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泰国国王这种角色流变更是宪法与法律工具主义倾向的结果。泰国从1932年开始转型为君主立宪政体,即限制泰国国王的权力。泰国1946年宪法规定,国王为国家元首,不享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属于国会、各级法院和内阁,国王则依据宪法条款通过国会、部长会议和法院行使主权;泰国国王提名最高行政首长即国务总理,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通过后,奏请泰王任命。而此后颁行的宪法却逐渐转向,比如,1997年泰国宪法就规定,国王是泰国民主政体的国家元首、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宗教的最高守护者;同时,泰国国王还是至高无上备受尊敬的人,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罪名或行为指控国王,甚至于法院的判决也是以国王名义作出的。宪法还规定,当现行宪法在适用个案时尚没有所适用的条款时,应当根据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政体的宪政实践裁定,这意味着国王能在适当时候充当最后裁决者。另外,泰国宪法所规定的大不敬罪( s e m~est6)是宪法工具主义倾向的集中体现。泰国刑法第112条规定了大不敬罪,规定毁谤或侮辱、威胁国王、王后、王储或摄政者,构成对王室的大不敬罪,处3年至l5年徒刑。宪法的这一规定还辅之以刑法措施,为泰国国王处于优越与至高地位提供了根本法和部门法依据。因此,任何有关王室的评论都有可能被解释为对王室的不敬,甚至被视为是对抗国王。泰国著名异议人士萧苏乐(Sulak Sivaraksa)就于1 984年因“蔑视泰王”罪遭到起诉而锒铛入狱。