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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中国民俗学会章程》及其修订

【讨论】《中国民俗学会章程》及其修订

【按语】第七届民俗学会代表大会即将召开,查中国民俗学会网站,关于学会的章程只有1999年的学会章程,而没有2002年、2006年的章程。章程是学会的大法,应该照章办事。但是学会近些年的活动,很少按章程行事,甚至寻找章程而不可得。代表大会的一项议程是修改章程。这是大事,应该很好研究,特别是要召开常务理事会研究,不可马虎行事,只用秘书处的一纸开会通知代替,为此,在论坛上重新贴出1999年的章程和我在2002年会议上的修改章程的报告,如果觉得有必要,请秘书处将2002年和2006年的章程放在论坛,供大家讨论。



中国民俗学会章程

(1999年5月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中国民俗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olklore Society,缩写为CFS)。
  第二条 本会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是群众性的和非赢利性的民俗学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为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丰富世界文化宝库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师范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搜集、整理、研究我国现今仍然传承和流行着的民俗及文献上的资料。
   (二)加强理论民俗学和应用民俗学的研究,以增进民俗学的社会功能。
   (三)编辑出版民俗书刊、图录及资料,翻译、评介国外民俗学著作。
   (四)通过举办培训班及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培养民俗学人才。
   (五)组织学术讨论,促进学术繁荣,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体系。
   (六)积累民俗资料,举办民俗展览。
   (七)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参加世界民俗学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民俗学的调查、搜集、整理、研究、编辑、教学、评论、翻译,提供或保存资料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会员2人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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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草案)的报告


  作者:陶立璠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2-07-18 | 点击数:1425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民俗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的委托,现就本次代表大会将要讨论通过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草案)所做的若干修改,特做如下说明,并提请大会审议。

  经1998年12月26日中国民俗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9年1999年5月30日经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曾刊登在《中国民俗学会会刊》第9-10期上(以下简称1998年章程)。这个章程共六章二十四条,集中反映了我会在组织建设方面的特点和所取得的成绩,应该说,在当时情形下它是符合我会实际的。

  1999年3-4月间,为配合国家整顿社团和重新进行社团合法登记工作,学会秘书处在向民政部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种材料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参照民政部提供的“章程范本”对1998年章程予以必要的修改。学会秘书处曾就此事专门请示了以故的钟敬文理事长,并经中国民俗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1999年5月30日会议讨论认可后,才将修改后的章程文本上报学会业务主管单位,即教育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修改后的学会章程共计八章四十八条,修改时一方面参照和尽可有多地沿袭了我会1998年章程的条文和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也按照民政部的指导对章程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章程,曾在《中国民俗学会会刊》第11期上及时刊载,以便广大会员了解情况。

  为了既兼顾民政部对我会章程的某些特定要求,又能结合我会实际,使学会工作今后有章可循,中国民俗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又于2000年12月1日,专门就新章程的修改等问题进一步做了深入讨论,在此基础上才形成了提交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新章程草案。现特就新章程草案中涉及到的对1998年章程所做的修改部分和新增加的有关部分,特做如下说明:

  第一章:“总则”,由原先的二条增加为五条。

  第一条,是学会的名称,新章程草案在括号内增加了学会的英文译名及其缩写。

  第二条,为“本会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是群众性的和非赢利性的民俗学专业学术团体”,强调了学会的全国性、自愿性、群众性、非赢利性和专业学术性。

  第三条,学会宗旨,和1998年章程保持了连续性。同时增加了“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等文字。

  第四条,明确了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明确了学会的常设地址。第四和第五条都是为了方便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社团管理工作而新设的。

  第二章:由1998年章程的“任务”改为现在的“业务范围”。

  1998年章程的第三至第九条,现在被集中表述在新章程草案的第六条,即“本会的业务范围”之中,但具体内容却和1998年章程基本一致。

  第三章:“会员”。1998年章程的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现在被修改为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新章程草案的第七条把我会会员的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这是按民政部的指导修改的。1998年章程也曾在第十条有“酌情吸收团体会员”的记载。今后如何发展和管理“单位会员”,将是我会组织建设的一个新课题。

  第八条,明确了成为我会会员的条件,即“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从事民俗学的调查、搜集、整理、研究、编辑、教学、评论、翻译,提供或保存资料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第九条,明确了“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会员2人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常务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秘书处发给员证”。以上两条是将1998年章程的第十条拆开分别表述的,其间的精神是基本上连贯的。



继续浏览:http://www.chinesefolklore.org.cn/web/index.php?NewsID=2116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C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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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陶老师贴出这个章程,秘书处正在着手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学会工作报告和章程修改报告也在搜集资料中。
召开代表大会是去年南昌会议期间常务理事会上决定并授权秘书处筹备,近期将再次召开常务理事会通报大会筹备情况。
我也找不到2002年和2006年修订的章程,烦请当年的知情人提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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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修改章程的报告核实一下,发现如上章程(1999年5月15日通过)实际是2002年学会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下一届(2006年大会)的章程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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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历届理事会的资料不可能都没有吧?是不是以前秘书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走马灯似地频繁调整所致?一个社团,基础的档案资料很重要,人可以换,但资料可以完好保存移交下来。曾记得多年前,郭老因年事已高,想移交会员登记表,愣是长时间没人接,也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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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陶立璠 于 2010-10-21 09:59 发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师范大学。
住所?
呵呵。
是钟老的住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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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学会秘书处办公地址就在北师大民间文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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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说明中:“第五条,明确了学会的常设地址。第四和第五条都是为了方便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社团管理工作而新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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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陶立璠 于 2010-10-21 16:17 发表
和修改章程的报告核实一下,发现如上章程(1999年5月15日通过)实际是2002年学会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下一届(2006年大会)的章程在何处?
对照了主站发布的《章程》和修改报告,接收批评,这就去修改网上章程的通过时间。

2006年代表大会对2002年的章程作出过修改吗?

原谅我的“失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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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的帖子

车前子老师:

您提到学会档案问题确实是一个问题。

学会网站建设始于2003年前后,改版为“中国民俗学网”是2008-09年初逐步完成的。
2003年之前和2003年至2008之间的学会档案,网站这边也没有也就不能提供给大家,我们能做到的只是尽力搜集资料,其间就出现了陶老师所批评的《章程》时间错误,这是我们的工作中的失误造成的,我有责任,应该检讨。

1998年以来的学会秘书处确实每届都在变动中,应该讲每届秘书处的各位都是“义工”。交接工作、档案管理等具体事宜与学会长期没有一个固定的办公地点也有关系。
后来学会“落脚”北京民俗博物馆,档案等基础资料才重新有了整理的可能。但事情远非我们想象得那样简单。

北京师范大学的中国民间文化研究所已经不复存在,原来存放在那里的学会档案我本人也见到过,但后来的去向就不清楚了。
即使我们现在从北师大的两个研究所能找出所有的学会档案材料,上网之前也需要有人来进行整理和甄别。

我个人知道的情况是,本届学会秘书处一直在做会员信息的清理和建档工作,比如会籍复核(←点击查看,同时以纸质函件发送给了在册的每一位会员)。但许多会员包括部分理事一直都联系不上。。。

跟您一样,我也希望有朝一日能见到完整的学会档案,但问题是。。。

我个人认为学会完整的建档工作非常重要,但目前确实有难度,希望今后能够得到学会和各位会员的重视。

巴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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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 的帖子

此外,叶涛保存有学会所有的《通讯》,非常完整。或许这是学会重新建档的一个基础?
从网站建设上讲,一则希望尽快将这些《通讯》电子化以便上网;二则希望《通讯》复刊,比如以“电子通讯”的方式进行发布。

当然,人手也是一个问题,毕竟这是一个民间团体,在人力和资源都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大家更多的付出和实际的支持。
这里我们要特别感谢志愿者团队的每一位成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我个人也希望我们的团队成员有人愿意加入学会建档工作,因为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已经是我们的正式会员。
【离题话】如果有研究生要做学位论文,搜罗中国民俗学会从1983年正式建会以来的点点滴滴也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学术史选题吧。。。

批评也是一种的支持。我们应当欢迎批评,甚至是尖锐的批评。
“置身事外”不应当成为“会员”的姿态,如果真正关心学会的存在和发展,如果真正把会员的会籍当作一种学术共同体的认同,那就像陶老师和车前子老师一样做点什么,不要当旁观者。

所以大家不妨借这个楼给出的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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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会办公地址,本人2006年12月接手负责学会秘书处工作,学会的办公地址就在北京民俗博物馆(东岳庙)。但在社团登记的有关文件中,至今还是写着北京师范大学,据我所知,学会过去在北师大也从无专门的办公室,更没有专职人员,北师大校方也没有给予学会任何经费支持。有一段时期,学会秘书处联络地址好像还曾移居北大燕南园(?),此后,才定居北京民俗博物馆。
有关学会的资料,现在学会秘书处只掌握有办公室落户民俗馆(2003年?)以来的部分散乱资料,此前学会的有关资料一概无存。自2007年以来,学会聘请了兼职秘书,此后的各种相关资料都已建档。特别是,学会网站经过改版以来,学会的所有信息全部上网,学会信息的发布与资料储存已经不是问题了。
关于章程,学会网站贴出的是1998年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定稿;所幸陶老师还保存了2002年代表大会做的章程修改报告,但没有修改后的章程定稿;2006年的代表大会在程序上似乎没有修改章程的报告,因此,也就没有找到章程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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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施爱东 于 2010-10-21 16:29 发表

住所?
呵呵。
是钟老的住所吧?
先生要是知道你这么说,一定要用他的“棒子”敲你一下滴。。。

当年的“住所”应该是“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民间文化研究所”。

可惜已经“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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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2006年年会时,是师大的万建中老师作的修改章程的报告,萧放老师作财务报告。也许那时是换届前夜,会议的主持者已无心思管这些事,事后更不关心这件事了,会议的收尾工作没有人负责,章程什么的自然不知去向,所以这届学会理事会没有章程可依。而且在很长时间里,学会的秘书长没有选定,叶涛是很久以后才确认为秘书长的,这就造成了学会工作的一段空白。责任不在秘书长吧。说得不对的地方,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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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陶立璠 于 2010-10-21 20:56 发表
记得2006年年会时,是师大的万建中老师作的修改章程的报告,萧放老师作财务报告。也许那时是换届前夜,会议的主持者已无心思管这些事,事后更不关心这件事了,会议的收尾工作没有人负责,章程什么的自然不知去向,所 ...
谢谢陶老师澄清史实。
我收存有2006年学会代表大会前后的部分文档,学会工作方面,我这里只有一个供秘书班子讨论的工作报告和工作大事记,没有修改章程报告。或许在丙中那里可以找到这些资料。
现在秘书处正搜集工作报告和修改章程的资料,这次修改章程的依据主要有三:其一,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章程及其管理的基本规定;其二,学会过去的章程;其三,本届学会工作期间所反映出来的与学会章程有关的问题。
敬请各位会员(尤其是本届理事和常务理事),将2006年学会六次代表大会以来,您个人工作中与学会有关的事宜通报给秘书处,以便在学会工作报告中酌情反映,请将您的相关信息资料直接发送至学会邮箱:chinafolklor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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