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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非遗当代传承发展的生动局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综述
  作者:记者 王学思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10-17 | 点击数:2595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走过了可圈可点、至关重要的5年发展历程。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积极推动非遗保护传承,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非遗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各项工作成效显著。

  深化保护理念 巩固保护成果

  过去的5年,是非遗保护工作从“抢救保护、建章立制”的基础工作阶段转入“巩固抢救保护成果,提高保护传承水平”纵深发展阶段的一次大跨步。

  从2001年昆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开始,我国由政府主导推动的非遗保护工作走过了16个年头。1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取得瞩目成就。2005年至2009年,我国第一次大规模开展了全国性的非遗普查活动,普查出非遗资源总量近87万项,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各地区、各民族非遗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存和传承状况。在此基础上,我国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截至目前,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四批共1372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各省区市批准公布了13087项省级代表性项目。文化部命名了四批1986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各省区市命名了14928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为了强化对非遗及其孕育发展环境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自2007年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以来,我国先后在非遗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内容和形式保持完整的区域设立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下简称“生态区”),努力推动各个生态区成为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区域。

  随着2011年非遗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我国非遗保护法律体系和工作机制日趋完善。全国有26个省区市颁布了非遗保护条例;国家设立了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各地设立了非遗处和非遗保护中心。从抢救保护到建章立制,在过去10多年的非遗保护实践中,许多“中国经验”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5年来,文化部不断完善顶层设计、规范工作流程,以保护传承实践、保护传承能力、保护传承环境为重点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各项具体工作的展开都更为深入细致。比如,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与管理、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等制度规范;积极探索建立重点工程、重点工作和非遗保护项目的绩效评估制度;分门别类研究制定保护传承和振兴计划。

  非遗保护的理念认识也不断深化。近年来,文化部强调了三个理念:一是在提高中保护的理念。非遗保护的关键是传承。只有不断提高传承水平,才能增强非遗的表现力和吸引力,维护和拓展非遗的生存与发展空间,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传承行列,实现可持续的非遗保护。二是非遗走进现代生活的理念。非遗是民族的文化印记,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生活方式。非遗是以人为核心、以生活为载体的活态传承实践。非遗的生命在生活,要促进非遗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地融入当代人的生活,让非遗在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传承。三是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生态保护理念。文化部在生态区建设和会同住建部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过程中,要求把非遗项目和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一起保护;要求在古村落和老街改造中保留原住民,保护原住民的生活方式,避免传统村落、老街变成只有建筑和商铺而没有原住民的空心遗址,避免非遗失去传承环境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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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2017年10月16日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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