1991年政变的解释更耐人寻味:当宪法废止和国会解散,人民的付托就自然会来到国王身上¨ 。

到了20世纪9O年代,泰国国王对本国宪政走向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并逐渐从台前走向幕后,作为影响泰国宪政的幕后操纵者,这在“黑色五月”事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1992年3月举行的泰国大选中,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获得半数以上席位,最终苏钦达被提名为总理,这一任命遭到来自詹隆(Chamlong Snnuang)所纠集的数十万人的抗议。抗议者要求缺乏民意基础与正当性的苏钦达下台,同时提出修改宪法,增列总理必须具有民选议员资格的规定,以使宪法规定的内阁制名副其实。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最后爆发冲突,这就是著名的“黑色五月” 事件。

泰国国王及时出面介入双方冲突,在皇宫召见了詹隆和苏钦达,首先告知双方此事的严重性,如果事态继续发展下去,国家将蒙受严重损失,进而要求双方保持克制,并承诺对此事件的任何一方实行特赦。据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苏钦达同意释放被捕者且修改宪法,詹隆则以停止抗议活动作为回应。同年5月,苏钦达辞职,同时通过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总理必须具有民选议员资格。泰国国王委任安南德出任过渡时期总理。至此,泰国国王以其在宪法之外的“无形之手” 化解了“黑色五月”事件所引起的泰国宪政危机。

泰国宪政自1991年政变之后度过相对稳定的15年,2006年9月泰国军方又一次发动了政变,使泰国宪政制度的前景重新变得扑朔迷离。在此次政治危机中,泰国国王普密蓬也再次扮演了微妙而关键的角色。泰国看守内阁总理他信·西那瓦在与国王会晤之后,宣布将不在新一届政府中担任总理职务,以实现泰国社会的和解。此外,他信曾公开表示,“没有人能够让我下台。但只要国王说一句话,我将立即辞职。” 泰国国王此次介入政治使得泰国宪政之路又一次明晰起来,随后,在军人政变政府主持之下颁布了泰国现行宪法,即2007年泰国宪法。

四 泰国国王角色流变的原因



泰国宪政始于1932年的“六月革命”,至今达七十余年,而在此期间的泰国宪政却反复陷入“恶性循环”泥沼之中。这一循环通常因政变而开始,一般是成功的政变导致宪法被废除、议会被解散、政治参与被禁止;同时,军方重建某种形式的宪政架构与议会运作使自己执掌权力合法化,任命多数国会议员并牵制行政部门;文人与军方短暂的蜜月期之后,随即发生宪政危机,并为下一次政变创造条件。而在此种情况下,泰国国王就成了这个循环过程中的主宰者 。

然而,泰国国王在泰国宪政中的地位在不同时期却有显著变化,从宪政附属者到宪政影响者再到宪政幕后操纵者,折射出泰国宪政生态所特有的风景。在这一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鲜有的宪政风景中,泰国国内的各派政治势力同台竞技,各有输赢,而唯独国王巍然不动,似乎是泰国政治舞台上的“不倒翁”。泰国国王的这种角色是由泰国历史与现实的众多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决定的。

首先,泰国国王在泰国宪政中角色的流变离不开泰国历史上长期以来秉承的家长主义文化传统。实行宪政之前的泰国与亚洲其他国家一样属于君主专制的封建国家。泰国最早的独立王朝素可泰王朝实行父权主义统治,国王被视为民众之父,国王与民众之间为“主仆”关系,即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之后的大成王朝超越素可泰王朝以家长主义特征的专权统治,将国王视为神的化身,实行政教合一,国王不仅是世俗权力的最高执掌者,而且是人民精神世界的领袖,国家、人民、土地均被视为属于国王所有的私产,各级官僚也不过是国王实施统治的工具,将国王所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推到极致。18世纪中叶开始的曼谷王朝尽管逐渐降低了君权神化色彩,但依然未能超越家长主义的治理形态。这种父权主义和等级制度的传统观念容易形成下级服从、依附、效忠上级的秩序,进而形成全民以国王马首是瞻的极端局面,为日后泰国国王在泰国宪政中的角色埋下了伏笔。军事政变者沙立就指出,“家长制”是一个深深蕴含泰国价值而且必须予以实践的传统原则,而“家长制” 意味着在国家这一大家庭内各级政府官员就如同家中的兄弟姊妹一样互相照顾。

其次,泰国国王这一角色的流变与泰国国王自身定位有着不可忽视的关联。泰国国王对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在泰国兴起的政党政治有着某种“本能”的偏见,认为政党不仅没有使泰国国民形成更多的共识,反而导致民众对立,另一方面国王对泰国历史上盛行的威权政治却有着先人为主的偏好。对此,他有如下表白: “如果独裁者是一个好人的话,它可以为人们做许多事情,如同墨索里尼一样可以为意大利人民做许多事情。” 在泰国逐渐展开的宪政现实过程中,泰王这种角色定位往往在频繁发生的军人干政中得以展现。在泰国君主立_宪政体下,由于军人信仰泰王是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军人可以通过“尊崇泰王,推翻腐败政府”的宣示,塑造出政变的正当性。

再次,泰国宪政发展中政党软弱,难以承载推进泰国宪政的重任,这必然要求国王透过其角色的流转在某种程度上去弥补政党政治的缺失。泰国政党体系的缺陷与政党政治的空洞化是泰国政治制度最大的障碍。包括泰国在内的东南亚各国政党无法发挥一般西方政党的功能,其主要原因在于未能克服一个基本问题:政党无法将统治阶层与一般民众有效地连接,政党在政治参与方面的作为不足以推动政治制度化,却足以在统治阶层中造成分裂。自1932年以来,泰国政党主要建立在政治领域的“主从关系”上,政党组织不完善,政党纲领和政见议题被漠视,政党路线以领导人的意志风格为基础。而泰王在实行宪政之后,逐渐成为泰国一股无与伦比的力量,国王说什么人民就相信什么,反之亦然,这对泰国的影响极为深远。然而,泰国国王并不关心政府的具体运作,他只关心人民的需要。由此可见,泰王在宪政中的角色转换有效地加强了统治阶层与民众的联系,有力化解了统治阶层的分裂,弥补了政党软弱所带来的不足。

最后,泰国国王这种角色流变更是宪法与法律工具主义倾向的结果。泰国从1932年开始转型为君主立宪政体,即限制泰国国王的权力。泰国1946年宪法规定,国王为国家元首,不享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属于国会、各级法院和内阁,国王则依据宪法条款通过国会、部长会议和法院行使主权;泰国国王提名最高行政首长即国务总理,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通过后,奏请泰王任命。而此后颁行的宪法却逐渐转向,比如,1997年泰国宪法就规定,国王是泰国民主政体的国家元首、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宗教的最高守护者;同时,泰国国王还是至高无上备受尊敬的人,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罪名或行为指控国王,甚至于法院的判决也是以国王名义作出的。宪法还规定,当现行宪法在适用个案时尚没有所适用的条款时,应当根据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政体的宪政实践裁定,这意味着国王能在适当时候充当最后裁决者。另外,泰国宪法所规定的大不敬罪( s e m~est6)是宪法工具主义倾向的集中体现。泰国刑法第112条规定了大不敬罪,规定毁谤或侮辱、威胁国王、王后、王储或摄政者,构成对王室的大不敬罪,处3年至l5年徒刑。宪法的这一规定还辅之以刑法措施,为泰国国王处于优越与至高地位提供了根本法和部门法依据。因此,任何有关王室的评论都有可能被解释为对王室的不敬,甚至被视为是对抗国王。泰国著名异议人士萧苏乐(Sulak Sivaraksa)就于1 984年因“蔑视泰王”罪遭到起诉而锒铛入狱。

有学者指出,正因为对宪法权威的冷漠、对政党政治的厌恶、对军事政变的暧昧以及对威权统治的支持,泰国国王是泰国宪政恶性循环的温床。泰王却为泰式民主作了如下辩解:泰国不需要任何形式的外国民主,而是要致力于创造泰国形式的民主,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来支持这一决定,因为泰国拥有自己国家的文化 。也许综合上述正反两面的观点来解读泰国的君主立宪制为什么与英日等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大相径庭才是较为妥当的。

原文正式发表于《东南亚研究》20110年01期,限于篇幅,删除了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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