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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怀东]“小说”源流与唐传奇的民间口说传统
——以“小说”及相关概念为考察中心
  作者:吴怀东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4-10-28 | 点击数:13961
 


  【内容提要】唐传奇无疑是来自于前代的文体,该文体获得娱乐精神从而性质发生转变显然有深厚的原因:一是唐代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二是前代“小说”之精神。先秦以来民间就存在着“小说”(说故事以求娱乐)传统,这类故事形成文字后就被收录在“小说”名录之下。唐传奇的产生过程,证明其确实继承了“小说”传统。正是“小说”娱乐精神融入叙事性的杂史、杂传以及宗教宣传,才改变了后者的文体性质,使得它们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小说——“传奇”。

  【关 键 词】传奇;文体;小说;娱乐性

  【作者简介】吴怀东(1966—),男,安徽广德人,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魏晋南北朝、隋唐文学研究。


  20世纪以来,伴随着西学的引进,唐传奇的出现被认为是中国古典小说文体独立的标志。传奇这种性质被认定,导致了两个新的学术命题的产生:传奇的文体渊源是怎样的?其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关于第一个问题,学术界讨论得已经很充分:鲁迅先生在《中国小说史略》中认定传奇文体渊源于六朝志怪,而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继续展开讨论并有所补充,如董乃斌①、李剑国②等认为其来源于前代多种文体的写作经验,程毅中③、周勋初④、王运熙⑤和孙逊、潘建国⑥等进一步认定汉魏六朝的“杂传”为传奇小说提供了基本体式。对第二个问题,学术界也一直高度关注,研究思路却不断调整:以往主要是从社会背景角度分析,如上个世纪40年代出版的刘开荣《唐代小说研究》就已经专门考察了“唐代传奇小说勃兴的社会基础”有“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与斗争”、“新兴市民势力的成长”。回顾前述研究成果与研究思路可以明确,唐传奇无疑渊源于前代文体,而这种文体在唐代发生变异,除了经济基础之外,文化价值观念、其他文体的影响也是不可或缺的条件,近年的研究则比较深入地发掘了这方面的因素⑦。导致唐传奇文体的兴起,除了上述因素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有待我们发掘的因素呢?它是否继承了前代某种文体的精神或者某种传统呢?这就是本文试图提出并解决的问题。

  众所周知,不论元稹《莺莺传》在当时是否被称为“传奇”⑧,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传奇”这个概念在唐代只是具体作品的特指,而非一种文类之概称,换言之,唐人尚未形成自觉的传奇文类意识。传奇被视作一种文体类型,这是后代创作实践和理论批评中逐步清晰并加以追溯的结果,我们今天视作现代意义上小说的“传奇”也只是唐人所习称的“小说”⑨的一个部分。传奇所归属的“小说”类型这个事实提示我们,要注意传奇的产生与另外一种文体渊源或文化精神遗传的内在关系,而本文就从这个以往被人重视不够甚至有所忽略的角度展开讨论。

  一、“小说”概念的产生及其文化内涵

  一般认为,“小说”是一种目录学意义上的文体,其实这种文体来自于口说,是一种特定的“说”。“小说”这个概念唐前就已经出现,先秦、秦汉时期关于“小说”的论述今天保存的资料虽寥寥可数,从中仍可把握古“小说”的基本内涵。

  《庄子·杂篇·外物》云:“夫揭竿累,趣灌渎,守鲵鲋,其于得大鱼难矣。饰小说以干县令,其于大达亦远矣。是以未尝闻任氏之风俗,其不可与经于世亦远矣。”成玄英疏其中关键两句云:“夫修饰小行,矜持言说,以求高名令问(闻)者,必不能大通于至道。”[1]《荀子·正名》将其扩展为“小家珍说”。前二者所谓“小说”还不是文体概念,汉代桓谭才讨论文字形态“小说”之文体属性:“若其小说家合丛残小语,近取诸譬,以作短书,治身理家,有可观之辞。”(《文选》卷三一江淹《拟李都尉从军诗》李善注引)他给予“小说”一定的肯定,不过仍然没有明确“小说”概念的具体内容。班固《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则明确地将“小说家”置于“诸子”之中,并且说:“小说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

  上述有限的资料涉及对班固“小说者流,盖出于稗官”的理解暨古“小说”的产生问题,目前学术界争论很大,余嘉锡、浦江清、饶宗颐、袁行霈以及杨义⑩、李剑国(11)等硕学鸿儒都发表了不少高见,当代学者还继续提出新的解释与说法(12)。综合以上诸说,理解“小说”概念的初始含义,笔者认为应该关注的是以下两个角度和三种观点:

  首先,是关于“小说”形态与内容的认知判断,即“叙”“琐闻”。

  “小说”就是“小”“说”,“小”指其品格,“说”为形态与内容,即口说。“小说”之“小”字,既表明“小说”是“丛残”短语的形态,更指其受士大夫所排斥的民间性品格。而“小说”之“说”,就是“街谈巷语,道听途说”,揭示出其口传的存在或传播形态,以及口说的故事、材料或观点。“说”的内容通过文人书写被文字化后,就成为目录文献中文本性的“小说”。前述“委巷传闻琐屑”,主要是民间通过口头进行交流传播的,惟其民间、口头,才不受拘束。

  “小说”之为“家”,“绝非指操同一文体的作家的集合,而是用来概括诸子中的一个可怜的不入流的小流派”,“其中那些记载历史遗闻、人物逸事、神怪传说的作品视为小说”[2],还包括域外珍闻、博物知识等(13)。胡应麟讨论《汉书·艺文志》所记载“小说”时,发出这样的疑问:“所列《伊尹》二十七篇,《黄帝》四十篇,《成汤》三篇,立义命名,动依圣哲,岂后世所谓小说乎?”(《少室山房笔丛·九流绪论》)他的疑问恰恰证明,古“小说”所记录者乃“委巷传闻琐屑”(章学诚《文史通义》卷五《诗话》)。在胡应麟看来,如果记载的是皇帝言行、军国大事,则不能被称为“小说”,而应该是如《春秋》《左传》类的史书。先秦其他诸子书也收录了大量叙事性质的故事,诸子百家为了证明自己观点引用了不少历史传说,甚至虚构寓言故事,由于它们都是围绕治国大道而展开论述,自然都不是“小道”。班固《艺文志》所载“小说”中,也包含着叙述性的军国史事,只是由于对其真实性有所怀疑,故没有被列入史书,才被列入诸子十“家”之一,“小说家”不能入“流”,姑且算是一家之言而保存之。这种对于“小说”的歧视,其实包含了两种潜在的观念:一个是对于民间性叙事(民间性叙事视角与叙述民间事)的歧视,按照王朝价值观,只有与君王、与军国大事相关才有价值;另一个则是对于真实性的尊崇。

  其次,则是前此基础上关于“小说”的功能与价值判断,即“求娱乐”。

  “说”“悦”相通,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云:“说释,即悦怿。说,悦;释,怿,皆古今字。许书无悦怿二字。说释者,开解之意,故为喜悦。”毫无疑问,著述关系治国之“道”,经书、史书甚至其他“子”书关系“大道”,古“小说”当然也要关系“道”,可它与经、史甚至其他子书不可相提并论,难登大雅之堂,但是既然能够存在,能够被认可为“一家之言”,也并非没有丝毫价值,如果也以“道”求之,则属“可观”,即好玩、娱乐身心,属于“小道”。《汉书·艺文志》引孔子之言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东汉张衡《西京赋》就说:“匪唯玩好,乃有秘书小说九百,本自虞初,从容之求,实俟实储。”“秘书”“小说”具有“玩好”娱乐之性质,这恰恰是难得的服务于个人的审美品质。正因为如此,无论叙事性的野史还是知识类的地理异闻都属于“小说”。

  总结上述所论可以说,“小说”的基本特性包括三个方面:(1)口说传播的形式,(2)“委巷传闻琐屑”(其中自然包括有意、无意的虚构)的内容,(3)娱乐的功能。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史学家班固《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将“小说”视作一“子”“书”,其来源拥有民间背景,仍然是“说”,与自古至今都存在于民间之“说”形态无异,或者说,也是民间日常娱乐性“说话”的文字化或文人化。胡士莹先生注意到,以“说”为书名的《韩非子·说林》、刘向《说苑》都是故事的结集,“战国时游说的内容必用喻,所谓‘有说则可’,当时的‘说’字就包含着故事性的‘正论宏旨’,其内容浅俗琐屑者,就被称为‘小说’”,他认为先秦、秦汉的“小说”正是唐宋民间“说话”的源头[3]。

  从上述有关概念的形成史与内涵来看,“小说”无疑深受鄙视,显然是人类社会特定阶段社会分层现实的必然反映,但是“小说”作为一种人类文化本质特性的一种反映并不因此而不存在。笔者注意到,在这些古“小说”中,叙事性内容是最多的,并且这些“小说”之被“说”,反映出人类本质性的追求自由解放和审美娱乐精神。人类的叙事能力以及通过叙事获得娱乐,正是人类本质特性的必然反映。英国学者芭芭拉·哈代说:“人类的心理意识中,存在着叙事的动机。”[4]董乃斌说:“人类叙事行为的深刻动机在于人的内心心理素质和功能之中。”[5]人类的叙事能力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需要并具有感知客观世界并加以记忆进而有助于提高人类认识、把握世界的能力,其实人类拥有这种非实用的叙事能力与人类的审美自由精神密切相关,小说本质上就是人类这种追求审美解放的娱乐精神的文学反映。“人的叙事的冲动完完全全体现出一种幻想精神,也就是用自己的心灵的景象去重建一个截然不同于现象自然的世界”[6],从而超越时间和空间对人的物理性限制,获得一种对世界的认知,满足人类“对生活体验的愿望”[7],并进而获得一种审美快感。人类的这种自由、娱乐精神会随着人类改造世界能力的增强、个人自主意识的增强而逐渐得到放大,文学,尤其是叙事性的文学会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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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3期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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