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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宇]从国家话语到日常实践:城市社区的邻里政治
  作者:王海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5-13 | 点击数:6386
 

  (三)业主群体的社会工程

  过往研究把城市有房阶级视为代表“社会”的重要力量,清华大学沈原、郭于华教授的研究认为,通过一系列“居住政治”的实践,城市居民社区的业主开始具有法律及自治意识并通过自组织形成的集体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这种“公民的勇气与智慧”会挑战原有的“国家——社会”关系。

  而邓利杰则认为,第一批城市有房阶级是国家住房分配政策中的体制内工作人员以及市场经济改革所造就的新富阶层,他们恰恰是国家话语中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主要力量。首先,国家通过一系列福利政策(如“高薪养廉”)提高体制内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使他们与改革造就的新富阶层一同成为高消费群体。随后,国家在系统话语中鼓励消费,间接使得高消费群体获得了财产安全的保障,也使得这一群体更倾向于维护国家权威。同时,居民消费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国家的合法性随之得以强化。在一逻辑之下,有房群体成为国家有意识、有步骤塑造出来的“社会工程”,多主体之间的社区共识顺应而生。

  (四)不言自明的抗争红线

  不少研究认为,城市社区中的业主群体因为拥有共同的价值观、经济利益、生活方式以及生活空间,有可能形成一个独立且强大的城市中产阶级。而邓利杰则敏锐的发现,社区的高墙既制造了与外部的空间隔离,同时这个牢不可破的社区边界也给内部居民的抗争行动限定了范围。这个“限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空间上,以社区物理空间作为抗争的边界;二是在目标上,只能围绕房产的使用与价值进行抗争,而不能触碰国家合法性以及社会稳定的底线。通过观察北京某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就公共空间使用所产生的纠纷,邓利杰发现,无论是业主维权的集体行动,还是开发商动用武力进行报复,只要所有行动都在“边界内”进行,当局便很少主动过问。

  “确保抗争红线”符合各方的社区共识。国家主导下的房地产市场化改革使得那些拥有体制背景的居民成为最先获益者,这部分人的关注点在于如何通过房产来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因此只会采取有限抗争的形式。新的有房阶级十分在意自己房产的长期增值及保值,媒体对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的宣传与报道使得“社区安全保障”成为业主最为关心的因素——社区的高墙,小区的门禁系统,全天候的中央监控,职业化的安保公司等指标尤其受到重视。在抗争过程中,业主通常会用“正义”、“责任及诚信”、“消费者权益”、“社区建设”等国家话语作为其行动合理性的解释,这反而在实践层面上强化了国家话语的合法性存在。

  (五)中产阶层的典型塑造

  当前“社区营造”有关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的研究认为,那些最初是由“兴趣导向”所形成的居民组织发挥了将原子化个体粘合起来的社会团结(solidarity)功能,为居民在权益受损时进行集体行动提供了组织上的可能。但邓利杰的经验研究持不同观点:在社区治理的话语下,社区中所有的主体都需要与政府建立密切联系,那些非政府组织需要在政府机构注册,居民自组织则需要在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任命与日常活动需要在街道与居委会的指导下进行,这种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类似于法团主义的关系使得社区自组织的发育及功能被控制在有限的边界之中。

  塑造典型是历史上中国共产党常用的动员技术,冯仕政在研究中指出,“典型”是“将抽象国家话语转化为具体个体实践”的重要途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贫富差距以及其他社会矛盾的累积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执政的合法性。邓利杰认为“将中产阶级塑造成典型”是国家应对危机的策略之一。一方面,如上文所言,地方政府尤其是旧的工业社区需要消费能力更强的中产阶层来保证其经济表现;另一方面,将中产阶级塑造为更加“文明”的典型也符合国家合法性的需要。中产阶层的生活方式被来自国家、市场以及社会的各行动主体有意识的塑造成一个具有吸引力的概念,他们“高素质”的行动逻辑被政府所推广;随之而来的是那些非中产阶层群体收到吸引,不自觉的按照中产阶层的价值观与逻辑来开展行动,成为国家话语引导下的“自律”公民。其结果是降低国家基层治理成本,并提升国家基层治理的合法性。

  中产阶层的榜样塑造在多个层面展开——国家推进的社区建设运动,媒体的宣传,基层社区官方与半官方机构的响应,房地产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有针对性的消费引导,学术话语中的再次论证;通过多主体的所达成的社区共识,最终使得中产阶层成为被其他阶层所认可的,流动性高,受教育程度高,职业化水平高,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榜样群体。

四、局限与超越

  有评论将《政府在隔壁》褒奖为:“雄心勃勃且独具视角的作品,任何一位研究中国基层政治的学者都会从中获得启发”。任何作品都必然有其两面性,如作者所采用的社区民族志方法,一方面获取了大量深入真实的第一手材料,为读者呈现了许多过去不同的认知视角;但另一方面,对于个案的深入研究往往会使结论缺少一定的普遍意义。作为一名外国研究者,邓利杰更容易在田野中就那些本地研究者“习以为常的知识”进行反思;但同时,也面临容易被“当地人有意误导”的风险,比如作者笔下“热情的受访对象”或许只是在领导授意下的“职业受访者”而已。

  本书的论证逻辑拓展了韦伯“支配社会学”的基本假设,对过往研究中“国家为保证合法性,根据现实情况而采取的适应性调整”的说法进行反思。邓利杰虽然揭示了社区共识是如何被有意识的生产出来,且国家如何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干预策略;但同时也指出了社区共识的生产主体并不只有国家一方,还包括了居民乃至更多主体的日常实践。虽然有学者把这种使用于日常实践中的国家话语也视为一种国家的“隐形在场”;但忽略了在这个过程中,达成社区共识的各主体都从中获益,各取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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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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