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需配套立法

中国新闻网 2011年03月01日 08:57 来源:法制日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需配套立法

  不能指望一部立法能够解决所有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一部基本法律,仍需要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落实,也需要与现有的法律相协调

  王云霞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在京闭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最终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获得通过,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此前公布的草案相比,该法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的规定,明确了境外个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报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增加了在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情况下可重新认定传承人、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履行相应义务等规定。这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工作的专门立法,也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立法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制定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由于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和世代相传的精神纽带,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表现,也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各国都通过立法对文化遗产进行严格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规范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仅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有限的几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若干地方法规。不仅立法层次偏低,覆盖范围有限,而且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也明显不足。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全面有序地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建档、认定、宣传等工作,对各级传承人也给予充分的支持,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在现代化、城市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快速消失,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急需通过立法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不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工作是巨大的推动,也进一步健全了文化遗产法律制度,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且履行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的基本义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一个重大特色是对不同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而对其中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采取传承、传播等保护措施。这个制度的一个突出优势是能集中有限的保护力量,对急需保护或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优先保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形式,其中有许多瑰宝,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与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维护和平、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相背离的内容。这样做既能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积极因素,有效地避免其消极影响,同时,也贯彻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要求被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这从立法机关舍弃了最初设想的名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虽然名称上少了“保护”二字,但保护力量却更集中了,目标更明确了。

  当然,也不能指望一部立法能够解决所有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一部基本法律,仍需要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落实,也需要与现有的法律相协调。比如,该法虽然明确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却很难找到可以直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第6条就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该保护办法至今仍未出台,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带来极大的困惑。另外,与文物保护法的协调也将是一个重大问题。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节庆、传统知识等无形遗产,也包括与其相关的实物,而这些实物中可能包含大量的文物,该法第2条相应规定:“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但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同时适用两部相同级别的法律,这对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确实是一个挑战,对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协调能力也将是一个挑战。

TOP

专家:非遗法出台有望为“申报热”降温

中国新闻网 2011年03月01日 07:45 来源:中国青年报

  非遗法出台有望为“申报热”降温

  记者 王晶晶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终于有法可依。

  “非遗法出台后,最大的工作就是加强保护力度,以前是‘申报热’,现在‘保护’要升温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乌丙安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刚刚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首次明确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该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应对非遗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包括京剧等在内的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同时,我国已有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但近年来,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存在着“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曾任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河北省和湖北省督导组组长乌丙安发现,基层传承人普遍存在投入产业开发而放弃传承义务等问题,有的地区把申报名录作为打造品牌的手段,却很少兑现保护承诺;有的地区把文化遗产项目只做产业开发;在一些大型旅游景点,代表性传承人长期被旅游部门花钱雇佣在现场做各种技艺表演,很少进行技艺传承活动。

  据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介绍,文化部正在采取措施,引导地方将工作重点从申报转移到保护。其中包括严格把握标准,适当控制国家级名录项目数量,努力推进地方名录特别是市、县级名录的建设,使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形成合理的金字塔结构;并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对于确实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没有资格继续列入国家级名录的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

  “非遗法出台后,下一步工作就是加强保护力度,细化保护措施。”乌丙安说。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核心的就是对传承人的保护。据王文章介绍,2011年,文化部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津贴已从每年8000元增至1万元,“十二五”期间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还将加大。但我国非遗传承人生活状况存在着“冷热不均”的现象。“传承人有多种情况。有的老艺人、老传人简直是赤贫,但有的传承人很精英,这点钱对他们来说是杯水车薪,可对于一个背着箱子到处跑的基层皮影老艺人就很重要。非遗法出台后,应该细化对传承人的管理。一个法的出台不一定就能十全十美,还要靠执法过程中的完善。”乌丙安说。

TOP

“非遗”保护已有法可依 立法工作历时十余载

  张慧

  2011年02月28日08:2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我国文化领域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月25日获表决通过。“非遗”保护终于有法可以。

  “非遗”立法有必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我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创造,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是中华文脉的重要象征,也是发展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据文化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由于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非遗保护已跃入世界前列。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名录项目;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认定并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其中28个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大大增强。

  但同时应当看到,非遗保护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在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的步伐加快,源于农耕文明、主要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遗,生存土壤及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冲击,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亟须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保护制度。近些年来虽然已经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全国性立法仍然十分急需。

  立法工作历时十余载

  早在20世纪90年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等进行调查后,就曾向文化部提出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2年8月,文化部经过反复论证研究,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随即加入。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公约接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决定由文化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对原有的文本加以修改和补充,成熟时,提交国务院审议。

  2005年开始,文化部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草案送审稿,于200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去年6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会议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月25日获表决通过。

  这部法律什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6章45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本法的调整对象,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保存、保护,规定了保护的原则;第二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非遗调查的职责,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遗调查做出了规定;第三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规定了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政府层级、程序规范以及对名录项目的各种保护措施,并确立了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制度;第四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确立了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和支持措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宣传非遗、鼓励支持相关科研活动、设立专题博物馆和传承场所等,以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教育、传播非遗方面的责任等。此外,第五章还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化部有关领导人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TOP

“非遗”保护,有“进”有“退”才能有活力

□ 本报记者 钱丽花

《中国民族报》 2011-3-1

  近日,文化部表示,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检查,对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的将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这一退出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的“非遗”传承保护工作将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

  虽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晚,但在短短的几年间里,却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国家级和世界级的“非遗”项目数量迅速增长。但与轰轰烈烈、热闹非凡的“非遗”申报工作相对应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更多地是把“非遗”看成一个提升地方形象的广告、一种发展地方经济的资源。

  在多年的采访工作中,一些地方在“非遗”保护方面“重申请轻管理”的现象也屡屡让记者感慨。比如某少数民族的一项传统手工艺被申请成为“非遗”项目,然而,相关传承人却告诉记者,申请之时,当地有关部门怀着非常大的热情帮助其收集资料,到各地搞宣传活动,并资助他开展相关的传承工作等等,然而,等申请成功了,每年也就是给他一定的传承资金,对于其他一些传承工作需要的支持就不那么热心了。

  而更多的地方政府则是将“非遗”项目当做是一项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资产,过度地开发、不恰当地开发,将“非遗”项目当做商业手段来获取旅游收入,这种行为正侵蚀着“非遗”文化本身。比如,有些民族地区的旅游景区的工作人员穿着民族服装、向游客兜售着一些所谓的“非遗”项目手工艺品,然而,事实上,这些不过是机器制造的廉价仿制品。

  的确,许多“非遗”项目拥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对其加以开发利用,能够让其更好地得以传承,但不能忘记的是,申遗的第一目的还在于保护。如果本末倒置,那么申遗就会成为一场逐利游戏。不仅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加速破坏“非遗”文化。

  这种“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除了无法可依,执行、监管主体不明确,“非遗”保护单位的保护意识不强、自觉性不够等因素之外,缺乏“非遗”项目的退出制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有关部门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为“非遗”保护工作加上了这道“紧箍咒”。

  在记者看来,“非遗”项目建立退出机制,至少有以下益处:首先,打破一些地方政府一旦项目申遗成功,即可“一劳永逸”的思想。在申遗成功后,能够对相关部门具体的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包括促使其对“非遗”保护的持续性关注和支持、将有限的专项资金真正用到“非遗”保护上去等等。

  其次,有利于纠正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将“非遗”项目当做“摇钱树”,只关心其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其内在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的错误思想。即便部分地方和领导主观上仍然将“非遗”项目当做一种经济资源,但考虑到希望能长久、可持续地开发利用这种经济资源,客观上也会重视其传承和保护工作。当然,这还有赖于“非遗”退出制度的具体规定对其的约束。

  有“进”有“退”才能更有活力,基于目前盲目申报、功利化申报“非遗”的现象,理性、科学地保护“非遗”文化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在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着手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退出制度和惩罚措施,无疑是为“非遗”保护工作注入了理性和科学的“基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