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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

上一篇 / 下一篇  2020-03-07 22:40:02

      进入三月以来,有关“禁食”野生动物的讨论愈发多元。这不仅有更多曾经未发声,现在发生的养殖户,也有政府部门基于“前在法”的另行解读,也有网友们基于个人思考给出的见解。总之,“禁野”的全民参与已经成为这次疫情的重要“看点”之一。对此,笔者通过阅读相关报道和评论,再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从统一到争论:对“禁食”的表述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以及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等级”以遏制“滥食野生动物”之“陋习”的呼声,至今不绝于耳。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尤其是在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发布以及相关部门及省市相继发布或发出“征集意见稿”以“禁食”野生动物后,原本较为“统一”的“禁令”认同表述,则在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下产生了一些改变,而相关争论也愈发走向理性。
       此外,部分针对特种饲养业的争论也在相关部门的回应下有所解绑,特别是农业农村部(3月4日)对甲鱼(中华鳖)、乌龟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物资源名录》(2007年12月12日)的“不限制”认定,则让不少“吃货”松了一口气。其实,笔者在前几日以家乡两道菜——“霸王别姬”和“鼋汁狗肉”——为主写作了“三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希望能从民俗学的角度再度探讨一下相关饮食问题,但正是因为查到了上述“名录”而未发布(将改为“四谈”择日发布)。所以,当面对“新法”时,我们也不能盲目紧张,还是需要从历时性的角度勘察一下既往未被废止(依然在执行的)法律法规,如此我们似乎才能更好的看待并改变“一刀切”所引发的社会“不和谐”问题。
       正如鞠熙《“野味”究竟是什么味儿》所言,中国人对“野味”的多重使用,其实有着十分显著的“上层”基础,而这种表现至今未消的原因恰恰是“权贵阶层”为彰显地位以及少数有一定资产的所谓中产阶层为“猎奇”引发的“滥食”问题。不过,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滥食”必须与普通民众业已形成的饮食习俗相区别——这其中不仅有普通百姓的狩猎行为,也有因国家提倡而形成的养殖行为。
二、概念的明确:依然是立法的基础和前提
       在现有的法规法规中,“人工养殖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依然模糊。正如有报道所言,“人工养殖与野生之间的模糊界限,并不能成为随意扩大禁食范围与边界的理由。既然人工养殖与野生之间存在夹缠不清的情形,就该想办法做出具体的区分,厘清边界,明确种属,把以往含糊不清的分野搞得更清楚一些。”(龙之朱:《甲鱼牛蛙不入禁食名录:让“禁野令”禁得更精准》,《新京报》2020年3月5日) 毫无疑问,厘清概念是立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决定性因素——第一步,这也是笔者在《也谈“野生动物保护发”修订》中首先提及的。如果不能把该设定的概念搞清楚(严谨解释),注定会在成文法的执行中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甚至从根本上否定已颁行的法律文本。
       目前,基于“禁食”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同样需把这一问题放在关键位置。此外,如果不对既已颁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也将影响所谓“最严令”的后续实施。换言之,沿用、调整或废止已经颁行的法律法规都将影响这一“最严令”的施行,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水产法”“畜牧法”“防疫法”等的修订和对接。所以,必须以全面的或整体的眼光对待这次修法动议
       或许,笔者的上述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但在很多基于政策号召而进行的特种养殖的群体面对“最严令”时,已然不仅是简单的经济损失问题,其背后或许是一个家庭、一个家族、一个村落、一个乡镇乃至一个市县的“失业”和“返贫”问题。因此,在近几日的报道的中,我们多能看到养殖户的担忧——仅见投入不见回收,他们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些“野生动物”,自己又该如何转业,转向何业。而针对《决定》中的“补偿”[相关分析指出,这种补偿“一般低于实际损失数额,甚至仅相当于实际损失的一小部分”(《全面“禁野”后,专家分析受影响养殖户有哪些适用补偿范围》,《第一财经》2020年3月3日)]“转业”等问题,任何一个公布了“禁令”的省市,尚未拿出方案,当然这也包括疫情最为严重的湖北省(2020年3月5日)。从内容上看,这些地方“决定”几乎是在“抄袭”《决定》后颁行的,并未形成属于地方性的具体方案。正如江德斌所言,“各地应尽快出台支持相关产业的养殖户转型、再就业政策,帮扶被取消养殖资格的从业者顺利转入其它行业,让他们免去后顾之忧”(江德斌:《全面“禁野”后,野生动物养殖急需退出机制》,光明网-时评频道2020年3月5日)。
三、科技依赖与法律关联
       通过近今天的报道不难发现,虽然绝大多数留言或评论依然站在支持“最严令”,对此笔者也极为赞同,但部分网民则在看到养殖户的“倾诉”以及对“新冠”的新科学研究后,开始站在探讨疫情究竟与野生动物之食用关系的“概率”角度,为养殖户“说话”。毕竟现在的一切科学研究以及相关医学、生物学专家都只是给予“可能”一词,而其病原体和中间宿主也尚不确定,而这恰恰给不少人以“把柄”,从而走向另一个评述路径。
       如今,“新冠”病毒已经发生变异的科研成果再一次引发人们对疫情的思考走向。因此,我们对医学家、生物学家等科学家的依赖是否太重?科学研究需要周期,我们平常为什么不能积累一些防疫知识呢?相反,我们对吃喝玩乐的的追求以及育人过程中对分数和某一问题的重视是否太过?正如笔者在《再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中所言,“我们是否要如‘惊弓之鸟’‘杯弓蛇影’‘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般的生活”,回答是否定的。不过,我们除了立法“禁食”,更应“做的是提高‘警惕心理’,做好‘防疫宣传工作’,制定科学的‘防疫办法’和‘医疗体系’”,此外学校教育、医用物资储备及人口流动管理也是极为重要的(置于疾控中心建立的“直报系统”为什么会在本次疫情爆发中出现“卡壳”现象,是否也应当反思——科技虽能向善,但人心未必)。
       无人会反对野生动物与疾病传播的关系,笔者也极力希望“最严禁食令”能够早日以完整的法律体系落地,从而在结合系列防疫工作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野外病毒”对人本身的“军事攻击”。病毒对人的侵害不会因为现实的国界和种族而放过谁,也不会因为高低贵贱和民族不同而忘掉谁,只有全人类携手方能战胜它。在阅读近日的报道过程中,我们能够看到国家相关部委在特定养殖动物上对“一刀切”做法的改变,但这依然未能改变地方社会对“一刀切”的使用,故而有人认为,“日前,各地纷纷出台地方禁食野生动物法规,并制定颁布《可食用动物名录》,但存在标准不一,《名录》混乱的问题”(江德斌:《全面“禁野”后,野生动物养殖急需退出机制》,光明网-时评频道2020年3月5日),而地方法规在规范一地居民的行为时,是否还有要依据国家相关部委的法规呢,或许要,但实际执行阶段可能又是另一局面(最怕“强龙压不过地头蛇”),因而需要更加严谨的上位法、下位法、同位法的关联确认。
四、执法从严,保障食品安全
       虽然农业农村部已经将甲鱼(中华鳖)、乌龟等“剔出”禁食行列,但依然有不少为国家“既往”政策所允许,甚至拥有“久远”驯养历史的特种养殖业还在“生存还是毁灭”的边缘挣扎,如梅花鹿、竹鼠、蛇、孔雀、鹌鹑,以及笔者在《再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中提到的宠物动物等。对此,我们已然不能仅想着“吃”这一点,否则就有让人感觉是相关主管部门“甩包”以不给自己添麻烦的嫌疑了。我们需要重视特种养殖的审批授予,也应做到各个步骤的检疫工作。虽然有网友认为,驯养类野生动物有上百种,每种动物的检疫标准肯定不一样,这势必会增加相关部门及检疫员的压力,更重要的是,现在的相关专业人员培养也是比较欠缺的。的确,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一现实问题的存在,但这是否是施行“一刀切”的借口呢?那么为什么过去不能预见这一问题,以致疫情发展到如此状态?很大一部分原因不在于普通百姓不了解,而在于相关部门及部分“上位者”的自我放纵。因为,对于诸如笔者这样的工薪阶层,是没资格也不会尝试“野味”的。
       钟南山院士曾言,“从过去几十年发生的急性传染病的情况来看,接近80%都是从动物来的。人和动物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特别是有的地方吃野生动物,一些动物所带的病毒就往往会传给人。”。(《钟南山:疫情首先出现在中国,但不一定发源在中国》,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2020年2月27日)然而,这些野生动物究竟是什么野生动物?是经过检验检疫的驯养野生动物?还是非法猎捕于野外的野生动物?从相关案件报道中可以看到,大量动物活体、尸体或肉制品等的走私的确是不在驯养范围内的野生动物,特别是近年曝光度极其高涨的穿山甲和蝙蝠。虽然也有网友提到,不少养殖场也会向村民收购其猎捕来的野生动物以充当驯养野生动物进行售卖,而另有网友则指出,驯养野生动物的价格与真正野生动物的价格不能比,哪家养殖场会为几只几十只野生动物而浪费资源。或许两者皆有可能,毕竟笔者没有做过相关调查。不过,无论两类讲述是否是矛盾或属实的,执法部门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疫与审核等都是不能懈怠的且需从严的,而这或许正是既往相关案情不能及时发现的关键所在。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不仅是食药监部门的责任,也是农业部门的义务。
五、“黑白名单”制度,可否?
       针对野生动物的“禁食”规定是大快人心的一项制度,但“一刀切”的立法倾向已然引发不少争议。正如对此,部分学者也给出了一些解决办法,尤其是对野生动物制定更为明确的分类名录。例如,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就曾表示,“禁食野生动物是一项牵涉领域广泛、利益关系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站在生态文明、生物安全、健康中国、小康社会、社会主义的高度,进行统筹兼顾和全面协调,切忌主观武断、极端片面”,因而他对未来的法律修缮提出“从‘保护动物’‘疫源动物’‘可食动物’和‘其他动物’四方面考虑。一是修订作为禁食名录的‘保护动物’名录,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范围和级别进行扩充和调整。二是制定作为禁食名录的‘疫源动物’名录,基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目的,将蝙蝠、果子狸、穿山甲、竹鼠、獾等有科学证据证明有可能携带传染病病毒的野生动物纳入名录。三是制定作为野生动物药材资源的‘可食动物’名录,具体可由国务院中医药、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作为必要的药膳)。四是制定作为人工繁育动物的‘可食动物’名录。”(《疫情下的“野生动物禁食令”:鳄鱼鸵鸟梅花鹿这些养殖动物,还能吃吗?》,凤凰星,2020年3月2日
       其实,早在2020年2月13号的《南京都市报》报道中,就有多位学者提出了不尽相同的“名录”方案,如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研究员朱启臻就认为政府部门应当设立“养殖名录”;虽然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长秋对名录设置更加谨慎,但依然表示“国家制定允许食用的野生动物清单应最大可能的缩减列入清单的动物范围”,可见他也赞同“清单制度”;北京师范大学生态学教授张立则表示“或可通过重新调整相关名录减少野生动物进入市场”(《<野生动物保护法>紧急启动修订,应全面禁食野味还是有限允许》,《南方都市报》2020年2月13日)。而民建33名上海政协委员则联名提案,建议“探索建立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黑名单和白名单制度”,“黑名单是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名录,白名单是可以食用的野生动物名录”。(张骏:《鸽子能吃鹌鹑不能吃?33名政协委员建议加快地方立法,探索禁食野生动物黑白名单制度》,上观新闻,2020年3月3日)尽管也有学者对“黑白名单”表示否认,但也仅是对“网传”所谓“黑白名单”的否认(《北林大野生动物研究所所长:禁食野生动物不存在“黑白名单”》,澎湃新闻,2020年3月5日)。因此,在笔者看来,在现有的各类“野生动物名录”基础上进行细化,也不失为一种“保护”策略,但究竟要如何制定,基于何种考虑来制定,还需进一步谨慎考虑。
六、圈定名单不易,退出机制又该如何设定
       当《决定》刚刚下发时,各色人等的解读、争论随着相关“前在法”的浮出而被消解。可是,上述诸多问题却并未因此而彻底化解。面对大量不再任何“名录”中的所谓“野生动物”及其从业人员的处理依然处于“焦灼状态”。现有的“名录”或许可以暂时解决部分问题,但相关学者提出的“名单”制度体系在当代的操作层面确实较为困难,而“缓冲期”的概念可能是一剂良药,却也蕴含较大风险——疫情过后,是否会反弹。因此,“退出机制”也成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选择项。
       在江德斌看来,“基于环境保护、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等方面的综合考虑,更需要尽快出台细则,厘清可食用野生动物的范畴,令食用野生动物养殖产业有章可循。同时,需要对相关产业的后续处理方式予以明确,建立科学有序的退出机制”(江德斌:《全面“禁野”后,野生动物养殖急需退出机制》,光明网-时评频道2020年3月5日)。可是,这种“退出机制”该如何制定?在笔者看来,一个特种养殖的诞生不仅是适应相关政策的正常行为,可是广义农业生产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其养殖技术的发展是否成熟需要一定的标准加以衡量,而一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是否在某些特殊事件的影响下就要推出,不仅需要合法处理,也需合理应对。
       就如很多网友提到的,鸡有禽流感、猪有猪流感和“猪瘟”、牛有疯牛病和口蹄疫等,这是否就要全面禁食,俨然不行。同样,一些饮水,甚至直接的呼吸也可造成疫病流行,那么我们是否不要喝水,不用呼吸了呢?这显然有些危言耸听,但制定更加明确的动物(当然也包括植物)“名单”,以调整甚或取代现有名录体系,不失为一个合法、合理又有效的方法。
七、法律的协调是基础,执法的严明是保障
       虽然笔者并不赞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蛙类养殖专业委员会所写《野生动物养殖是人类祖先的伟大创举》(此文现已不存,该委员会也被其上级撤掉,但反过头看,部分养殖蛙已不在“禁食”之列,那么此委员会是否还会“死灰复燃”?),但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微妙关系——“可用”是人,“当禁”也是人,而野生动物完全处于被动局面,这就是人作为“万灵之主”的行径?其实,很多时候,我们都在以自己的想法强加他人,用自己所谓的文明束缚他者的习俗——尽管某些做法是“残忍”的或“不洁的”。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应尽的公益行为,但面对“以人为本”的“人权”问题时,以“动物权”为代表的“自然权”究竟该如何释放,则成为摆在人类面前的一道难题。毕竟人类的历史发展离不开野生动物,某些野生动物也同人类建立起一定的协调关系。
       面对“禁令”,深圳一位人大代表在本地“决定(征求意见稿)”引发争议的同时,表示“科学制定禁食条例,以免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而“禁食龟、甲鱼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草案》说明里解释说:“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也具有不小的疫病传播风险,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为此《征求意见稿》将上述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甲鱼获免死金牌,牛蛙将何去何从?圈定禁食名单是道难题》,上观新闻,2020年3月6日)。很显然,立法主体与人大代表之间的表述出现了极为显著的认知差异,前者是从尚不确定的“科学认定”出发,而后者则从现行法律着手。
      上述差异并不只此一例。毕竟从刚开始的《决定》到相关部门的“执行文件”,再到后来的“发布会解答(读)”,公众、媒体、专家以及官员等,都可谓是在“摸爬滚打”中逐步意识到科学与法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协调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其关键因素就在于我们对本次“修法”的目的尚未认清,而其中涉及的各种动物名录也五花八门。更重要的是,随着地方行政权力的全面介入,让原本较为平和的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变得千差万别。然而,现在的人口流动已然打破了原来的饮食规则,特别是在大城市中,多元的饮食习俗逐渐杂糅,加之特种养殖的地方生根,已经很难回归所谓的“土著时代”。因此,将纯粹的利益之争上升到公共卫生的普世价值层面也是在所难免的全民举动。
       可是,法律之间的模糊界限,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范,在行政权力的地方化过程中,的确会出现上下不协调甚至冲突的局面,这正是笔者在前文所谈到的,如何避免“强龙难压地头蛇”的问题。这就要求立法者、研法者、执法者以及习法者在制定法律、解释法律、执行法律、利用法律的过程中,自觉而谨慎地将法律之间的模糊界限清晰化——我国法律法规需要更加系统的呈现,而这不仅只是嘴上说,更需要在法律法规间的对接方面下足功夫——在这方面我国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否则,这不仅会给立法带来不确定因素,也会给执法带来成本增加的影响,更会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或较低的违法成本。此外,还需提及(按不作深论)的一个问题是,我国法律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地方法”或“下位法”先行的状况,这是否会影响更具有普适性的“国家法”或“上位法”的制定,从而又反过来影响“地方法”或“下位法”的修订或重制,也是需要直面的一个问题。
八、结语
       总之,野生动物所携带的病毒和病菌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显在的威胁,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因此,禁止“食”“用”“买”“卖”“狩”“捕”野生动物也是极为正常的人类所需,而这很难有人会反对。不过,人与野生动物果真能分得开的吗?在笔者看来,这是痴人说梦。可以说,人类无时无刻不在与野生动物打交道,难道因为惧怕潜在的危险,就放弃生存的勇气,丧失与自然“亲近”的柔情?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只重科学技术而忽略人文关怀。因此,以法律束缚人的行为,以道德强化人的精神,法治与德治并重方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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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令法

孟令法

孟令法,字弦德,号德才,别号超然居士、清廉素君;研究方向:区域民俗(民间信仰与口头传统)、畲族社会文化史;爱好特长:书法、中国画、篆刻;宗教信仰:佛教(禅宗)。人生信条:情执是苦恼的原因,放下情执,才能得到自在;人生立志:习华夏精神之真味,开中华学术之新貌,传万世宝典之美文,继仁德大师之楷模,从空山细雨之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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