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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铁】中原王朝的夷夏观及其治边

【方 铁】中原王朝的夷夏观及其治边

中原王朝的夷夏观及其治边

  

方 铁



  摘要:中原王朝有不同于非中原王朝的夷夏观。其夷夏观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具有高度自信、吸收封建政治制度与宗法制度成分、体现农业社会安土重迁、注重自我保护与道德教化意识等特点。受夷夏观影响形成的中原王朝治边观,包括了华夏中心观、服事观与德化观,华夏中心观集中表现于中原王朝对藩属关系与宗藩关系的处理,并形成特有的地缘政治观。

  关键词:中原王朝;夷夏观;治边

  一

  对本体民族与非本体民族,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应治策。中原王朝与非中原王朝的施政者多有不同的看法,或者说各有其夷夏观。关于中原王朝的夷夏观,国内外迄今已有不少的研究,如阐述中原王朝的夷夏观,深刻影响了对蛮夷的治策;或认为夷夏观是处理邦交关系,力图建立“华夷秩序”与“朝贡体制”的理论基础。但深究中原王朝夷夏观的内核以及对历代治边的影响,可以看出过去的一些学术观点,仍有深入辨析的必要。

  中原王朝的夷夏观是农业文明的产物。黄河与长江的中下游地区,数千年来是东亚大陆农耕经济的主要分布区。其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达的程度,在很长的时期超过草原游牧文明与开发较晚的山地文明。以高度发达的农业文明为基础,中原王朝得以建立和发展壮大。因此,中原王朝的夷夏观,是其相对先进的意识形态的代表。其夷夏观的核心,是华夏文明的所有者根据所见文明的性质而划线,认为非华夏文明远落后于华夏文明,遂称之为蛮夷或夷狄。

  中原王朝夷夏观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中原王朝统治者对其强大与先进高度自信,视非华夏文明为蒙昧野蛮,由此形成了华夏中心观.在中原王朝统治者看来,华夏之地是天下的中心,周边的其他文明对其形成尊崇、服从以及拱卫或相安的形势。王畿是国家的中心,自王畿向四周扩展,王朝的统治由近及远推向四方。王朝对周边地区的管理以及周边地区对中原王朝承担的义务,依双方距离的远近而有所不同,总体上来说,是由近及远而逐渐削弱或淡化。

  吸收了封建政治制度与封建宗法制度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中原王朝夷夏观的另一个特点。

  首先,在以下关系中,华夏族是君主或家族领袖,占据最高统治者或封建家长的地位,而视蛮夷或夷狄为属臣或子女,后者俯首承认家长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地位。在处理与边陲蛮夷、周边政权乃至远国的关系时,中原王朝通行的朝贡、藩属、和亲、教化等交往方式,以及以君臣、兄弟、舅甥、父子等称呼来代表彼此关系性质的做法,无一不是来源于封建政治制度或封建宗法制度。

  中原王朝夷夏观的又一个特点,是体现了农业社会安土重迁,重视自我保护,提倡礼尚往来与道德教化等深层的意识。因此,在中原王朝夷夏观影响下形成的治边观,奉“守中治边”为处理边陲问题的基本原则,注重划分华夏与蛮夷的界限,重视对外来侵扰进行防范与抵御。在拓边经营的问题上,总体上是持保守、慎重的态度,进而形成“强(己)干弱(他)枝”的策略思想,在处理内外关系时,多以巩固和发展内地为第一要务,视边陲问题为次要的或可缓办的问题。

  上面所说的夷夏观,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嬗变过程。自唐代以后,游牧文明与山地文明发展的速度加快,对中原王朝的农业文明构成挑战。数百年之间,代表游牧文明与山地文明的蒙古族和满族,先后登上历史舞台并分别建立元朝和清朝,并分别战胜汉族建立的宋朝与明朝。这是在与游牧文明、山地文明的竞争中,农业文明逐渐丧失优势及领先地位的体现。历史发展的结局是以上三大文明逐渐合流,进而形成中国多民族的统一国家。

  应该看到,萌芽于先秦时期中原王朝的夷夏观,经过秦汉至唐宋1000余年的发展,逐渐成熟定型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成为历代中原王朝治国、治边的重要利器。鸦片战争以后,传统的夷夏观已落后于世界潮流,势必被历史发展所淘汰,乃逐渐成为国人的共识。

  二

  在传统夷夏观指导下思考和处理治边方面的问题,遂形成中原王朝统治者的治边观,该治边观大致有华夏中心观、服事观与德化观等三个组成部分。

  与近代以来形成的欧洲中心观相比,华夏中心观与欧洲中心观的相同之点,是均以华夏或欧洲为中心,视华夏或欧洲以外的地区为落后及蛮夷之地。但在内容和实践方面,华夏中心观与欧洲中心观则有明显的差异。在华夏中心观看来,凡朝贡者(其中不乏因邦交关系而前往者),均表示愿意归属或与中原王朝建立友好关系,须根据“厚往薄来”的原则而厚待之;对周边蛮夷的侵扰,则实行“来则御之,去则不追”的治策;通过和亲与边陲蛮夷建立亲属关系,可以增进双方的亲近感;由官府在边陲或边关组织互市,在与蛮夷的交易中体现公平与规范管理,既可羁縻和控制蛮夷,亦可体现泱泱大国的形象。中原王朝还注重对蛮夷进行羁縻和教化,经营边陲主要由封建王朝的国库出资(宋代以前尤其如此),而不依靠剥削蛮夷之所得。上述这些做法,均与西方殖民者对属国常用的武力征服及广征赋税形成对比。

  以前代的藩属治策为基础,清朝正式形成与越南、朝鲜等国的宗藩关系。这一时期的宗藩关系是此前藩属关系的发展,同时也有一些不同的特点。清代关于宗主国与藩属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均有较明确的约定。中原王朝处理藩属关系与宗藩关系时,借鉴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做法,如通过册封、定期朝贡以强调宗主国的至尊地位,但对藩属国内部的管理,包括法律与税收则允许有较大的灵活性。可见中国的藩属关系与宗藩关系具有宽猛相济的特点,较多强调羁縻与宽容,而较少干涉藩属国的内政,清朝与越南、朝鲜的宗藩关系尤其如此。这一方面的情形,与近代西方形成以控制对方主权为目的的保护国制度有所区别。

  中原王朝治边观的另外一项重要内容,是形成了特有的地缘政治观。其内容大致如下:

  首先,认为中国是世界文明的中心,在王朝核心区域与其他地区之间,存在程度不等的关系,两者密切的程度以及后者地位的重要与否,主要是依两者距离的远近而定。因此,封建统治者以“华夷有别”来强调腹地与边陲在治理方面的区别,并提出“内华夏外夷狄”的观念,进而形成“守中”、“守在四夷”与“欲绥远者必先安近”等策略思想。

  其次,中原王朝提出华夏区域与周边蛮夷有明显的划分,两者之间存在一个范围大小不一的缓冲地带。对这一缓冲地带及其以远地区,施行的治策应有必要的灵活性,同时根据情形的变化,中原王朝应及时调整相应治策,如此方可实现对边远地区的有效控制或羁縻。

  其三,历代中原王朝均重视在辖境设置郡县和开拓道路,并把这一举措推广于能予控制的边陲之地。但对边陲地区所置郡县的管理,则较内地宽松灵活,所拓通道的作用亦或有别于内地。如两汉以边陲诸郡为边郡,唐朝在边疆地区设羁縻府州,宋朝在边疆地区所置郡县为羁縻郡县。以上诸朝在边疆设置的统治机构,其共同的特点是具有明显的羁縻和适度变通的性质。另一方面,在封建社会的前后期,中原王朝在边陲设置郡县和开拓道路,在动机和效用方面亦有明显的区别。以云南地区为例,在封建社会的前半期,历朝经营今云南等地的交通,主要是出自联络邻邦,占有边陲的地缘关系之利,收集边陲和徼外的信息以及搜寻远方“奇物”等目的。后半期尤其是元清两朝,因云南地区成为王朝疆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及对云南进行更为深入的经营,云南本地及云南与内地之间的交通较受重视,经济开发对交通的促进作用也更趋明显。其他边疆地区的情形,与云南地区比较应相去不远。

  其四,中原王朝的政治家很早便认识到,包括边陲在内的中原王朝统治下的不同地区,其自然环境、资源、物产和人口,重要的城市、通道与关隘,以及重要地域板块之间的复杂关联等,均深刻影响了相关的地缘政治。从而提出处理地域板块之问的关系,必须施行远交近攻、合纵连横的策略,并强调腹地与边陲间虽是枝叶相依的密切关系,但仍应区分两者的主次及先后等重要的思想。积极研究和慎重处理腹地与边陲的关系,可说是历代中原王朝治边实践中带有普遍性的特点,

  基于上述华夏中心观以审视治边,中原王朝还形成在治边思想及治策方面重视北方,而相对忽视南方的倾向。秦汉时重北轻南的治边倾向大致形成,以后发展为历代相沿的传统,数千年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封建统治者经营边疆,主要注意北部边陲的游牧民族,对南部边陲则相对忽视,如历代驻兵和屯田的重点均在北方,某些时候还主动出击,以解除游牧民族对中原地区造成的威胁。对南部边疆则重在防守,以守土相安为追求的目标,同时少有主动进攻的情形。在诸统一王朝中,元清两朝的重北轻南倾向不甚明显,主要原因是元朝为北方游牧民族所建立,北部草原为其发源地与根据地;清朝通过联姻与蒙古族建立密切的联系,有效地缓解了来自北部草原的压力。

  中原王朝传统治边观所包含的服事观,大致形成于先秦时期,主要是阐述封建王朝与周边蛮夷相互之间的关系。对《尚书•禹贡》所提出的“五服”说以及内容略有变化的《周礼》“九服”说,古代政治家虽有不同的解释,但理解则大体相同,即认为王畿为封建王朝的中心,封建王朝将管理或羁縻自王畿推向四方。近而及远,封建王朝对周边蛮夷负有不同的责任,周边蛮夷对封建王朝也有不等的义务。汉代人对“五服”说或“九服”说多有阐发,但汉代以后史籍则少有对“五服”说或“九服”说引,表明“五服”说提出的主观且理想化的模式,难以说明历代治边的复杂情形及其演变的过程。但“五服”说及由此而形成的服事观,仍对中原王朝治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基于服事观方面的认识并总结相关的治边实践,中原王朝形成了“守中治边”与“守在四夷” 的治边传统,并成为中原王朝制定各项边疆治策的基石。其主要内容,是封建统治者以中原地区为王朝的中心,强调守中方可治边。“守中”之地与“四夷”之地有明确的划分。大多数封建王朝治边所追求的理想境界,是王朝的腹心地区安定繁荣,在边陲地区实现“守在四夷”,做到“内华夏而外夷狄”以及“夷不乱华”。以这一认识为基础,古代还形成了谨守祖业,对边陲慎用刀兵,以及积极维护国家统一等观念。

  处理与边陲蛮夷的对立或战争时,中原王朝多施行“来则御之,去则守之”的策略。即认为应以防守为主,关键是防守有备,应对有法,晋朝士大夫江统将其概括为“待之有备,御之有常”。这既是“守中治边”、“守在四夷”治边传统付诸实践的具体化,也是由于用兵边陲将付出极高的政治经济成本、但实际收益颇为有限的治边现实所决定。因此,中原王朝在兵事频繁的北部边疆,相应选择了建要塞、设烽候乃至缮修长城的防御策略。一般而言,中原王朝设烽候乃至修长城,较之边疆战事发生之时,内地驻军长途奔袭、往返作战耗费巨大所造成社会的动荡与破坏,毕竟仍要轻得多。

  德化观也是中原王朝治边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为华夏文明远高于其他文明,华夏文明对周边蛮夷负有管理与教化的责任,亦认识到教化对非华夏文明的重要影响力,同时出自彰显自我及显示强盛等目的,中原王朝多以丰厚的赏赐招徕周边蛮夷人贡,在边疆地区征收赋税较轻;同时强调封建文化潜移默化产生的影响,通过发展封建教育、更易旧俗等途径,把华夏文明传播至边陲之地,使边疆蛮夷的观念和习尚逐渐改变。对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与巩固,教化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对发展封建教育所具有的意义,明太祖朱元璋言之甚明。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谕中书省:治国唯以教化为先,教化当以学校为本。宜令郡县皆立学校,聘请师儒,教授生徒,“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二十八年(1395)又诏礼部:边夷土官皆世袭其职而少知礼义,“不预教之,何由能化”?遂令云南、四川边夷土官皆设儒学,选其子弟教之,“使之知君臣父子之义,而无悖礼争斗之事,亦安边之道也”。历代中原王朝尤其是明清两代,重视在边疆办学并向就学的蛮夷提供优惠条件,促进了封建文化在边疆地区的传播。历朝还注重在边疆变易落后旧俗,如开宝四年(971)宋太祖颁诏,禁止广南西路买卖奴婢以牟利,雍熙二年(985)又禁止邕管地区杀人祭鬼。一些政论家还分析了德化与武功的辩证关系。北魏高闾说:“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荒狡放命,则播武功以威之。”唐人陆贽提出:“非德无以化要荒”,“威不立,则德不能驯”。宋人亦有“威不足以服,则恩不足以怀”的观点。上述思想均丰富了中原王朝的德化观。

  三

  行文至此,对学术界常见的两个关于治边的说法,有必要进一步辨析。

  其一,一些学者认为夷夏观中之“夷”,所指的仅是边疆少数民族,亦有研究者认为中原王朝的夷夏观,是基于建立处理东亚地区国家关系的准则而提出。笔者认为上述两种看法均不全面、细究历朝的有关论述,所说与华夏对举之“夷”,实际上指的是华夏以外的其他文明,包括边疆地区的蛮夷以及与中原王朝建立邦交关系的域外诸国。晋人说:“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戎狄志态,不与华同。”反映出封建统治者对华夏以外文明的鄙视与歧视,亦表明中原王朝区分夷或夏,主要是根据文明性质方面的差异。清末洋务运动的提倡者提出“师夷之长技以制夷”,所言之“夷”指西方列强明证。

  在中原王朝统治者看来,华夏以外的地区皆为夷狄,这与中原王朝所言之边陲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同时边陲因不断变动与调整而不甚稳定,因此有别于近代形成的疆界或国界的情形是一致的。若此说成立,古人当无现今所说“民族”的概念。在封建时代的前半期,中原王朝所说的匈奴、突厥、吐蕃、南诏与西夏等,主要是指某一族群或地区的政治势力。在封建时代的后半期,由于古代族群的演进渐趋细化或逐渐定型,虽出现苗、瑶一类与现今民族似乎对应的称呼,但当时之苗、瑶一类的说法,其内涵和外延仍不同于现今所说的“民族”。如清代一些记载中的“苗”或“苗蛮”,是对南方现今苗族、仡佬族、仫佬族、壮族等民族及佯黄、宋家、蔡家等群体的概称,而非专指今天的苗族。“民族”这一特定概念的形成,应是近代接受西方影响以后之事。

  进而言之,学术界讨论较多的羁縻治策、土官制度与土司制度,过去多定位为封建王朝的民族政策或民族治策,这一提法似可商榷。笔者的看法是,上述治策的本质为中原王朝治理边陲或边疆的政策,即以治边、安边为目标,但施行的对象主要是边陲或边疆地区的蛮夷。数千年之间,羁縻治策发展到土官制度与土司制度,其施行内容、施行的重点与方式、管理完善的程度与取得的成效等方面,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此可以看出上述治策,总体E仍属于为解决边陲问题而施行的政策。

  历史的情形可能是这样:秦汉至宋代,羁縻治策是中原王朝施行于边陲各地的通用之策,受朝廷所封蛮夷中的王、侯、邑君与邑长,并非朝廷正式官吏,朝廷对其管理相当松弛,经营蛮夷地区也不指塑经济方面的收入或回报。羁縻治策更多具有治理措施的特点,而制度性特征尚不明显,且广泛应用于各边陲地区以及不同类型的蛮夷,并无基于南北两地或其他地区所存在的差别。元代这一治策发生重要改变。元朝的土官是朝廷任命的正式官吏。土官制度具有将土军的组织与使用制度化,发展社会经济成为土官的职责。在南部边疆全面深人推行土官制度,并开创了蛮夷治策南北有别等前代所不具备的特征。元朝实行土官制度的首要原因,是为了巩固和开发边疆地区,为其对外拓展疆土服务,而并非为稳定边疆地区的蛮夷。明清两朝将土官制度发展为完善的土司制度,其用意和目的较元朝更为复杂。元明清时期土官土司制度施行的范围,主要是王朝的南部边疆地区。至于在蒙古草原地区,则大体沿用适合于游牧生活的万户制度。

  其二,中原王朝的夷夏观及其相应的治策,既适用于中原王朝有效羁縻下边陲地区的蛮夷,也施行于通过觐见朝贡等方式与中原王朝建越藩属或其他交往关系的邦交之国。从汉唐两个统一王朝来看,在治边的过程中,对封建王朝与边陲地区蛮夷之臣属、藩属、邦交等不同类别的关系,古人大体上是清楚的,并仿照封建宗法制度的用语分别称呼之,同时根据不同的原则进行处理。

  简言之,汉唐两个王朝,阐述封建王朝与边陲地区蛮夷之臣属、藩属、邦交等类关系,分别有君臣、父子、兄弟、舅甥等不同的称呼,不能随意混用。一般说来,若以舅甥、兄弟相称,主要指藩属或邦交的关系;若以君臣、父子相称,则多指臣属的关系。亦应指出,中原王朝与边陲地区蛮夷之臣属、藩属、邦交一类关系,有时也较难区分,同时有不同类别的关系,以后出现了性质转换的情形兼之在若干王朝并立的时期,亦有君臣、父子、兄弟与舅甥等称呼混用的记载,因此对古人尤其是不同时期的中原王朝,如何认识和处理复杂的夷夏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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