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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工作法治化迈上新台阶
  作者:中国民族宗教网 整理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1-20 | 点击数:11443
 

结合落实《宪法》及其他法规,学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

李蕾(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委党校)  周风(山东省宗教事务局)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宗教事务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启了宗教工作新阶段。

  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宗教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课题与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是适应宗教工作新形势,解决宗教领域新问题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2017年8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公布后,更重要的是如何贯彻落实好。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关键是宗教工作干部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养成法治观念。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首先要结合学习《宪法》,进一步明确《条例》的立法宗旨;其次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条例》的位价;此外还要做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结合的文章。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结合学习《宪法》及其修正案,进一步明确《条例》的立法宗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宗教立法最主要的根据就是《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宪法规范同其它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最高权威性等特点。《宪法》第36条为我国宗教问题、宗教立法和宗教工作确立了最重要的宪法原则,是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遵循。只有结合《宪法》第36条的学习,才能从根本上明确《条例》的立法宗旨。

  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既是我国《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国际人权公约明确规定的基本人权。我国2004年修宪在《宪法》第33条新增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3条的这一修改为解释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整个基本权利章提供了新的价值导向,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中国人权保障事业提供了宪法保障。“人权入宪”宣告中国政府从尊重人权、维护宪法权威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党和国家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

  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条例》进一步将《宪法》原则具体化,把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更多地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防止遭到侵犯,更好地体现了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原则。《条例》第1条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其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要求是新写入的,体现了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宗教工作中具体化的要求。

  结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进一步明确《条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位阶

  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条、65条、72条作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对照《立法法》来看新修订《条例》,可以明确它是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内容是有关宗教事务方面的,是我国最新的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的行政法规。

  结合学习《立法法》将直接帮助我们全面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助于明确《条例》的位阶,有助于正确处理其与上位法、下位法的关系,有助于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好《条例》。

  结合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地贯彻落实好《条例》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不仅仅是依据《条例》一部行政法规,还要善于运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以宪法为核心,其他法律为支持,以《宗教事务条例》为主体,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宗教事务法治框架已初步形成。在法律层面,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民法通则》《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中有着与宗教有关的条款。这些法律中的相应条款是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上述这些有关法律都是《条例》的上位法。在法律法规适用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所以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必须同学习贯彻执行这些上位法结合起来。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问题是《条例》修订的难点之一。中发〔2016〕16号文件要求研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问题和宗教财产权属问题;完善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宗教内容的条文及其法律解释,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统一。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由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民法总则》第92条第1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第2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目前,我国大部分宗教活动场所长期无法具备法人资格,开展正常的民事活动受到困扰,产权关系模糊,财产权得不到完善的保护。《民法总则》有关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类型的确认,使宗教活动场所有了民事基本法上的归宿,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上位法根据,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以及宗教财产权属,展开了广阔的制度空间。为解决宗教界关心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问题,《条例》作了许多重要规定。

  此外,与《条例》有衔接内容的行政法规还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结合贯彻落实有关行政法,进一步规范《条例》的行政执法工作

  《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制定了更为完善的管理措施和更加规范的法律程序,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更好地体现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主体,要严格依法行政。宗教工作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如何,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宗教事务行政执法是将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付诸实施的过程,它直接关系到“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的实际效果。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关键是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宗教事务行政执法水平。

  《条例》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规范了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等宗教事务的管理,“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许多处重要修订,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惩处宗教事务方面违法行为,加大关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行政处罚的种类必须依法设立。《条例》的突出特色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设定了相应的比较完备的行政处罚种类,强化了行政处罚力度。《条例》不仅设立了“警告”这种声誉罚和“责令停止活动”“吊销其登记证书”“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等行为罚,而且设立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这几种财产罚,这就切切实实地给长期习惯于依靠政策办事的各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了一个有相当难度的新课题。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条例》,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必须加强。而加强行政处罚工作,不可能离开学习贯彻执行好《行政处罚法》。

  此外,随着《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随着宗教事务方面行政处罚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完全可以预见,必然会出现一定数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国家赔偿案件,这又将给长期习惯于依靠政策办事的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带来新的挑战。所以学习贯彻执行《条例》,还必须结合学习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重要法律。各级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要加强。

  明代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张居正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意味着各项具体宗教事务以及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都要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为政贵于行,关键在落实,宗教工作法治化,任重道远。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一项长期、复杂、细致的工作。对于宗教界来说,遵守新修订《条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是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前提和保障。对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来说,必须搞好上述四个结合,切实做好结合文章。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好《条例》,才能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才能使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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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2017-12-28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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