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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颁布十周年论坛在京举办
  作者: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06-26 | 点击数:2928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承办的“《公约》精神与中国的保护实践——纪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颁布十周年论坛”,6月9日在北京举办。中国国家图书馆馆长周和平,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优秀实践名册”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项目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代表、媒体代表等共100余人参加了论坛。论坛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李新风、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王福州主持。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至今已有十年。文化部在我国第八个“文化遗产日”期间举办此次论坛,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理解和贯彻《公约》精神,探讨国际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措施,系统总结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续深入开展。

  王文章在论坛上致辞。他指出,《公约》公布的十年,也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面推进、取得显著成果的十年。十年来,我们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和很高评价。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与支持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结果。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一开始就注重推进理论建设,注重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相结合。专业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经验相互结合、相互促进,使源于生动实践的理论研究更具有针对性,更符合实践的要求,因而也更科学;使有了理论指导和支撑的保护实践得以更深入地推进,持续健康地发展。十多年来,经过广大理论工作者和作为传承主体的各级传承人的辛勤工作和不懈努力,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正确的认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成了自己的创造性经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恒定性的方面,也有活态性的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既有继承又有创新,是一种积极的保护。随着保护实践的不断发展,保护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很多有效形式和创造性经验也将不断呈现出来。因此,希望广大理论工作者继续深入研究和总结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继续全面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健康深入发展。

  周和平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与创新》的主旨发言,阐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意义,概括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实践,系统总结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经验。他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了一系列部署。近年来,在以往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基础上,和国际社会推行《公约》的背景下,我国积极履行加入《公约》的义务和承诺,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考和顶层设计,开展了一系列保护工作实践,主要表现在:全面开展普查工作,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和传承人保护制度,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展示活动和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十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经验有:明确各级政府在保护中的重要责任,提升人民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自觉,发挥专家、学者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保护理论创新,确立以“人”为载体的保护机制,推进国家立法,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以及在国际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背景下开展保护工作。

  在此次论坛上,各位专家围绕“《公约》精神与中国经验”这一核心主题,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出发,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保护规律、生产性保护、生态保护区建设等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了深入总结和多角度探讨,取得了丰富成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魁立以《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律》为题发言,指出关注“整体性”保护原则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成为体现“中国经验”的鲜明特点之一。这些原则和做法是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的认知和深入的学理分析而抽绎和总结出来的,并使之转化为政策的基础,纳入保护传承的实践活动中。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和建设、围绕代表性传承人的一系列政策行为都是最好的说明。可以预期,这些措施将会在我国的文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艺术研究院副院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吕品田在发言中围绕“生产性保护”进行探讨。他指出,采取生产性保护,取决于传统技艺的技术本体、功利使命和活态性质,其实践原则是因地制宜、因材施艺、尊重传统和备物致用,实践目的是去保护和守差异。生产性保护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向纵深推进的重要途径,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当代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相互结合、相互促进,以至交融统一、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技艺,可以在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中转化为经世致用的生产力,从而实现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小璞发言的主题是《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探索与实践》。她认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首创的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和整体性特征而采取的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区域性保护模式。近年来,各保护实验区积极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与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重视不够、定位不准、认识不清、理论研究滞后和民众参与不够等问题。她就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所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田青在发言中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守望我们的精神家园。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快速发展,是中华民族在经济快速发展之后的初步文化自觉。他以昆曲和古琴为例,说明文化政策应该鼓励文化多样性,让各遗产项目保持原有的文化品位,沿着自己的文化轨迹和文化传统来传承和发展。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祁庆富就正确处理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的关系问题发言指出,传承主体是遗产的持有者,是以代表性传承人为代表的社区、群体和个人;政府是保护工作的主体。“政府主导”是提供保障,使遗产持有者的传承地位不受干扰、不受损害,使遗产的整体性和传承性得到保证。“政府主导”不仅在法规、政策方面,而且在导向性方面起主导作用。总结十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政府在导向性方面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副处长张玲对《公约》进行了详细解读,对存在的问题与挑战、缔约国的义务和惠益,以及未来展望等方面作了阐述,对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作了系统探讨。

  为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续深入展开,论坛邀请有关专家和传承人就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三种类型的项目,进行保护实践的概括和保护经验的总结。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王馗在题为《作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昆曲保护》的发言中说,从2001年昆曲入选“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到现在的12年间,昆曲保护在院团剧目传承与发展、学术研究与推动、艺术推广与宣传等方面,均取得了重要成果。昆曲保护的最大经验是重新延续了这一剧种在中国戏曲文化格局中的剧种地位和文化品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框架下的昆曲保护历时最久,取得的经验亦足以对国家级名录中的200余种戏曲表演艺术产生重要的示范作用。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人邓景华介绍了海南省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保护工作经验。近四年来,在政府积极提供政策支持、经费保证的情况下,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扎实践行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承诺的各项保护措施,使黎锦技艺这一珍贵、优秀的传统文化形式得到了有效保护和传承,基本改善了四年前的濒危状况。

  泉州市木偶剧团团长王景贤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优秀实践名册”项目的福建木偶戏后继人才培养计划作了基本情况介绍和经验总结,认为该计划的入选,意味着该项目在保存、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培养后继人才方面的工作成果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当地将继续采取各种措施培养木偶戏后继人才,使该项目的典范意义得以长期保持和延续。

  2013年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一年,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回顾总结之年”和“展望未来之年”。2013年,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已实施十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十周年,因此,《公约》精神和中国保护经验成为今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领域两个最重要的关键词。专家们指出,对于《公约》精神和中国保护经验,都还需要作出更全面、系统、准确的概括与总结,对于现实保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应予以认真全面的反思和总结,以利于今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深入、更健康地向前推进。

  (本版图文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供)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传媒网-中国文化报 2013-06-24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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